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生产网!

矿业技术政策与法规培训课件

管理培训 2014-10-25 0
软件名称: 矿业技术政策与法规培训课件
文件类型:
界面语言:
软件类型: PPT
运行环境:
授权方式:
软件大小: 3.82 MB
软件等级:
软件登陆: admin
作 者 :
官方网址: 官方站
程序演示: 演示
解压密码:
整理时间: 2014-10-25
软件简介:

矿业技术政策与法规


      主讲:邵 强

课程性质、目的及任务:

   《矿业技术政策与法规》是采矿工程专业的必选课程。开发矿产资源必须要依据一定的矿业技术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必要为采矿工程专业开设《矿业技术政策与法规》,以满足将来工作的需要。

          主要任务:让学生了解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技术经验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


课程介绍:

   

       本课程涉及到《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方面的内容。本课程没有现成的教材,建议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1、《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司组织编写,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2、《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出版 3、《煤炭法律法规文件选编》,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印 4、国家安全生产监察局网站:                www.chinasafety.gov.cn

近期国内重大矿山安全事故介绍

2009年11月21日2时30分左右,黑龙江省龙煤控股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爆炸事故,确认108人遇难。

原因:一是国有重点煤矿近四年安全形势比较平稳,一些煤矿企业思想麻痹;二是一些产煤市地方政府不能妥善处理发展和安全生产的关系;三是瓦斯管理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四是在部分地区,仍有不具备条件的煤矿顶风生产。




2009年9月9日,河南平顶山新华四矿瓦斯爆炸事故,54人死亡,25人失踪。系该矿以整改为名违法开采所致 。


 2009年10月14日,神华宁煤集团大峰矿羊齿采区工程A段,在实施深孔爆破装填作业时发生爆炸事故,当时共有22人作业,其中1人无事,共造成14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


 


    2009年5月30日,重庆市綦江县同华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30人死亡,77人受伤,其中12人重伤。


    事故原因:矿井建设过程中,矿方和施工方在如此重要的工程中,没有严格遵守有关章程,井下揭煤放炮前后没有及时撤走工人,揭煤放炮时违章作业十分明显,炮眼深度、炸药用量严重超标,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矿井建设中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协同、衔接不够,施工中经常出现瓦斯浓度严重超标的现象;此外,矿井建设过程中没有把管理重点放在安全上,而是争抢工程进度,最后引发了事故。




2010年10月16日早晨6点左右,河南平煤集团平禹四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井下当时共有276人作业,事故发生后239人安全撤至地面,工作面区域有37人被困,死亡20人。据调查煤矿存在严重的安全管理漏洞,吸取旧事故教训不深刻,煤与瓦斯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劳动组织和现场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是一起因违规违章造成的责任事故。


 


      2010月3日31 河南伊川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共致108人死。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伊川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为停产整顿煤矿,属违规生产。该矿2009年5月1日曾发生瓦斯突出事故并瞒报事故。

      2010年3月15日 河南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主井西大巷第一绕巷发生电缆着火事故,当班入井31人,截至16日2时整,抢救工作结束,6人安全升井,25人遇难。事故原因是由于事发矿井西大巷第一联络巷处电缆着火,火势迅速扩大,引燃巷道木支架及煤层,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并沿进风流进入采煤工作面,造成人员中毒窒息。 事发矿属乡镇个体技改矿井,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按规定为停工停产矿井,但事发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井下机电管理混乱,使用非阻燃电缆盘放在巷道内,而非按规定悬挂;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违规生产未得到有效遏制。 


      2010年6月21河南省平顶山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火药爆炸事故,47人死亡。事故是由事发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私存炸药发生爆炸引发的,暴露出停产关闭措施不力、驻矿监管人员严重失职等突出问题,事故性质恶劣,损失惨重,影响极坏,教训十分深刻。


 


           2010年3月28日,中煤集团王家岭矿发生透水事故,事故造成153人被困,38名工人遇难 。原因有四个方面: 第一方面:只管掘进不管探水 多位中煤一建的地方雇员说:井下从来没有一台探水钻,根本没有探水队伍,严重违背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如果按照《煤规》的要求去探水,留设3-5米的防水煤柱,就可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 第二方面:劳动用工管理混乱 第三方面: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不落实 工人们说:领导下井带班下井迟出井早,有的就根本不去下井带班,即使下去井下存在的问题也不去解决,制度形同虚设。如果有下井带班领导负责任,有透水征兆带班领导有可能撤出人员,避免这次事故的发生。 第四方面:有透水征兆引不起重视 工人们前几天反映此掘进面多处渗水现象,没有引起重视,发生事故当天11时左右,井下工人又反映此掘进面多处渗水,每小时2--3立方,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矿部领导答复没水,继续掘进。




