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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11-30 18:19 来源:煤矿安全网

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购置质优价廉的教学仪器设备;保证教学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不断研究制定措施,提高投资效益;对所购教学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各种经费渠道购置或外单位调入、捐赠、自制的单价在5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主管院长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实行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有一名分管本部门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规模大小配专职或兼职总保管人员1人。各实验实训室设兼职保管员1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维修等工作。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请与购置

第六条 所有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后方可落实采购。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专业设置、教学与科研发展方向及教学、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综合现有设备,经费条件,轻重缓急,市场供应状况等因素,经集体讨论确定申购计划

第八条 申购计划时应认真填写购置设备的现有台件数,掌握现有设备的性能状况,充分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必须更新的教学仪器设备,先办理报废手续,经论证批准,方可填报更新设备的购置计划;新开实验或教学大纲外的实验,需经所属二级学院充分论证后,方可填写购置计划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填写《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申购表》,经二级学院部教学副院长审核,二级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汇总。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上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除因教学急需等特殊原因外,未列入预算计划的教学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审批和购置。

第十一条 科研用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要在向学院申报的科研项目获得批准后,方可申报购置,不在教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中填报。

第十二条 所有批准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均须填写《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申购表》,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购置。

第十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按已批准的采购计划执行,各种经费渠道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原则上均应由国资处统一办理,特殊情况或专用设备,必须经国资处同意或授权后,方可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批量设备原则上采取学院招标采购为主,谈判、询价采购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所有进口(包括捐赠)设备和控购物资,均由教务处负责完成,二级学院列相关的申报手续。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数量、外观、规格型号等常规性验收,由教务处、国资处负责完成。

第十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由各教学单位技术人员,使用者和保管人员共同参与完成。

第十八条 10万元以上(含)的大型精密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教务处、国资处、使用单位、供货单位等有关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国产设备也应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自行安装的教学仪器设备,必须首先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说明书要求安装、调试。厂方负责安排的,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由厂方派人到校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和质量问题的,使用单位应做好记录,及时报告国资处,以便在有效期内向供方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调拨、赠送或自制的教学仪器设备,也需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作价和建帐工作。

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必须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要制定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人和保管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必须选派业务能力强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要定期进行性能指标测试,作好维护保养工作并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护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要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学院将逐步运用经济手段定期对全院各使用单位进行检查考评。

第二十六条 保修期内的教学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对保修期外需进行技术改造的教学仪器设备,要经批准后方可拆改。

第二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院内各单位相互借用,开展院外有偿技术服务。在设备借用和技术服务中,应遵守有关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手续。学院教务处有权对院内的教学仪器设备进行合理的调配。经教务处同意各二级学院可对本单位内的教学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但在调配中须履行必要手续,确保帐、物、卡无误。

第二十八条 报损、报废与报失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 由于非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毁损,按报损处理。

(2) 因耐用期满,并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

(3) 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而发生被窃、遗失等,按报失处理。

2.报损、报废、报失规定:

(1) 报损、报废仪器,首先由二级学院组织技术检查,填写《报损报废申请表》一式两份,鉴定签字后,报教务处和国资处。

(2) 国资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进一步论证,确认后经主管院长批准报废。报废设备金额较大时,提交院党政办公会议讨论后批准报废。

(3) 报失仪器必须由报失人填写报失申报表,并填明详细情况,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和国资处研究处理。对未经专管人员同意而擅自操作或不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视其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如被窃,还必须有学院保卫处提供的侦破证明。

3.报废设备的处理。经国资处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送交国资处仓库。

第二十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领用或保管人在办理调动、退休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在本单位办理好教学仪器设备的清点移交工作。并由本单位出示证明,经教务处、国资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 账务管理

第三十条 教学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和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不论是使用何种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必须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由设备管理员将每件教学仪器设备建账后,方可办理付款报销手续。接受捐赠的教学仪器设备按照同类设备价格或根据捐赠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计价入帐。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的设备管理员应及时将教学仪器设备的编号牌粘贴在该设备的明显位置,以便清查核对。教学仪器设备一律采用统一的编号标签。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建立全院教学仪器设备总账、分户账、分类账;二级学院建立教学仪器设备分户账。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的帐务管理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教学仪器设备账、物进行核查,以保证账物相符。教务处每年组织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清查核对工作。帐务管理员调离岗位必须进行帐务移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单价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设备为低值耐用品,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的管理及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检修、借用、调配、报废、损坏丢失赔偿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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