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队安全团课教案
主讲:杨志强 日期:2010年8月
Ⅰ固定设备
1通用部分
1.1 紧固件
1.1.1 螺纹连接件和锁紧件必须齐全,牢固可靠. 螺栓头部和螺母不得有铲伤或棱角严重变形.螺纹无乱扣或脱扣 .
1.1.2 螺栓拧入螺纹孔的长度不应小于螺栓的直径(铸铁、铜、铝合金件等不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
1.1.3 螺母扭紧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用增加垫圈的办法调整螺纹露出长度.
Ⅰ固定设备
1.1.4 稳定与稳定孔应吻合,不松旷.
1.1.5 铆钉必须紧固,不得有明显歪斜现象.
1.1.6 键不得松旷,打入时不得加垫,露出键槽的长度应小于键全长的20%,大于键全长的5%(钩头键不包括钩头的长度).
Ⅰ固定设备
1.2 联轴器
1.2.1 端面的间隙及同轴度应符合表1-1-1的规定:
1.2.2 弹性圈柱销式联轴器弹性圈外径与联轴器销孔内径差不应超过3mm.柱销螺母应有防松装置.
1.2.3 齿轮式联轴器齿厚的磨损量应不超过原齿厚的20%.键和螺栓不松动.
1.2.4 蛇型弹簧式联轴器的弹簧不应有损伤,厚度磨损不应超过原厚的10%.
表1-1-1
1.3 轴和轴承
1.3.1 轴
1.3.1.1 轴不得有表面裂纹,无严重腐蚀和损伤,内部裂纹按探伤记录检查无扩张.
1.3.1.2 轴的水平度和多段轴的平行度均不得超过0.2%,如轴的挠度较大达不到此要求时,齿轮咬合及轴承温度正常,也算合格.
1.3.2 滑动轴承
1.3.2.1 轴瓦合金层与轴瓦应粘合牢固,无脱离现象,合金层无裂纹,无剥落,如有轻微裂纹和剥落,但面积不超过1.5cm2,且轴承温度正常,也算合格.
1.3.2.2 轴径与轴瓦的顶间隙不应超过表1-1-2的规定:
1.3.2.3 轴径与下轴瓦中部应有90°~120°的接触面,沿轴向接触范围不应小于轴瓦长度的80%.
1.3.2.4 润滑油质合格,油量适当,油圈或油链转动灵活.压力润滑系统油路畅通,不漏油.
1.3.3 滚动轴承
1.3.3.1 轴承转动灵活、平稳、无异响。
1.3.3.2 润滑脂合格,油量适当,占油腔的1/2~2/3,不漏油.
1.3.4 轴承温度应符合表1-1-3的规定:
1.3.5 轴在轴承上(包括减速器)的振幅不超过表1-1-4的规定:
表1-1-2/3/4
1.4 传动装置
1.4.1 主、被动皮带轮中心线的轴向偏移不得超过:
a.平皮带轮为2mm;
b.三角皮带轮当中心距小于或等于500mm时为1.5mm,当中心距大于500mm时为2mm.
1.4.2 两皮带轮轴中心线的平行度不超过1‰.
1.4.3 平皮带的接头应平直,接缝不偏斜.接头卡子的宽度应略小于皮带宽度.皮带无破裂.运行中不打滑,跑偏不超出皮带轮边沿.
1.4.4 三角皮带的型号与轮槽相符,条数不缺,长度一致,无破裂、剥层.运行中不打滑.皮带底面与轮槽底面应有间隙.
1.5 减速器和齿轮
1.5.1 减速器壳体无裂纹和变形.结合面配合严密,不漏油.润滑油符合设计要求,油量适当,油面超过大齿轮半径的1/2.油压正常.
1.5.2 轴的水平度不大于0.2%.轴与轴承的配合符合要求.
1.5.3 齿圈与轮心配合必须紧固,轮缘、辐条无裂纹。齿轮无断齿,个别齿断角宽度不超过全齿宽的15%.
1.5.4 齿面接触斑点的分布,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表1-1-5齿轮副齿面接触斑点
1.5.5 齿面无裂纹,剥落面积累计不超过齿面的25%,点蚀坑面积不超过下列规定:
a.点蚀区高度接近齿高的100%;
b.点蚀区高度占齿高的70%,长度占齿长的10%;
c.点蚀区高度占齿高的30%,长度占齿长的40%.
1.5.6 齿面出现的胶合区,不得超过齿高的1/3,齿长的1/2.
1.5.7 齿厚的磨损量不得超过原齿厚的15%,开式齿轮齿厚的磨损量不得超过原齿厚的20%.
1.6 “五不漏”的规定
1.6.1 不漏油
静止结合面一般不允许有漏油,老旧设备允许有油迹,但不能成滴.运动结合面允许有油迹,但在擦干后3min不见油,半小时不成滴.非密闭传动部位,不甩油(可加罩).
