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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监管

通用课件 2014-10-26 0
软件名称: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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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时间: 201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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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井人机环境系统概述


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的特点


全国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近十万座,其中95%为小型矿山,地下矿山占有相当比重;


我国矿产品大量需求拉动世界矿产品价格上涨,高价格又刺激国内矿产品的过度开发,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仍然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


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十分严重 ;


事发后报告不及时,施救盲目,伤亡损失加剧;


安全基础薄弱,内部管理松弛;


工艺技术落后,安全条件较差;


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井下作业环境阴暗潮湿;


事故类别主要是坍塌、物体打击、冒顶片帮、高处坠落、放炮事故、中毒窒息。


事故主要原因: “三违”、生产场所环境不良、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事故多发于非公有制小型矿山


非金属矿


有色矿山


黑色矿山


1.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监管


关于监督的含义:


(1)指督察军事。


《后汉书·荀彧传》:“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


(2)指官名。


如:清代设十三仓监督。清末学堂亦设监督。


(3)指监察、督促。


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


管理就是制定,执行,检查和改进。


管——控制;


理——规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实际上是监察、督促、检查矿山履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指出所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并不断持续改进的过程。


1.3 金属非金属矿井人机环境系统


地下矿山(矿井)是一个系统:由人、机两个部分组成,构成人机系统,并处于井下环境中,又可称为人-机-环境系统,安全监管的目的是该系统的安全运行。


系统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部分组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矿井系统属于人工系统。


人机系统是指人和使用的机以一定的方式相互联系构成的完成某种任务的整体。


金属非金属矿井人机环境系统的三要素:


人的三要素是中枢神经系统、感觉器官和行动器官;


“机”的三要素则是机器本体、显示部分和操作部分。


人和机器虽然特征机能不同,但归结起来都是信息输入与输出、信息接受、信息储存、信息处理、执行功能和信息反馈六部分。它们的作用通过人机三要素来体现。


人机系统的三要素示意图


安全人机工程学的基本观点(原理):


从安全目标出发,运用人机工程学的的基本理论、观点和方法来研究人机系统。利用有关科技成果和数据来制造“机”,使得“机”符合人的生理和心理要求;改进环境,使环境对人无害;优化人机环境系统,使三者达到最佳配合。以便作业者安全、高效、健康、舒适、方便地工作,并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经济效果。


上述目标也是我们对地下矿山进行安全监管的目标。


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原理与事故致因理论


2.1 安全管理原理


(一)系统原理


1.系统原理的含义


系统原理是现代管理学的一个最基本原理。它是指人们在从事管理工作时,运用系统理论、观点和方法,对管理活动进行充分的系统分析,以达到管理的优化目标,即用系统论的观点、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处理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所谓系统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任何管理对象都可以作为一个系统。管理系统具有6个特征,即集合性、相关性、目的性、整体性、层次性和适应性。


2.运用系统原理的原则


(1)动态相关性原则;


(2)整分合原则;


(3)反馈原则;


(4)封闭原则。


(二)人本原理


1.人本原理的含义


以人为本有两层含义:一是一切管理活动都是以人为本展开的,人即使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客体,每个人都处在一定的管理层面上,离开人就无所谓管理;二是管理活动中,作为管理对象的要素和管理系统各环节,都是需要人掌管、运作、推动和实施。


2.动用人本原理的原则


动力原则;能级原则;激励原则。


以人为本出自唐代明君李世民: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


(三)预防原理


1.预防原理的含义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该做到预防为主,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这就是预防原理。


2.运用预防原理的原则


偶然损失原则;


因果关系原则;


3E原则;


本质安全化原则。


(四)强制原理


1.强制原理的含义


采取强制管理的手段控制人的意愿和行为,使个人的活动、行为等受到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约束,从而实现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这就是强制原理。


2.运用强制原理的原则


(1)安全第一原则。安全第一就是要求在进行生产和其他工作时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


(2)监督原则。


2.2 事故致因理论


(一)事故频发倾向理论


1919年,英国的格林伍德和伍兹把许多伤亡事故发生次数按照泊松分布、偏倚分布和非均等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当发生事故的概率不存在个体差异时,一定时间内事故发生的次数服从泊松分布。


事故频发倾向是指个别容易发生事故的稳定的个人内在倾向。事故频发倾向者的存在是工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即少数具有事故频发倾向的工人是事故频发倾向者,他们的存在是工业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海因里希因果连锁理论


海因里希将事故因果连锁过程概括为以下5个因素:遗传及社会环境,人的缺点,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伤害。海因里希用多米诺骨牌来形象地描述这种事故的因果连锁关系。


①遗传及社会环境(M)②人的缺点(P)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H)④事故(D)⑤伤害(A)