2011年10月29日湖南衡阳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致29人遇难。事故原因是该矿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放炮诱导瓦斯突出,并引起瓦斯爆炸。


2011年10月27日,河南省煤化工集团焦煤集团公司九里山矿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4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事故原因是该矿“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导致事故发生。

监管体系

煤炭部撤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郑州监察分局:新密市、登封市、巩义市、荥阳市、新郑市和二七区六个产煤县(市)区。目前煤矿总数为271个,其中国有重点煤矿54个,地方国有煤矿47个,乡镇煤矿170个,总设计(核定)生产能力7169万吨每年。

豫南监察分局:主要负责平顶山、许昌2个地市和辖区内平煤集团、永煤集团、神火集团、鹤煤集团、郑煤集团、河南煤层气公司等六家集团公司所属矿井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以及按照分级授权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45万吨以下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按事故分级负责组织10人以下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目前辖区矿井总数252处,其中国有重点煤矿48处,地方国有煤矿14处,乡镇煤矿190处(按照河南省委、省政府要求,正在进行兼并重组),设计生产能力7900万吨/年。 


 


国家、河南省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第四节   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 述


   1.事故及安全的概念


     由于自然的原因或主观主义原因,在生产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健康受损等等。

 事故(accident),在一般意义上是指,“一起可能涉及伤害的,但非预谋性的意外事故”。在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可能发生事故。工业事故(有时也叫“产业灾害”或“生产事故”)则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只是由于某种人或机的原因,使意外事故发生,并导致一定损失的现象。这里说的“损失”即事故后果,包括人员伤亡和财富损失两个方面。事故是一种动态事件,它开始于危险的激化,并以一系列原因事件按一定的逻辑顺序流经系统而造成的损失,即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有生产事故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之分。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安全       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的危害的隐患。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安全是指不因人、机、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损失、人员伤害、任务受影响或造成时间的损失。      当汉语的“安全”一词用来译指英文时,可以与其对应的主要有safety和security两个单词,虽然这两个单词的含义及用法有所不同,但都可在不同意义上与中文“安全”相对应。在这里,与国家安全联系的“安全”一词,是security。按照英文词典解释,security也有多种含义,其中经常被研究国家安全的专家学者提到的含义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安全的状态,即免于危险,没有恐惧;另一方面是指对安全的维护,指安全措施和安全机构。

2.工业事故的一般特征


      (1)危害性:任何事故都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个人、集体和社会带来身体、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的损失和危害,乃至夺去人的生命、威胁企业的生存和影响社会的安定;

    (2)意外性:从主观愿望上讲,人们常不愿意发生事故,而事故往往发生在人们意想不到的地点和时刻;

    (3)紧急性:不少事故从发生到结束的过程速度很快,允许组织和个人做出反映的时间很有限;

    (4)后果严重程度的不确定性:事故与灾害性后果总是联在一起的,但每次事故的灾害后果的大小受偶然性原则支配。人员伤亡方面包括从皮肤擦伤到永久性残废以至多人死亡;财产损失方面,从微小零件的损坏到巨额经济损失,甚至整个生产系统的全面摧毁。有时“事故”也可能并未带来任何损失或损失轻微,习惯称为“侥幸事故”。

3.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人类的一切生活、生产活动都源于生命的存在.所以安全是人类最重要和基本的需求,也是人类生命与健康的基本保障。

        从泰坦尼克号沉船事件,到1984年印度博帕尔农药厂毒气泄漏毒死2000多人的悲剧;从我国不断发生的煤矿瓦斯与煤尘爆炸、到“豆腐渣”工程倒塌事故。使人们确认,安全就是生命。据统计,全球每年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大约为2.5亿起,全世界每年因工死亡人数约82万。

           安全问题不仅对生命个体非常重要,而且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而各种事故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还将直接影响经济的发展。据统计,世界各国平均每年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保护人的安全、健康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因此,可以说,安全生产既是人们生命和健康的保障,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和条件。

                                 4.安全生产形势


  

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

2011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47728起,死亡75572人,同比分别下降减少15655起、3980人,4.3%和5%。工矿商贸领域事故死亡人数首次降到1万人以下,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首次降到2000人以下。


但是安全生产领域各类矛盾、问题和隐患还很多,形势依然严峻。

事故总量依然过大

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

非法违法行为、违规违章现象屡禁不止

4.1  煤矿事故多发原因


   煤矿事故多发,具体地说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各项安全措施没有真正落实,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和口头上;一些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管理松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重,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一些地方采矿秩序混乱,非法生产和违规生产现象严重,地方及企业安全监管督导不力,安全执法不到位。

