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当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同时考核发证。
第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集团一级的主要负责人除外)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计划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核;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发证工作。
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监管关系负责所属人员培训报名的资格初审;负责资格证书的领取和具体发放工作。(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以及地方煤矿主体企业,其总公司、子分公司及所属煤矿相关人员的报名资格初审,按公司注册所在地,由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煤矿企业总经理、煤矿矿长以及除副董事长以外的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煤矿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三章 培训报名
第七条 参训人员培训报名前需准备以下材料:
1、填写《报名资格审查表》;
2、任职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在非生产单位(无《采矿许可证》)任职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作简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任职单位公章);
5、有学历准入要求的,需提供相关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复训换证人员还需提供原资格证书原件;
7、需审核学历的,还需提供学历核实材料。
第八条 关于需审核学历人员及学历核实材料提供方式说明如下:
1、原资格证书中所载“文化程度”为“大专”及以上学历,且该证书为省煤炭工业厅颁发,学历层次未变化的,该学历不需再进行审核;
2、所提供学历为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期间由省煤炭工业厅和省教育厅颁发的专业证书的,不需提供学历核实材料;
3、除上述两款之外的,均需提供学历核实材料。提供方式:
①省内自学考试学历证书,要求提供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原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定报告”。
② 2001年之后取得的学历,要求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定报告”。
③ 2001年之前取得的学历,如不能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定报告”的,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学籍档案材料或毕业院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九条 报名材料准备齐全后,参训人员持报名材料按隶属关系到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培训职能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实行属地监管的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以及其子分公司、煤矿的参训人员,须先经本集团(或分公司)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再到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
第十条 经初审合格后,参训人员按培训班报到时间持报名材料到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从2014年起,报名信息实行个人网上填报,具体填报方法参见年度培训计划安排)
第三章 培 训
第十一条 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省内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其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集中由山西省煤炭职工培训中心和山西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
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集团一级的主要负责人按国家局培训计划安排参加安全资格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计划由省煤炭工业厅每年年初制定下发。
第十三条 计划办班的培训机构,须于当期培训班报名开始之日前向省煤炭工业厅提出办班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班;报名不足20人的不得开班。
第十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学时:初训不得少于64学时,换证复训不得少于48学时,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五条 培训报名信息通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安全培训网上报名系统”进行录入,报名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各培训机构将报名材料整理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核。
报送材料包括:
1、《培训报名人员花名表》一份(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2、参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培训大纲和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教学,加强教学和学员管理,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培训档案管理。存档材料包括:
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2、培训授课安排表;
3、学员花名表和报名材料(一套);
4、学员考勤表。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七条 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严格执行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考试统一使用国家考试题库,集中组织进行,总分100分, 满80分及格。
领取《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的参训人员,考试内容包括笔试和机考两部分,笔试内容以行业管理新政策、新法规为主,采取闭卷笔答方式,总分100分,满80分及格。笔试及格方可参加机考。
第十八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参加培训。
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合格后,同时发放《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两证;
除矿长以外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考核合格后,发放“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合格后,发放“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考核发证单位要规范培训、考核、发证档案管理,存档资料包括:
1、培训计划;
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3、培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
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表、考试试卷电子版;
5、审核验印表、验印发证人员名单。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厅按照国家局规定式样统一印制,有效期均为3年,自取证后次年起,每年须参加再培训。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复训换证。
第二十一条 未参加年度再培训的,其《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自次年起作废;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以当期培训班报名开始之日为限),不予复训换证。
第二十二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编号办法:
㈠《煤矿矿长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共11位,编码规则为:
第1-2位是大写字母“MK”-“煤矿”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第3-4位是省级地区代码,山西省代码为“14”;
第5-6位是地区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
第7-11位是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编制。
㈡《安全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共14位,编码规则为:
第1-2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数字;
第3位代表复训换证情况,0代表初次领证,1代表第1次复训换证,依此类推;
第4-5位为省级地区代码。山西省代码为“14”;
第6位为类型码,代表资格类型。其中1代表主要负责人,2代表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7-8位为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
第9-14位为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编制。
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
单 位
代码
单 位
代码
太原市煤炭工业局
01
忻州市煤炭工业局
10
大同市煤炭工业局
02
运城市煤炭工业局
11
阳泉市煤炭工业局
03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12
晋中市煤炭工业局
04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
13
长治市煤炭工业局
05
阳泉煤业集团公司
14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
06
潞安矿业集团公司
15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
07
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公司
16
吕梁市煤炭工业局
08
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7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09
第二十四条 证书的“发证日期”以考试合格之日为准;有效期自“发证日期”算起。
第二十五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中应注明持证人工作单位名称。持证人变动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动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进行变更。
办理证书变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任职煤矿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或《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资格证书载明学历与任职条件规定不符的,还需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方式提供学历核实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具备相关层次专业学历或培训报名时未提供相关学历的董事长、法人代表及副董事长,其《安全资格证书》中应注明具体职务,“文化程度”栏目内容填写为“空白”;上述以外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中不再注明具体职务。
第二十七条 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且具备相关学历的,可在A类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任职。
第二十八条 证书损毁、丢失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证书。
办理证书补办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原证书复印件一份(无原证书复印件的须由培训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3、省级报刊遗失声明。
第二十九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的注销和吊销,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省煤炭工业厅注销或吊销证书的通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证书收交省煤炭工业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