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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紧扭住安全责任落实这个“牛鼻子”全面推进新安法贯彻落实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12-09 00:34 来源:煤矿安全网

安全生产法》实施12年来的实践证明,该法关系到全社会广大民众的生命安全这一重大责任,其责任贯穿整个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全面贯彻执行新安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紧紧扭住安全责任落实这个“牛鼻子”,不断深入学习、理解和吸收,并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放在首位,充分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现状,认真研究实践现代安全生产责任价值观,并注意考虑如何结合实际认真学习领会新安法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和运用新安法中的各项法律条款,使新安法赋予我们的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一、我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总体情况

从1994年以来,我省开始开展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逐步推进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和省部属在浙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尤其是2004年5月,在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领导下,省委在全国率先作出了建设“平安浙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随着“平安浙江”实践活动的持续推进,党委政府对安全发展的认识也有了更加清晰的理解。2009年11月,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明确提出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并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地方党委、政府实行严厉的问责制度。2014年2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明确提出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进一步强化党委对安全发展的领导,突出党政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直接监管责任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已在党委层面建立平安市、县(市、区)考核评审体系;在政府层面建立了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在监管层面,形成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实行专项监管的监管责任体系;在企业层面,法人代表全面负责,经营管理者各负其责,员工依法履责,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但是,长期以来我省中小微企业一直存在安全基础薄弱、历史欠账较多、本质安全水平低、事故隐患多、责任不落实的状况;而在经济发展的转型期,部分地方政府以GDP发展论英雄,把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对立面,对安全生产工作避重就轻,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也不尽如意,因此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方责任落实任重道远。

二、趁势而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那么,我们如何推进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主要通过“问责或追责”手段,适时考核衡量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知责、履责”情况,是我们贯彻执行新安法的具体方法之一。

一是不断大力宣传教育“知责”。所谓“知责”就是通过电视、报纸、专题论坛等多种宣传教育培训形式,让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各方熟知新安法所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并能够履行实施。我们所讲“知责”,主要包括守责担责、知责明责、履责尽责三个方面,重点熟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7条责任义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条责任义务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员4条责任义务以及各级党委、政府负有责任。只有通过宣传教育或培训,让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明知应担当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增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各级安监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感,才能使各级人员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义务。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履责”。所谓“履责”就是根据新安法的各项法律条款规定,各级人员应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的一种制度要求。尤其是要将安全生产纳入考察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履职情况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过程和结果双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干部业绩、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各级在贯彻落实“履责”过程中,应重点做好各级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的细化分解工作,每年初要组织各类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书,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同时坚持多种形式督促检查各级人员的履责情况,并纳入季度或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实行奖惩兑现,使安全生产职责层层落到实处。

三是开展多种形式“问责”。所谓“问责”就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问责制度。一般通过定期或特殊情况下,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履责报告”的一种问责制度,主要对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义务过程中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的行为进行面对面的问责。严格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对经预警、提醒后,仍不彻底整改隐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健全和完善事故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行业禁入、刑事责任等综合追责的制度体系。严格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事故教训现场会制度,落实相关防范措施。要定期对当地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地区及行业管理部门,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对出具虚假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依法追究责任,注销或降低相关资质。但是,在组织实施问责时,应根据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形式、问责程序等方面把好关,确保问责活动的正常开展,有效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四是事后调查处理“追责”。所谓“追责”就是通过行政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者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履责情况的一种追究制度。一要,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的责任追究,新安法明确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要,按照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进行追究,新安法明确了一般事故罚款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较大事故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重大事故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特别重大事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同时实施事故企业“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违法成本;三要,按照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新安法明确要求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各级应根据不同责任追究情况,分别实施引咎辞职、停职、免职、撤职等责任追究处理,同时对责任性质严重的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总之,通过安全责任追究,不断强化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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