 从深层次上来说,煤矿事故多发,不单纯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而是煤炭市场需求过旺、普遍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等多种问题在煤炭生产中的集中反映,也是煤炭行业管理弱化与煤炭在能源中的主体地位不相适应的真实反映,还是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在煤矿企业中的综合反映。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点:

    ①煤炭行业管理弱化,安全技术标准严重滞后

    ②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基础薄弱

    ③煤炭产业集中度不够,生产力水平低

    ④专业技术人才严重缺乏,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4.2 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近几年煤矿生产的情况来看,存在以下几方面突出的问题:

①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现象严重

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③企业技术管理薄弱

④超能力、超强度开采

⑤安全管理混乱,“三违”现象严重

⑥劳动组织管理混乱

⑦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差

⑧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

5.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途径


1.强化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2.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强化技术管理

4.认真贯彻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坚决杜绝   超通风能力生产

5.加大低瓦斯矿井、基建技改矿井的监管力度

一通三防:通风,防火、防瓦斯、综合防尘

6.加大煤矿防治水工作力度,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7.认真抓好煤矿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8.规范和推动煤矿资源整合工作

 


第二节 安全生产方针

1985年12月全国安委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987年1月26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被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

1989年11月在党的13届5中全会上这一方针被完全确定下来。至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新时期的安全生产方针。

1998年12月1日实施的《煤炭法》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产法》也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目前,这一方针适用于所有行业、所有产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005年10月8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胜利召开,在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新方针。即在原来的安全生产方针上增加了“综合治理”,反映了我们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




  1、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第一”是指在处理安全与生产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时,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及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及其他工作要服从安全。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意味着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

2、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

1.管理、装备和培训并重原则

    管理、装备和培训并重的原则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坚持管理、装备和培训并重,就是要把安全生产建立在加强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上。是安全生产的三大支柱。

2.综合治理原则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既要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又要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既要高度重视,又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政府一把手作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这项工程。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切实负起责任。

    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管理、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度和措施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和培训并重原则,推行综合治理原则,必须有下列制度和措施作保障:

1强化法制观念,依法治理安全生产 

2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5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6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

7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8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9加强安全监察

10做好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

11加快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2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4、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标准

1985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十条标准:

1、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

2、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3、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尽职尽责,并以履行职责好坏奖惩。

5、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6、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指令和文件。

7、党政工团一起抓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安全生产全过程。

8、领导干部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出现的矛盾,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9、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

10、坚持文明生产,矿井面貌改观,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有安全感。

第三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1、法的概念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2、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法的基础。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法是统治阶级成员个别利益的一种抽象,具有一般性的品格。因此,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决定的。如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必然要满足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客观要求。

 (3)意志内容的社会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往往不仅是统治阶级的特定利益,还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但法不是各阶级意志的混合物,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社会规范,它是一种国家意志。

3、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社会规范很多,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规章等。法与上述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如下特征:

 (1)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2)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的分类

对法律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根本法和普通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3.一般法和特别法

5、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任何一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是由假定、处理、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的。

 (1)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有关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节部分,即有关适用该规范的时间、地点、条件的规定。只有在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情况和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该项规范。

 (2)处理,即人们行为的方式和尺度。这种内容和要求,带有指示和命令的性质,对于人们的行为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它明确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等。是法律规范结构中的核心部分。

 (3)法律后果,是指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性所作的裁决,以及对合法行为给予保护和奖励、对违法行为加以干涉和制裁等。

        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三要索,它们是密切联系,不可缺少的。

6、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也称法律渊源,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和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我国法律规范主要表现形式有:

  (1)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

  (2)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许可证条例》。

  (4)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行文件。如《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等。

  (5)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且不能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只限于本地区使用。

  (6)地方规章。由前述地方行政区与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行文件。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订。

  (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9)国际条约。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宣布承认或参加的一些已经存在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是我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国际条约的效力优于国内法律,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我国的立法体系


 


7、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由三部分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客。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法律关系主体包括:①公民;②国家机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③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④国家.任何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拥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以下几种:①物;②非物质财富;③人身;④行为结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对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8、法律的制定


       法的制定,又称“立法”或“法的创制”,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我国国家立法程序,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制定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①法律议案的提出;②法律草案的审议;③法律草案的通过;④法律的公布。

9、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法定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其目的是使人们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和内容,以保护法律规范的准确实施,达到立法所预期的效果。

(2)法律解释的种类

 按照法律解释的主体不同,将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①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

 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赋子的职权,对有关法律所进行的解释.它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样的效力。

 ②非正式解释,又称非法定解释或无权解释.

