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铁锤在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经总局党组同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召开这次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安全生产及煤矿安全培训的要求,总结2005年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交流经验,分析形势,安排部署2006年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这次会议内容比较丰富,部分单位将介绍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经验,会上还将研究讨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下面,我先简要回顾一年多来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取得的进展,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并就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健全体系,严格准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成效明显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单位特别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广大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始终把煤矿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主要特点是:
(一)煤矿安全培训法规标准基本完善。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安全资格认定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先后制定了《煤矿安全培训暂行规定》等30多个安全培训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安全培训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为依法开展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与此同时,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也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黑龙江、山东、河南等省(区、市)分别制定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监察管理规定》等,从而确保了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煤矿安全培训支撑体系基本健全。依据《行政许可法》,我们以局长令的形式颁布了《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全面细化了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加强了培训基地建设。目前,全国已认定煤矿安全培训机构1097家,其中具备一级资质的5家,二级资质46家,三级资质359家,四级资质687家,煤矿四级培训基地网络体系基本形成,为开展全员培训提供了保障。在此基础上,各级培训机构加强了基础教学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教学条件,强化师资培训,组建了一支水平较高、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同时,我们组织编写了40余种煤矿安全培训教材;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结合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灾害特点,组织编写了特色鲜明、针对性强的培训教材,为提高煤矿安全培训质量奠定了基础。
(三)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断规范。为规范培训工作,我们相继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突出抓好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等工作,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评估检查,促进了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规范化与健康发展。
(四)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监察工作得到加强。《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涉及煤矿安全培训方面的条款达10条之多,具体规定了煤矿、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培训工作上的权利、义务。其中对监管监察机构在安全培训上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特别规定》,我们及时制定了《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监察办法(试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开展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监察工作提供了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特别规定》,推动培训工作正规化、制度化,2005年10月,我们在全国组织开展了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各地在此次活动中共监察煤矿企业191个,行政罚款302万元。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从河北、河南、山东、山西、江苏、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抽调23名业务骨干,组成六个督查组,分赴江西、四川、陕西、湖南、黑龙江、重庆六省(市)进行督查,促进了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落实。
(五)煤矿安全培训质量明显提高。积极推行了"培考分离"制度,即,由具备资质的培训单位承担安全培训任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只负责培训单位的资质认证和考核管理。建立了分级管理、分工明确、培训与考核分离的煤矿安全培训考核体系。为加强统一管理与考核,我们先后出台了《煤矿安全培训大纲》、《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使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有了依据,进而切实提高了安全培训的质量。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广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煤矿企业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统一部署与各自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在培训工作中创造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如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从健全培训网络体系和强化专项监察两个方面入手,形成了责权统一、各负其责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格局,提高了安全培训质量;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发了信息管理系统和考务软件,管理更规范、运行更高效;以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抓安全培训,山西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实行在线教考分离,开滦集团塑造本质安全型职工,辽宁省重点煤矿及大同煤矿集团、肥城矿业集团等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等。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都有力地推动了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应该充分肯定和积极推广。
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果。据统计,2005年度,全国共培训煤矿企业负责人31232人,发放安全资格证22554个;培训煤矿安全管理人员58004人,发证51559个;培训煤矿特种作业人员566654人,发证528359个。另外,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工作也得到加强,抓好安全培训已成为大部分企业的自觉行动。
上述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帮助的结果,是广大煤矿企业发挥主体责任不断加大安全培训投入的结果,是各级培训机构注重培训质量、严密组织教学的结果,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开展培训、严格监督管理的结果,也是广大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者认真履行职责、辛勤工作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向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认清形势,抓住机遇,扎实推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2005年,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多达170件、285条。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安全生产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提出了"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以煤矿安全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国务院在一年内就召开6次常务会议、8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工作;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等重要文件;安排30亿元国债资金支持国有重点煤矿治理安全隐患。
各地区、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按照总局党组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部署,把煤矿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上,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煤矿整顿关闭,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整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强化煤矿安全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一步转变作风,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有力地推动了煤矿安全工作。
经过各方面不懈的努力,全国煤矿安全状况总体上保持了基本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主要表现在三个下降:一是事故总量下降。2005年在全国原煤产量达到21.1亿吨(调度统计数,下同)、同比增长7.9%的情况下,全国煤矿死亡事故同比减少335起,少死亡89人,分别下降9.2%和1.5%。二是重大事故下降。全年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同比减少39起、少死亡208人,分别下降15.8%和19.2%。三是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2.811,同比下降8.8%。
