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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11-25 20:25 来源:煤矿安全网

矿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矿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井筒高标准、高质量、安全顺利施工,结合相关标准、规范与本工程实际,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日常工程验收

第一条:井筒掘进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基岩段掘进时,掘进半径小于设计值或大于设计值150mm,每处罚款200-500元,并责令立即处理;发现有两处及以上不符设计,视为验收准备不充分,不予验收。

第二条:严格按施工爆破图表打眼、装药放炮,实行光面爆破,保证井帮上留下均匀眼痕的周边眼数在50%以上,否则罚款200-500元。

第三条:在出矸过程中要及时敲掉井帮上的悬矸危岩,防止落矸伤人,避免打灰时悬矸落入砼中影响井壁质量,每发现一处悬矸危岩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处理;发现有三处及以上悬矸危岩,视为验收准备不充分,不予验收。

第四条:井筒掘进通过偏软破碎岩层,井帮破碎时,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防止片帮落矸伤人,不及时采取临时支护措施造成片帮罚款500-2000元,如发生严重后果时责令停产整顿,加重处罚。

第五条:模板至井帮距离小于设计50mm,一处罚款200元。

第六条:加强模板管理,发现因模板变形或连接不严密影响井壁表面质量的,每处罚款500-2000元。

第七条:脱模后,要对模板及时清理,清除模板(挨砼面)的附着物,否则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第八条:绑扎钢筋的规格、质量、表面清洁不符合要求,一处罚款1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或调换。

第九条:钢筋搭接不符合要求,一处罚款1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十条:钢筋绑扎缺扣、松动,一处罚款1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钢筋丝头要求质量完好,连接时上下丝扣对等、连接牢靠,否则每处罚款1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或调换。

第十二条:钢筋间距大于设计±20mm,排距大于设计±10mm,一处罚款1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钢筋保护层厚度小于设计10mm或大于设计10mm,一处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水泥、骨料、水、外加剂、砼配比、计量、搅拌、养护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0元至1万元。

第十五条:砂含泥量不得超过1%;未使用指定品牌的水泥、混凝土严禁入井浇筑井壁,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第十六条:浇筑同一模混凝土时,混凝土供应不及时(中断2小时以上),每次罚款500元,导致形成合茬缝的追加罚款5000元。

第十七条:混凝土浇筑时要防止碎矸石、木块、棉纱等杂物落入砼中,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

第十八条:未按设计要求做混凝土试块的,必须在其应做的段高内采用其他方法检验混凝土强度,未补做强度试验的罚款5000元。

第十九条:混凝土试块强度不合格,必须采用其他方法检验混凝土强度。试验结果仍不合格的,该段井壁必须重新浇注,并处罚款1万元。

第二十条:各标号混凝土的坍落度、水灰比以及入模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合格的严禁入模,否则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一条:每个段高脱模后要及时清理井壁粘着物和松动砼块以确保工作面工作人员的安全,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混凝土井壁出现一处麻面、蜂窝、露筋、裂缝、孔洞,分别罚款1000元、5000元、1万元、2万元、5万元,并责令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进行补救。

第二十三条:井壁内表面半径小于设计值或大于设计50mm,壁厚小于设计50mm,每处罚款1万元。

第二十四条:井壁接茬不密实,产生明显漏水现象的,每处罚款500元。同一模接茬中出现有三处及以上明显漏水现象,该段视为不合格工程。

第二十五条:井壁接茬错台大于30mm,一处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实时观测井壁挂霜结冰情况,及时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冰凌,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井壁有明显淋水时要及时采取截水措施,以防止井壁淋水进入砼中影响井壁质量,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第二十八条:井帮有明显涌水时要采取导水措施,将水导出,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第二十九条:注浆材料、外加剂的质量、浆液配比及浓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第发现一次罚款500-2000元。

第三十条:验收资料必须及时整理,所报数据不实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一条:月度验收准备不充分,不予验收;连续两次,该月工程量不予确认。

第三十二条:注浆施工时要严格控制注浆压力,防止压坏井壁,否则每压坏一处罚款1000-1万元,破坏严重的该段井壁必须重新砌筑。

二、原材料

第三十三条:加强原材料的入场管理,确保原材料出自正规厂家、各类牌证齐全,不合格的材料坚决不得进场。

第三十四条:砂子、石子应进行水洗,水洗后的石子级配、沙子含泥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否则责令停用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进入雨(冬)季,原材料要求做好防雨(寒)措施。锈蚀严重的钢筋不得下井使用,结冰严重的砂石不得进入混凝土搅拌机,一经发现责令处理并视严重程度处以500-2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沙子、石子、钢筋要按要求送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测,取样时要由甲方、乙方、监理方同时在场。对取样不规范,送检不及时、不准确的每次罚款500-2000。

三、地质测量

第三十七条:井筒十字线、中心线、井口高程点应每月校核一次,并做出书面校检记录报监理、工程部复核。未按要求校核的每次处以1000~3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每月应对井筒实际掘砌深度进行通尺实测。

第三十九条:按照井筒掘砌揭露地层的实际情况如实做好地质记录,并形成井筒实际综合柱状图。未如实填报的每次罚款1000元。

第四十条:井筒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地测工作严格按照各相关规定、规程执行,否则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做出处罚。

四、其他

第四十一条:各工序施工前必须按要求编写施工作业规程或措施,并按规定及时报批、会审、传达贯彻,否则处以500-2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无措施不得施工,施工无措施罚款2000-1万元,并责令停产整顿;不按措施施工,罚款500-5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重罚。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要服从工程部质量监督员及监理工程师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对质量监督员按有关质量标准、规定或经双方协商后作出的指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工并做出相应处罚。对要求整改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而又未及时反馈的罚款500-2000元。

第四十四条:施工人员要服从管理,对要求现场整改的事项立即整改,否则处以500-2000元罚款,拒不立即整改态度蛮横的加倍处罚。

第四十五条:加强现场文明管理,保持施工现场、井口附近及工业广场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杂物,物料要堆放整齐并加设防雨防冻设施。

第四十六条: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保持风机正常运转,不得无故停风,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七条:各施工项目部如发生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应及时向监理方、建设方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不及时上报、有意缓报、瞒报或制造假象的,予以重罚。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收到由建设方、监理方下达的罚款通知单(1000元以下)后,必须于一周之内到郓城煤矿财务处缴纳罚款现金或支票,如出现拒缴或缓缴的情况,月底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拨付一律不予办理。

第四十九条:井筒工程日报表要求准时(每日早8∶00前)、准确报生技部,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五十条:项目部人员应按时参加矿方组织的各类会议,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第五十一条:各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应确保通讯畅通,如有事外出需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并向工程部领导请假。

本规定解释权归郓城煤矿工程部,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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