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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管理人员培训法律法规

管理培训 2014-11-24 0
软件名称: 非煤矿山管理人员培训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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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吴梅凤


法律法规


一、《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 10号


二、自治区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桂安委〔2013〕 5号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 3号


《决定》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都对安全培训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2012年8月20日,温家宝总理在听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的工作汇报后强调:当前安全生产要重点抓好三件事,安全生产制度的建设、安全生产技术的创新和安全生产培训。这三件事要牢牢抓住。张德江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多次对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


《决定》的出台背景


国发〔2010〕23号: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决定》的出台背景


国发〔2011〕40号: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决定》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安全培训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法规、标准和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基本理顺,考核体系初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基本形成,基地、教材、师资等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


《决定》的出台背景


“十一五”以来,全国年均培训2000万人次左右,《安全生产法》等20余部法规对安全培训作出规定,总局出台了4部部门规章、42个规范性文件、104个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实施了全员培训、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准入、培训机构准入、教考分离、经费保障、责任追究7项法律制度。


《决定》的出台背景


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建成各级安全培训机构4051家,有专职教师2.1万人。但是,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培训工作还存在不小差距。主要表现在: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企业责任不够落实,培训针对性不够强,培训基础相对薄弱,处罚和问责少,没有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决定》的出台背景


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人是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和最活跃因素,代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要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就必须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在这个意义上讲,搞好安全培训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决定》的出台背景


从另一个角度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包含对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更包含对生命安全的要求。建成小康社会首先要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必须致力于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质。安全培训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三件大事”之一,即是保障人的生命安全重要的基础工作。


《决定》的出台背景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2012年9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7个调研组,赴各地开展了安全培训工作专题调研,专题研究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对策措施。


《决定》的出台背景


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部分直属事业单位、中央企业、一级安全培训机构意见,并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决定》的送审稿,提交国务院安委会研究决定后下发。


《决定》出台的重大意义


《决定》是国务院安委会第一次以“决定”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这对于推动全党全社会进一步凝聚安全发展共识,形成安全发展合力,从根本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安全培训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三件大事之一,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


《决定》出台的重大意义


这次出台的《决定》,可以说是在系统总结以往安全培训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范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国务院23号、40号文件在安全培训工作方面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了深化和细化,同时吸收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并抓住当前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大好机遇,在更高的层次上进行提升和升华。可以说,《决定》的出台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是继承创新的过程,更是一次千载难逢的重大机遇。


《决定》出台的重大意义


《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提出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决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篇贯穿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贯穿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实施“人才强安”战略,开创安全培训工作的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指导“十二五”及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全国安全培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共分为7个部分、27条,架构严谨、内容丰富、规定具体、措施有力。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树立”、“两个坚持”、“三个细化”、“五个落实”。


《决定》的主要内容


具体来说就是,树立一个工作意识,即“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坚持两个工作理念,即依法培训、按需施教;完善细化三个责任体系,即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职责,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落实五项法律制度,即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师傅带徒弟制度、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决定》提出的“四个100%”和“两个提高”目标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前面已经说过,“十一五”以来,全国年均培训2000万人次左右。2011年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分别达到99.2%、 96.1%、 98.3%;班组长、农民工培训合格上岗率分别为84.0%、93.6%,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上岗证率为95.0%。应该说,这几年,通过各地、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安全培训的成效还是很大的。尽管如此,我们感到离党和政府的要求,离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有一定差距。所以,这次《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十二五”安全培训工作“四个100%”和“两个明显提高”的目标。这些目标是适当的,经过努力是可以达到的,也是必须要达到的。


《决定》提出的“四个100%”和“两个提高”目标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具体来说,“四个100%”: “三项岗位”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两个明显提高”: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在安全培训责任追究方面,《决定》提出了哪些更加严格的要求?


《决定》要求强化安全培训责任追究,明确提出实行更加严格的“三个一律”。


一是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


二是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


三是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从内容上看,《决定》有哪些鲜明的特点


《决定》是国务院安委会第一次以“决定”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强制性、指令性和约束性很强。主要有六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从内容上看,《决定》有哪些鲜明的特点


一是细化和完善了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体系。


二是首次明确归纳了安全培训工作的五项法律制度。


三是更加注重新技术、新手段在安全培训领域的应用。


四是更加注重实际操作培训和现场安全培训。


五是在安全培训责任追究方面更加严格。


六是拓宽了安全培训投入的资金渠道。


从内容上看,《决定》有哪些鲜明的特点


《决定》内容丰富,特色鲜明,集中概括为“三个统一”,


即:宏观与微观的统一,


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治标与治本的统一。


从内容上看,《决定》有哪些鲜明的特点


宏观与微观的统一


《决定》立意高远,逻辑严密,既有总体思路和要求,又有安全培训责任落实、制度建设、基础建设、质量控制、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从内容上看,《决定》有哪些鲜明的特点


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决定》既重申和延续了以往法规文件中有关安全培训的规定,又针对目前安全培训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实施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建立安全培训网络学习平台等一系列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的对策举措。


从内容上看,《决定》有哪些鲜明的特点


治标与治本的统一


《决定》既重视解决一些地区和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中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实效性不强等突出矛盾,又注重解决制约安全培训工作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突出强调了保证安全培训投入、共享安全培训优质资源、加强安全培训过程管理、严格教考分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将采取哪些具体举措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


