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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安法坚持依法行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12-09 00:28 来源:煤矿安全网

  《安全生产法》颁布施行已十余年,这次修法历时近三年,其内容上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创新建立了10项法律制度,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尤其是增设了行政强制措施和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进一步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震慑作用。新安法赋与安全监管部门非常重要的职责,既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又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责任更大、任务更重,由此依法行政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尤其重要,关系到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正当合法性,也关系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效果。
        一、依法行政必须做到安全监管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新修定的《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管得面比以前更宽,执法手段更有强度,权力比以前更大。在这种情况下,安全监管部门尤其需要强调依法行政,就是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一要要根据新安法规定重新梳理公布“安全监管权力清单”, 明确监管权力名称、法定依据、具体内容、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及执法要点,厘清安全生产监管权力边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定要尽职尽责,监管到位;二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找准定位,安全监管部门既要严格监管,又要尊重、维护、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凡属于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决不干涉,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更不能把安全监管作为谋取利益的手段;三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行事,对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内的事,不争权、不越权。
        二、依法行政必须坚持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在现代法治社会,程序的意义越来越凸显,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程序观念,在实施行政审批、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必须严格依照程序办事。当前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工作头绪多,越要强调程序合法,不能把程序看作麻烦和累赘,这不仅是规范安全监管行为,防止权力滥用的客观要求,也是保护安全监管人员自我,防止因程序不到位给工作带来被动,避免被追究责任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这就要求安全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除了认真学习新安法的规定外,还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综合性法律规定,并认真遵照执行。
        三、依法行政必须抓好行政执法规范化工作
        新安法施行后,安监部门的执法任务将会更加繁重,如果仍然仅靠传统的监督管理方式,就很难摆脱整天疲于应付却效果不佳,还动不动就要被追究责任的被动状态。因此,各地安全监管部门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结合安全监管工作的实践经验,不断探索、创新适合市场经济和安全监管内在规律、更为有效的监管机制,坚持行政执法规范化工作。一是根据新安法修改完善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建立健全包括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的相关制度及各类执法文书,执法监察计划编制办法、执法文书使用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实务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二是建立规范化、经常化的培训制度,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培训常态化,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三是贯彻落实新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认真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四是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规范地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年度执法计划中要突出重点,力求行政执法实效。
     四、依法行政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共治机制
        新安法第三条完善了安全生产总的指导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这是长期安全生产实践的经验总结。建立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同时,新安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以上规定遵循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在规律,建立多方参与的共治机制,体现出国家治理体系下安全生产共治的要求。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一要发挥安委办督促、指导、推动的作用,积极主动地建立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的具有操作性的信息共享机制、工作协调机制、联合执法机制等,为各部门互相协作、配合提供必要的平台;二要在政府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不断探索、创新适合市场经济和安全监管内在规律、更为有效的监管机制。按照新安法规定要求,充分利用责任保险、技术服务等市场机制、社会舆论、行业自律等其他社会治理力量;三是建立健全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能力和依法监督的权威性,以切实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只有建立有效的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和约束机制,才能放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效果,达到“四两拨千斤”的功效,促使企业自主、自觉、自动地加强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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