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期从事煤炭事业职工荣誉制度暂行办法
关于长期从事煤炭事业职工荣誉制度暂行办法
(2004年4月10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适用范围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
申报条件
在煤炭行业工作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
(一)职工从事煤炭事业的工作年限,系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开始计算的在煤炭行业生产、基本建设、机械制造、地质、科研、设计、院校、机关等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职工从事煤炭事业的工作年限按照周年计算。
(三)在煤炭行业工作的复员转业军人,其在部队的服役年限可与在煤炭系统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
(四)职工在煤炭行业内部调动工作,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五)从煤炭行业外调入的职工,原工作年限不计算为从事煤炭事业的工作年限。
(六)原在煤炭行业工作,因企业困难下岗、待业(未解除劳动关系),后又回到企业工作的职工,其下岗或待业时间可连续计算为从事煤炭事业的工作年限。
(七)职工在煤炭行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患病,其治疗、休养时间是否计算为从事煤炭事业的工作年限,按国家有关工龄计算的规定办理。
(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从事煤炭事业工作的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满6个月的,可按一年计算。已达到退休年龄,属于个人原因不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在职时间,不计算为从事煤炭事业的工作年限。
(九)每年7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符合荣誉条件的职工,可与当年7月31日前已符合荣誉条件的职工一并颁发荣誉证书、纪念章和发放荣誉金。
(十)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长期从事煤炭事业工作年限可以放宽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
1、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工作程序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总公司或煤矿为“长期从事煤炭事业的职工荣誉制度”工作的组织单位,县以下煤矿可委托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证书实行编号管理,由各单位自行编号和管理,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备案。
(二)各单位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情况如实填写“长期从事煤炭事业工作荣誉登记卡”(附表1)(一式一份)和“长期从事煤炭事业工作荣誉证登记备案表”(附表2)(一式两份),于每年7月31日前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人事培训部备案。
(三)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按照文件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荣誉登记卡”和“荣誉登记备案表”进行备案审核。于每年9月上旬发放荣誉证书、纪念章。
荣誉待遇
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在达到规定年限的当年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章,同时由本单位发给一次性荣誉金。
(一)荣誉证书及纪念章。荣誉证书和纪念章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统一制作,发放时收取一定的工本费。荣誉证书统一加盖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印章。
(二)荣誉金。荣誉金发放标准原则上可按照本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一次性发放。荣誉金由本单位自行负担。
对获得其他系统或专业类似荣誉性质的荣誉证书、纪念章和荣誉金的职工,一般不再重复颁发。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