首先要抓好学习宣传。


12月5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宣传贯彻《决定》的通知,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各企业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通过互联网、报刊、电视、广播、简报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培训的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要加大宣贯力度、拓展宣贯广度、延伸宣贯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将《决定》迅速传达贯彻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所有企业及职工,使“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意识进一步深入人心,努力形成全社会更加支持安全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


将采取哪些具体举措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


二要加强领导。


做好安全培训工作,重点在落实,关键在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率先学习好、领会好《决定》精神,为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做好宣讲辅导。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把安全培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主管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要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制定培训规划,健全培训制度,加大培训投入,为开展安全培训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将采取哪些具体举措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


三要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和措施。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制度配套上下功夫,抓紧制定落实《决定》的责任分工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结合实际,推行实施更加有效的安全培训工作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认识企业在安全培训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基础作用,进一步深化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确保《决定》所提出的工作要求贯彻到位,执行有力,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将采取哪些具体举措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


对《决定》中的各项重点工作,要列出工作进度表,明确责任人、进度安排、完成时限、定期检查。要认真总结推广贯彻落实《决定》的好经验、好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工作。总局将于2013年3月底前对各地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进行公开通报。


将采取哪些具体举措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


五要抓好结合,超前谋划明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培训工作。


一是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制度建设,全面检查安全培训中存在的问题,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将采取哪些具体举措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


二是要与总结今年的安全培训工作相结合,总结好今年的安全培训工作,统筹谋划明年工作的思路和对策,突出抓几件对安全培训工作有长远影响的大事、实事。


三是要与推动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贯彻实施相结合,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注重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培训体系。


桂安委〔2013〕 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 10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培训工作.


桂安委〔2013〕 5号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各企业把安全培训摆上更加突出位置,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工作意识,要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体规划,并坚持与生产经营活动一同部署、落实、检查、考核。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


桂安委〔2013〕 5号


二、全面落实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


严格按要求落实安全培训专项经费,一般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按2. 5%的标准提取;企业新上项目必须专门安排培训经费,并足额支付员工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后果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桂安委〔2013〕 5号


安全生产投入是一个企业能否安全生产的前提、基础和保障,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发挥安全投入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保障作用尤为重要。


桂安委〔2013〕 5号


随着高新技术装备的大量使用,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活动的安全可靠性。从业人员需要具有系统的安全知识,熟练的安全生产技能,以及对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和经验。为适应企业生产活动的需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能力。


当前安全投入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企业对安全投入重视不够。


虽然社会各界人士近年来,关注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日渐浓厚,多数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是经济效益第一的观念并未从根本上发生转变,部分企业隐患多多,企业决策层却熟视无睹,安全生产上侥幸心理还普遍存在,其直接表现为在安全投入上“省”、“拖”、“欠”“凑”;另一方面,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中小企业微利亏损,更加加剧了在安全投入上的捉襟见肘。


当前安全投入存在的问题


二是企业业绩考核导致费用不提取。


调研中发现,由于安全投入费用计入成本,一些国有控股企业出于业绩考核的压力,基本不按规定提取。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后,成本会因此增加,直接关系到利润上缴,面对以利润为主要考核指标及与职工工资资金挂钩的压力,企业领导只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包括安全投入在内的生产成本。


当前安全投入存在的问题


三是管不了的问题比较突出。


调查中发现,有个别个体、私营企业,负责人你让管理矿山开采中具体事情还是在行,可在各种资金支取中不会列支,况且其企业,不但没有成立安全管理机构,而且缺乏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还没有设专职的财务人员,通常在一定时期内外借一个兼职会计,不定期地给企业做帐,由于企业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在安全费用提取上存在“无人管”的问题;


当前安全投入存在的问题


另外,多数企业财务和安全管理部门沟通衔接不畅,尤其是财务人员面对企业内部名目繁多的列支,加之对矿山列支也不清楚,很难辨识出哪些支出需要列支在安全费用中,既存在该列支的没有列支,不该列支的被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掉的情况,“不会管”的问题普遍存在。


当前安全投入存在的问题


虽然规定了安全费用科目,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不会应用,如:一些企业生产工艺改进和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既可以提高生效率,又可以大大提高安全系数,造成部分企业实际安全投入要远高于列入成本的安全费用,但在实际中却没有将其列入其种类之中,可将把一些生产设施建设列入安全费用中,却减少应有的安全投入,造成了监督监管上的难度。


桂安委〔2013〕 5号


四、强化《决定》宣贯培训力度。


全区安全培训机构要把《决定》宣贯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类安全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和培训手段,使《决定》的精神深入企业、深入人心,努力形成全社会更加支持安全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


桂安委〔2013〕 5号


按时间节点完成安全培训目标。


到“十二五”时期末,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


桂安委〔2013〕 5号


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专题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100%;


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素质教育范畴,实施当地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安全培训工程,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桂安委〔2013〕 5号


六、各地及有关部门按《决定》要求切实履行安全培训监管职责。


各地要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加强本地区安全培训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制定安全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安全培训绩效考核制度。


桂安委〔2013〕 5号


加大对安全培训执法力度,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把落实提取安全教育经费,“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按要求持证上岗作为安全培训检查一个重要内容。发现不培训就上岗,各级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对企业给予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培训人员范围: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时间规定: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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