 是指法定机关以外的主体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10、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2)关于地域的效力

  (3)关于时间的效力

11、违法及违法构成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行为。可分为: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

 

    违法构成的四个要件是:

 ①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②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③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

    ④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

12、权利义务


       所谓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所谓义务是指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第四节  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一、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总体框架

     

     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渊源体系,我国煤矿安全法律体系有四个部分组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2.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4.国务院主管部委、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主要内容

1.法律,主要有《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劳动法》等;

2.行政法规,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矿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3.地方性法规, 《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煤炭法实施办法》、《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有原煤炭部颁发的《关于国有重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关于国有地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关于乡镇集体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等;

5.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程、规范、标准。主要有《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


二、矿山安全法规的性质:

     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

三、矿山安全法规的作用


1.具体体现了国家对矿山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2.作为矿山职工在安全生产和管理方面一切行为的准则;


3.又来加强矿山职工的法制观念,限制违章、惩罚犯罪,教育人们吸取教训,鼓励职工自觉遵纪守法,以达到最大限度的防治灾害,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范于未然。

四、主要的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06.29通过,2002.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11.07通过,1993.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08.29通过,1996.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03.19通过,1986.10.01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

    2001年9月2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了第八部《煤矿安全规程》,自2001年11月1日施行。《煤矿安全规程》将1992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1993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和1996年颁布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合并,分为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井工部分,第三编露天部分,第四编职业危害和附则,共751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11.07通过,2000.12.01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01.07公布,2004.01.13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

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发展,制定本法”。


 2、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




3、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体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

         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

         责任。

  ④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

      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

      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重大。

  ⑤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责

      任。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人员的

       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

        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专门负

       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

        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

      机构和人员保障问题,从两

      方面做出了规定:

   


 ①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人员的提供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

《安全生产法》从3个方面对此做出了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生产经营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

        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5、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除了将“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列

        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的职责外,对发生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应有的职责单独做

        出了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

        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二是必须坚守岗位,积极配合

        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

        理期间擅离职守。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以其安全生产基本法律的地位,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上升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1、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针对某些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不重

    视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安

    全管理监督权利的问题,

    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

    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安生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具体规定: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

      建立举报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安全生产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建立举报制度,以使举报制度制度化。

《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包括社会举报和举报受理两个方面。

    (1)社会举报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2)举报受理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3)社会监督

       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舆论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3、监察部门的职权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等实施监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于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因此,他们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1)现场检查权

    依法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是实施监督管理的最基本的职权。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4)查封扣押权

    法律授权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有利保障,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系统。

          对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


 


  3、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5、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安全生产法》没有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详细的规定。但是法律确定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即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六)、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设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处罚的力度(罚款幅度除外)最大。


 (1)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有4种:

(一)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职责的部     门机关领导人、责任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专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3)公安机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6)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4)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2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关闭等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自1993年5月1日施行的《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矿山安全法律,凡是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包括煤矿开采活动,都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为实施该法,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发布实施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一些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l.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1)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制度。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特别是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①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②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③供电系统。④提升、运输系统。⑤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⑥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⑦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还对矿山设计所使用的地质勘探报告书做了规定;第6条要求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应当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安全专篇。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需按照国家规定,需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审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时,应当及时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2)安全设施制度。《矿山安全法》要求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条对矿山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做了更加全面的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3)施工和验收制度。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应当征求原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保证矿山建设工程质量,2001年5月8日,建设部发布实施了由原国家煤炭工业局组织审查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是现行矿山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其所有内容都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验收。验收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60日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人生产或者使用。


2.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是对矿山开采作业的安全规定,总的要求是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1)对采掘作业行为的要求。禁止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编制采掘作业规程。采掘作业应当编制作业规程,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在情况变化时及时予以修改和补充。

绘制有关图纸资料。矿山开采应当有下列图纸资料:①地质图(包括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②矿山总布置图和矿井井上、井下对照图。③矿井、巷道、采场布置图。④矿山生产和安全保障的主要系统图。

禁止越层、越界开采。矿山企业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开采,禁止越层、越界开采。

(2)对矿山特殊安全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的规定。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矿山企业必须对在役的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3)对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的预防措施。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①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②瓦斯爆炸、煤尘爆炸。③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④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⑤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⑥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⑦其他危害,即矿山企业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等。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

下载地址: 文档地址1
下载帮助: 发表评论 加入收藏夹 错误报告
相关软件: 无相关信息
下载说明: ⊙推荐使用网际快车下载本站软件,使用 WinRAR v3.10 以上版本解压本站软件。
⊙如果这个软件总是不能下载的请点击报告错误,谢谢合作!!
⊙下载本站资源,如果服务器暂不能下载请过一段时间重试!
⊙如果遇到什么问题,请到本站论坛去咨寻,我们将在那里提供更多 、更好的资源!
⊙本站提供的一些商业软件是供学习研究之用,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购买正版。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铸安矿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