1.6.2 不漏风
空气压缩机,通风机,风管等的静止结合面不漏风.运动结合面的泄露距100mm处用手试验,无明显感觉.
1.6.3 不漏水
静止结合面不见水,运动结合面允许滴水,但不成线.
1.6.4 不漏气
锅炉,汽动设备,管路及附件的静止结合面不漏汽;运动结合面的泄露距200mm处用手试验,无明显感觉.
1.6.5 不漏电
绝缘电阻符合要求,漏电继电器正常投入运行.
1.7 电气设备
电动机,开关箱(柜),起动控制设备,接地装置,电器,电缆及配线等符合本标准“电气设备”分册完好标准的规定.
1.8 安全防护
1.8.1 机电设备和机房(峒室)内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和场所,都应安设防护栏,防护罩或盖板.
1.8.2 放火措施
a机房(峒室)内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润滑油和用过的棉纱、破布应分别放在盖严的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
b机房(峒室)内要有合乎规定的防火器材。
1.9 涂饰
1.9.1 设备的表面喷涂防锈漆,脱落的部位应及时修补。
1.9.2 设备的特殊部位如外露轴头、防护栏、油嘴、油杯、注油孔及油塞等的外表应涂红色油漆。在同一设备上的油管应涂黄色]风管应涂浅紫色、水管应涂绿色,以便区分。
1.9.3 不涂漆的表面应涂防锈油。
1.10 基础
1.10.1 机座与混凝土不得相互脱离。
1.10.2 混凝土不得有断裂、剥落和松碎现象。
1.10.3 基础坑内无积油和积水。
1.11 记录资料
1.11.1 各种设备的机房(峒室)都应备有下列记录:
a交接班记录;
b运转记录;
c检查、修理、试验和整定记录;
d事故和故障记录。
1.11.2 有设备铭牌、编号牌、完好牌,并固定牢靠,保持清晰。
1.12 设备环境
1.12.1 设备无积尘、无油垢。
1.12.2 机房(峒室)内外无杂物,工具、备件、材料、油料等有固定存放地点,安放排列整齐。
1.12.3 机房(峒室)通风良好,温度和噪声符合规定。
1.13 照明
照明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并有足够亮度。
2刮板输送机
2.1 机头、机尾
2.1.1 架体无严重变形、无开焊,运转平稳。
2.1.2 链轮无损伤,链轮承托水平圆环链的平面最大磨损:
节距≤64mm时不大于6 mm;
节距≥86 mm时不大于8 mm。
2.1.3 分链器、拨链器、护板完整紧固,无变形,运转时无卡碰现象,包轴板磨损不大于原厚度的20%,拨链器磨损不大于10 mm。
2.1.4 紧链机构部件齐全完整,动作灵活,安全可靠。
2.2 溜槽
溜槽及连接件无开焊断裂,对角变形不大于6 mm;中板和底板无漏洞。
2.3 链条
2.3.1 链条组装合格,运转中刮板不跑斜(跑斜不超过一个链环长度为合格),松紧合适,链条正反方向运行无卡阻现象。
2.3.2 刮板弯曲变形数不超过总数的2%,并不得连续出现。
2.3.3 刮板弯曲变形不大于15 mm,中双链和中单链刮板平面磨损不大于5 mm,长度磨损不大于15 mm。
2.3.4 圆环链伸长变形不得超过设计长度的3%。
2.4 机身附件
2.4.1 铲煤板、挡煤板、齿条、电缆槽无严重变形,无开焊,不缺连接螺栓,固定可靠。
2.4.2 铲煤板滑道磨损:有链牵引不大于15 mm;无链牵引不大于10 mm。
2.4.3 导向管接口不得磨透、不缺销子。
2.5 信号装置
工作面和顺槽刮板输送机,应沿机安设有发出停止或开动的信号装置,信号点设置间距不超过12 m。
2.6 安装铺设
2.6.1 两台输送机搭接运输时,搭接长度不小于500 mm;机头最低点与机尾最高点的间距不小于300 mm。
2.6.2 刮板输送机与胶带输送机搭接运输时,搭接长度和机头、机尾高度差不小于500 mm。
注:上述两台搭接不符合要求时,搭接在上面的一台为不合格。
3胶带输送机
3.1 滚筒、托辊
3.1.1 滚筒无破裂,键不松动。胶面滚筒的胶层与滚筒表面紧密贴合,不得有脱层或裂口。
3.1.2 托辊齐全,转动灵活,无异响,无卡阻现象,定期注油。缓冲托辊表面胶层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厚度的1/2。
3.2 机体
3.2.1 机头架、机尾架和拉紧装置架无开焊和变形,机尾架滑靴应平整,连接紧固。
3.2.2 中间架平直无开焊,吊绳(上部吊宽应大于下部宽度)、机架完整,固定可靠,无严重锈蚀。
3.3 胶带、拉紧装置和伸缩装置
