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对传感器设置要求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对传感器设置要求
2.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设置。U型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甲烷传感器T1不能控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如图所示。
Z型、Y型、H型和W型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图所示。
Z型通风方式
Y型通风方式
H型通风方式
W型通风方式
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设置:甲烷传感器T0、T1和T2的设置同图2-1a;在第二条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5、T6。采用三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与第二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5、T6的设置相同。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设置。甲烷传感器T0、T1、T2的设置同图a;在专用排瓦斯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7,在工作面混合回风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8,如图所示。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在上隅角、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各设置1个甲烷传感器。
2.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设置。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设置:在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1和T2;在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3。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8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具体悬挂位置:距顶、距巷壁距离;掘进面应挂在凤筒的异侧;上隅角其位置距巷帮和老塘侧充填带均不大于800毫米,距顶板不大于300毫米。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2.3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所示。
2.4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所示
2.5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T≥0.5%CH4。瓦斯断电浓度:T≥0.5%CH4。复电浓度:T〈0.5%CH4。断电范围:装煤点处上风流(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米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如图所示。
2.6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回风巷道中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宜设置甲烷传感器。
瓦斯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内距房顶300m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井下临时抽放泵站内下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井下排瓦斯管路出口的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8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2.8.1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的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4ppm,如图所示。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4ppm。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2.8.2风速传感器的设置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8.3风压传感器的设置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2.8.4瓦斯抽放管路中传感器的设置
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宜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器。
2.8.5烟雾传感器的设置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2.8.6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如图所示。
2.8.7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2.9使用与维护
2.9.1检修机构
煤矿应建立安全测控仪器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小型煤矿可将安全测控仪器送到检修中心进行调校和维修。
国有重点煤矿的矿务局(公司)、产煤县(市)应建立安全测控仪器检修中心,负责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维修、报废鉴定等工作,有条件的可配置甲烷校准气体,并对煤矿进行技术指导。
安全测控仪器检修室应配备甲烷传感器、测定器检定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安全测控仪器检修中心除应配备上述仪器装备外,宜配备甲烷校准气体配气装置、气相色谱仪或红外线分析仪、风洞等。
2.9.2校准气体
甲烷校准气体宜采用分压法原理配制,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氮气和氧气做原料气,对混合气瓶抽真空处理后,按配气要求的比例和程序,控制压力和流量,依次向混合气瓶充入甲烷、氮气和氧气原料气。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应以标准气体为标准,用气相色谱仪或红外线分析仪分析定值,其不确定度应小于5%。
甲烷校准气体配气装置应放在通风良好,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压力容器安全规定的独立建筑内。配气气瓶应分室存放,室内应使用隔爆型的照明灯具及电器设备。
2.9.3调校
安全测控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调校。
安全测控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
采用催化燃烧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每隔10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除甲烷以外的其它气体测控仪器应每隔10d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为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和停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测控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2.9.4安装
安全监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切断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为保证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可靠性,严禁与局部通风机共用电缆、变压器或开关。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在使用安全监控设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井下主站或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实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据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等复合型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应设置在采取变电所,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内。防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2.9.5维护
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现场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
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井下安全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采掘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
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测控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2.9.6报废
安全测控仪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废: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不如更新经济的;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
2.9.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2.9.8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2.9.10联网信息的处理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向矿务局(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测控数据,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必须向县(市)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测控数据。网络中心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测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
联网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通知煤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网络中心每月应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当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2.9.11绘制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煤矿必须绘制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2.9.12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应报当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上级网络中心备案。
2.9.1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数据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2.9.14图纸、技术资料保存时间
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