(三)能量意外释放理论


伤害分为两类:第一类伤害是由于施加了局部或全身性损伤阈值的能量引起的;第二类伤害是由影响了局部或全身性能量交换引起的,主要指中毒窒息和冻伤。哈登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某种形式的能量能否产生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伤害取决于能量的大小、接触能量时间长短和频率以及力的集中程度。


(四)系统安全理论


1.在事故致因理论方面,改变了人们只注重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而忽略硬件故障在事故致因中的作用的传统观念,开始考虑如何通过改善物的系统可靠性来提高复杂系统的安全性,从而避免事故。


2.没有任何一种事物是绝对安全的;任何事物中都潜伏着危险因素。


3.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险源,可以减少来自现有危险性,宁可减少总的危险性而不是只彻底去消除几种选定的风险。


4.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有时不能完全认识危险源及其风险,即使认识了现有的危险源,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能源的出现,又会产生新的危险源。


安全生产法: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


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地下矿山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业人员的义务:


(1)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


(2)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从业人员的权利:


(1)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有权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在事故发生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


(7)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矿山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


矿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矿山职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


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新职工:地下矿的不少于72h,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4个月,考核合格后才能独立工作;露天矿的不少于40h,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工作;


“四新”人员:应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


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要重新培训。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18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资料。


矿山安全法: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未成年人 、女职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矿山事故处理


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 况; (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4 矿井人机环境系统中人的行为安全监管


4.1 人的行为特征


人的空间行为


人的侧重行为


群体习惯


惯用一侧


对作业的单调感


精神紧张


4.2 防止人失误的管理措施


职业适合性


职业适合性是指人员从事某种职业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它着重于职业对人员能力的要求。


职业适合性测试


职业适合性测试包括生理功能测试和心理功能测试两方面的测试。


安全教育与技能训练


安全教育与技能训练是防止职工产生不安全行为,防止人失误的重要途径。


安全教育、技能训练的重要性,首先在于它能够提高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搞好事故预防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其次,安全技术知识的普及和安全技能的提高,能使广大职工掌握工业伤害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提高安全操作技术水平,掌握安全检测技术和控制技术,搞好事故预防,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健康。


安全教育的三个阶段:


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安全态度教育。


其他管理措施


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防止发生疲劳和使人员的心理紧张度最优;树立良好的企业风气,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调动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持证上岗,作业审批等。


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矿井人机环境系统中“机”的安全监管 5.1矿井中的生产保障系统 监管重点及维护计划的重点为:


提升运输系统


通风系统


排水系统


供配电系统


充填系统


采掘系统


防灭火系统


应急系统


仪器仪表


备用设备


应预防的事故:


冒顶片帮事故、爆破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触电事故、车辆伤害事故、车辆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中毒及窒息事故、透水事故等。


5.2 提升运输系统安全设施


水平巷道运输系统安全设施:电机车、带式输送机、无轨运输设备


斜井运输系统安全安全设施


竖井提升系统安全设施


5.3 防排水及防灭火系统


防排水系统:一般要求、地面防水、井下防水、井下排水设施


防灭火系统:一般要求、防自燃发火、井下灭火、火区管理


5.4 矿山安全标志


禁止标志16个


警告标志16个,


指令标志9个


路标、名牌、提示标志12个


指导标志2个:安全生产指导标志、劳动卫生指导标志


基于社会心理学中的暗示原理。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人内。


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


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提升机室,均应悬挂下列布告牌:


——每班上下井时间表;


——信号标志;


——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


——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


停止作业并己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


硐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均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竖井梯子间的设置 要求


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


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


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


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6m。


采用充填法回采采场应有良好的照明 。


水平运输巷道人员上下车的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和发车电铃。


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炸药库照明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6 矿井人机环境系统中作业环境的安全监管


6.1 通风防尘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应不低于20%,二氧化碳应不高于0.5%。


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应不超过0.5mg/m3。


—按排尘风速计算,硐室型采场最低风速应不小于0.15m/s,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应不小于0.25m/s;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应不小于0.5m/s;箕斗硐室、破碎硐室等作业地点,可根据具体条件,在保证作业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符合GBZ 2规定的前提下,分别采用计算风量的排尘风速;


—有柴油设备运行的矿井,按同时作业机台数每千瓦每分钟供风量4m3计算。


进风巷冬季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低于2℃时,应有暖风设施。不应采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没井的空气。


6.2 含放射性元素的矿井放射性防护


通风排氡是最有效和最基本的方法;


采用压入式通风;


在巷道壁上喷涂聚氯乙烯薄膜、乳液薄膜等。


及时密闭采空区和废旧巷道是老矿井防氡的关键。


井下局部采区安装局部净化器。


加强职工的个体防护和职业病检查。


7 矿井人机环境系统安全监管的执法问题


7.1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安全监管机构的职权取得必须基于法律授权;


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安全监管机构的行政违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7.2安全监管人员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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