3.3.1 胶带无破裂,横向裂口不得超过带宽的5%,保护层脱皮不超过0.3mm2,中间纤维层破损面宽度不超过带宽5%。
3.3.2 接头卡子牢固平整,硫化接头无裂口、鼓泡或碎边。
3.3.3 运行中胶带不打滑、不跑偏。上部胶带不超出滚筒和托辊边缘,下部胶带不磨机架。
3.3.4 牵引小车架无损伤、无变形。车轮在轨道上运行无异响。牵引绞车符合本分册9章有关规定。
3.3.5 拉紧装置的调节余量不小于调节全行程的/5,伸缩牵引小车行程不小于17mm。
3.4 制动装置、清扫器
3.4.1 制动装置各传动杆件灵活可靠,各销轴不松旷、不缺油。闸轮表面无油迹,液压系统不漏油。
3.4.2 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不大于2 mm;制动时闸瓦与闸轮紧密接触,有效接触面积不得小于60%,制动可靠。
3.5 安全保护装置
3.5.1 速度保护、防打滑、防跑偏、断带、满仓等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3.5.2 两台以上胶带输送机串接运行时,应设联锁装置。
3.6 信号、仪表
3.6.1 信号装置必须声光兼备,清晰可靠。
3.6.2 主提升机胶带输送机各种仪表必须齐全,指示准确,每年校验一次。
3.7 记录资料
主提升胶带输送机应有机械系统图及电器系统图。
Ⅲ采掘设备
1滚筒式采煤机
1.1 机体
1.1.1 机壳、盖板无裂纹,固定牢靠,结合面严密,不漏油。
1.1.2 操作手把、按钮、旋钮完整,动作灵活可靠,位置正确;
1.1.3 仪表齐全,灵敏准确。
1.1.4 水管接头牢固,截止阀灵活,过滤器不堵塞,水路畅通,不漏水。
2.2 牵引部
2.2.1 牵引部运转去异响,调速均匀准确。
2.2.2 牵引链伸长量不大于设计长度得%。
2.2.3 牵引链轮与牵引链传动灵活,无咬伤现象。
2.2.4 无链牵引链轮与齿条或链轮的啮合灵活可靠。
2.2.5 牵引链张紧装置齐全可靠,弹簧完整。紧链液压缸完整,不漏油。
2.2.6 导链装置齐全,磨损量不大于10mm。
2.2.7 液压油质量符合(80)煤机综52号《综采、普采设备油脂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草案)》。
2.3 截割部
2.3.1 齿轮传动无异响,油位适当,在倾斜工作位置,齿轮能带油,
轴头不漏油。
2.3.2 离合器动作灵活可靠。
2.3.3 摇臂升降灵活,不自动下降
2.3.4 摇臂千斤顶无损伤,不漏油。
2.4 截割滚筒
2.4.1 滚筒无裂纹或开焊。
2.4.2 喷雾装置齐全,水路畅通,喷嘴不堵塞,水成雾状喷出。
2.4.3 螺旋叶磨损量不超过内喷雾的螺纹。无内喷雾的螺旋叶,磨损量不超过原厚的1/3。
2.4.4 截齿缺少或截齿无合金的数量不超过10%,齿座损坏或短缺的数量不超过2个。
2.4.5 挡煤板无严重变形,翻转装置动作灵活。
2.5 电气部分
2.5.1 电动机冷却水路畅通,不漏水。电动机外壳温度不超过80℃。
2.5.2 电缆夹齐全牢固,不出槽,电缆不受拉力。
2.6 安全保护装置
2.6.1 采煤机原有安全保护装置(如与刮板输送机的闭锁装置,制动装置、机械摩擦过载保护装置、电动机恒功率装置及个种电气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整定合格。
2.6.2 有链牵引采煤机在倾斜15°以上工作面使用时,应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2.7 底托架、破碎机
2.7.1 底托架无严重变形,螺栓齐全紧固,与牵引部及截割部接触平稳,挡铁严密。
2.7.2 滑靴磨损均匀,磨损量不大于10mm。
2.7.3 支撑架固定牢靠,滚轮转动灵活。
2.7.4 破碎机动作灵活可靠,无严重变形及磨损,不缺破碎齿。
3液压泵站
3.1 泵体
3.1.1 密封性能良好,不漏油。
3.1.2 运转时无异常振动。
3.1.3 油质符合规定,保持清洁。
3.2 乳化液箱
3.2.1 乳化液清洁,无析皂现象,配制浓度3-5%。
3.2.2 高低压过滤器性能良好。
3.2.3 蓄能器充氮压力符合要求,误差不大于0.5MP。
3.3 安全保护装置、仪表
3.3.1 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
3.3.2 压力表指示准确,每年校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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