但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方面事故总量仍居高位。全国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3306起,死亡5938人,占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37.4%。另一方面特大事故多发。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58起,死亡1739人,同比分别上升34.9%和66.6%。尤其是去年发生了4起涉难百人以上的煤矿事故,损失相当惨重,在国际上也产生不良影响。
造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仍相当薄弱,现场管理弱化,"三违"现象严重,缺乏高素质的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现场操作专业人员。
从应参训人员的素质状况看,存在"三个不适应":一是部分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和能力与其所应当承担的职责不适应。主要是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准入的门槛较低,一些煤矿特别是小煤矿矿主和安全管理人员不能适应煤矿这个高危行业对其学历和能力的要求,导致违章指挥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一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与高危险作业岗位的要求不适应。特别是一些小煤矿经常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工作。三是部分煤矿职工的岗位技能水平与实际岗位操作技能要求不适应。大量的矿工特别是农民工由于安全技能低,急需安全知识培训,而有的煤矿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
从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情况看,与安全生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如,有的煤矿企业对"三项岗位人员"送培数量不足、不及时;一些煤矿企业尤其是小煤矿对井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重视、不到位;一些地区煤矿安全培训体系不健全,有的培训机构基础条件薄弱,培训质量有待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察、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全员培训的监管也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对上述问题,要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仅关系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也关系煤炭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并已成为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引起了广泛关注。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我们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做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面临极好的机遇:
第一,"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确立,为安全培训工作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把安全生产摆在与资源、环境同等重要的战略位置上,强调"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一次将安全生产纳入了经济社会五年发展规划,并明确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提出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5%、工矿商贸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5%的目标。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言简意赅,而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共有8处之多,尤其是在部署今年工作时,阐述安全生产工作的篇幅达六百多字,在历次人代会上是从未有过的。其中第一次单独将安全生产作为经济社会生活中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不容忽视的新问题之一。明确指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煤矿、交通等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强调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经济发展必须建立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并深刻阐述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分析了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七项综合措施,强调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加强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所有这些,都为我们搞好安全培训工作指明了方向。煤炭行业坚持安全发展,就是要加强煤矿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就是要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健康发展之路。
第二,国务院《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安全培训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安全培训是预防事故的重要环节,《特别规定》将其作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以规范,一是要求各方面工作必须立足于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井下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并适应工作;二是在赋予煤矿企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了必须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安全培训职责的行为作出具体的责任追究规定;三是加重了对违反安全培训等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体现了国家坚决维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维护法律尊严和政府权威的坚定意志,体现了治理煤矿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需用重典的法治思想;四是所有对安全培训的要求和规定,都针对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并吸纳了以往的经验和有效做法,使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别规定》关于依法强制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责任等条款,为搞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同志们必须用好用足,努力推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总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为安全培训工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分别提出了2007年、2010年和2020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明显好转"和"根本好转"的分阶段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提出两个阶段性目标:"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重特大瓦斯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关键一年。围绕这些目标,总局党组提出, 2006年要在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深化专项整治、探索和实施治本之策,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等四个方面实现新的突破,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为实现以上目标,总局党组将煤矿安全列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我们提出今年要突出抓好三件大事:一是抓瓦斯整治,消除重大隐患;二是抓整顿关闭,淘汰落后能力;三是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基础管理。其中,抓好第三件大事是根本。加强煤矿企业基础管理,就是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依靠加强煤矿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提供智力支持、人才保障。我们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增加安全培训投入,加强培训基础建设,完善培训教育机制,不断推进煤矿安全培训各项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机构和广大煤矿企业,都要认清形势,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把煤矿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和紧迫任务,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三、强化责任,完善措施,把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在今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要求"加强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并特别强调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按照总理重要讲话精神,2006年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发展;围绕总局党组"四个突破" 要求,落实责任,创新方法,加强监督,夯实基础,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落实责任,就是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和煤矿企业都要明确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各自安全培训工作任务。
创新方法,就是创新安全培训工作的方式方法,使培训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加强监督,就是加大对煤矿培训工作的监管监察执法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将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夯实基础,就是各相关部门、单位都要把安全培训当成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在组织管理、设备设施、基地建设上不断得到改善和加强。
