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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经营综合党支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4-03 14:49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经营综合党支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
   一、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由外单位转入我局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有效期内到我局机关党委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各党支部应根据局机关党委开具的关于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工作便函将新进党员及时编入支部,吸收其参加组织生活。
   三、 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需转出我局的,由党员本人到所在党支部开具证明到局机关党委,持局机关党委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四、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由局机关党委进行统一管理。出国学习或进修时间超过六个月者,应由本人到所在党支部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局党委进行统一管理,待回国后再到局机关党委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五、党员应妥善保管好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对于确因不慎遗失需要补办的,应在上次介绍信开具之日起3个月之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基层党组织出具的组织关系证明,经局机关党委审核同意并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后,给予重新办理。超过3个月提出补办申请但无正当理由的,局党委将不予办理,只负责出示原介绍信的存根复印件予以证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与党组织联系的,根据《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党员应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及时按规定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有效期的,局党委将不再办理转接手续。无正当理由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办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党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局机关党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要核实党员的姓名、转移去向、正式或预备党员、党费交至年月等有关信息,避免发生错误,严禁给非党员身份的人出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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