按照以上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抓好"四个落实"、"三个推进"和"一个提高",共八个方面工作。
(一)落实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当然也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地位。煤矿企业要从以下四方面着手,切实做到工作到位、主体责任到位。一是要制定煤矿安全培训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把安全培训工作列为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完善培训工作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培训工作长效机制。二是要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培训责任制。并把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到煤矿企业各个管理层面和生产环节。三是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及时选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要建立企业内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开展日常检查、抽查,保障安全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要严格执行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确保全员培训质量。突出抓好农民工群体的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农民工,不得安排从事井下作业。要总结推广辽宁阜新矿业集团恒大公司"师傅带徒弟"和新工人标识化管理的经验。通过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全员安全素质,使职工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为他人所伤害。
(二)落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国办发79号文件明确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对煤矿职工培训的监督检查职责。国务院《特别规定》又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开展培训情况监督检查的处罚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承担起国家赋予的监管职责,把煤矿企业全员安全培训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切实搞好对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检查的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场所的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培训经费、师资、设施、教材。
(三)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责任。国办发79号文件也明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中央管理煤矿企业的总公司、集团公司上述"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评估认证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行使国家监察职责,将安全培训纳入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可以处以10至50万元罚款、停产整顿直至关闭。今年,我们要把监察重点放在"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上,达不到要求的,严格按《特别规定》进行处罚。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对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给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要对监察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切实将煤矿安全培训的监察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察。重点对其培训资质、教学内容、时间、质量进行监察,对培训质量不高、未按照规定开展教学的培训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落实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业务培训责任。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开展培训活动的主要载体,具体承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业务培训。必须先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购置配备必要的教学器材和设施,保证培训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配备师资力量。要深化教学改革,注意引进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培训项目,确保培训质量。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严格对工作人员的要求,对在培训颁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要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培训科目、培训范围,及时招收吸纳学员。根据自身实际,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为企业选送培训人员提供方便。要敞开培训之门,随时接纳企业参加培训人员报名,及时开班组织培训。要按照统一大纲要求,结合培训对象的实际和需求,确定教学科目,组织教学活动,同时要严格考试考核,保证培训质量。
(五)推进煤矿安全培训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培训网络。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特色鲜明、优势互补,与安全生产需求相适应的原则,整合培训资源。严格规范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通过定期检查评估,促进培训机构加强内部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的方式方法。通过监察和评估,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淘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不断提高教材质量。针对不同工种、不同层次培训对象的工作特点和要求,组织权威专家、有实践经验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煤矿职工共同开发安全培训教材,特别是要注重农民工通俗实用教材的开发,以及电子教材、多媒体教材的研制。教材的编写要注意解决简单重复、内容陈旧等问题,增加新知识、新案例,注重针对性、知识性和技能性,提高实效性。
(六)推进煤矿安全培训法规体系建设。近年来,已初步建立了安全培训工作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基本上使培训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要求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培训法规体系建设。最近,我们已完成了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界定工作。这次会议上又提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大家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争取尽快颁布实施。今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还将研究制订《特别规定》有关培训执法程序等配套法规;研究制订《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鉴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在国家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内,各省局可结合具体情况,研究相关省(区、市)内的培训办法。通过健全法规体系,进一步将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七)推进煤矿安全培训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建设是煤矿安全培训的关键,题库建设则是标准化建设的重点。在题库建设方面,这几年不少省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山西、江苏、黑龙江等省已建起了省级题库,山东、山西实现了计算机考试,这些都为建立全国题库奠定了基础。今年,我们将组织专家在各省题库中进行筛选,建立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从业人员的分类考试题库。题库建立后,三项岗位人员考试总题量的80%左右从中选取,留下20%的机动给各省局,由省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自己的特色题库。构成以全国题库为主,以各省区题库为辅的统一题库模式,以推进培训考核的标准化。
同时,要坚持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统一发证,使培训工作严格按标准进行。确保五个落实:即按有关标准落实"机构、师资、场所、计划、经费";把好"六道关口":即严把入学关、考勤关、课时关、教学关、考核关和发证关,使安全培训每个环节都按标准进行。
要鼓励校企联合,通过联合办学等形式,加快对安全生产管理和工程技术人才的培养。要通过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术比武、岗位练兵以及安全文艺宣传等活动,营造安全文化和培训的氛围。要注重安全学科建设、安全人才培养和安全生产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组织实施好中美等矿山培训合作项目,组织有关人员赴国外培训,学习借鉴世界培训工作先进经验,为安全培训注入新的活力。
(八)提高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准入门槛。煤矿是高危行业,矿长是安全生产的决策者和指挥者,其学历和能力必须与其所应当承担的职责相匹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计划出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学历、资历等方面的申报资格,并用2~3年的时间实现新、旧资格证的过渡和统一。这样规定,是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争取三年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要分三步走,即整顿关闭、资源重组、强化管理。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矿长的准入门槛及规范取得资格程序,是"强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管理办法》出台后,希望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同志们,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事关重大,任重道远。让我们乘着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胜利召开的东风,抓住机遇,振奋精神、勤奋工作,按总局党组的总体部署,为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