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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合并执行的可能性及可操作性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12-13 09:36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不久前,笔者在幸参加了一次由省安监局组织的职业卫生监管业务培训,受益匪浅。在培训后的讨论中,我们这些基层安监人员谈论最多的就是:当一家企业新、改、扩建生产项目时,既要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又要完成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对于企业来说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加重了企业负担,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操作也不方便,所以很多同志都认为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应该合并。

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只有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但具体如何一并进行,是由同一家中介机构编写两份不同的安评报告和职评报告,还是由不同的机构同时编写安评报告和职评报告,亦或是将两份报告合并为一份报告编写,其实并没有更详细的规定。虽然从字面理解和上级解释来看,仍然要求安评报告和职评报告分别编写和评审,但我们基层安监人员的理解仍存在差异,企业对于上级政策也颇多微言。出于为企业减负同时也为基层安监工作减少阻力的目的,我们基层安监人员都希望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能真正彻底合并。下面,笔者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这两个“三同时”合并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一、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工作对象

1.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对象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和其他技术措施

2.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对象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

3. 在实际生产环境中,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很多时候是合为一体的,例如:粉尘环境的通风除尘设施设备,既能够降低可燃粉尘浓度,防止燃烧、爆炸事故,又可降低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单位体积含量,降低对劳动者造成健康危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又如:设在氨罐储藏室上方的自动喷淋设备既可用于氨罐泄漏时的中和处理,也可用于储藏室着火时的灭火。当然,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安全设施更多时侯是不相同的,如:消防设施对于职业病防护就起不了太大作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毒物浓度监测设备和消防自动灭火系统中的自动探测系统也是不能互相代替的。但是,这两类设施在设计阶段是可以同步设计而且是相辅相承的,在安全工作中互为延伸,安监部门对这两种设施的设计审查也是可以一并进行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监管主体

目前在我省指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和《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第254号令),指导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的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在这几份规章中,均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责任主体,而安监部门是综合监管主体,但在监管部门的具体分工上存在不同。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规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化工、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的重点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由安监部门负责,其他建设项目也要向安监部门报告,但工作要求作了相应的简化,即不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只需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并向安监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备案。

2.《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第254号令)规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化工、机械、轻纺、建材等行业的重点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由安监部门负责,其他建设项目则向与立项部门同级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审查申请。

3.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基层大都是按《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第254号令)来操作,即其他部门也负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职责,如水务部门负责水电企业建设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经信部门负责火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审查等。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规定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全部由安监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并无审查职责,这样就造成了监管主体的不统一。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对象的具体分类管理和工作流程

1.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中,对安监部门重点监管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有色、冶金、建材、机械等行业要求采取“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 → 安监部门对设计审查或备案 → 施工建设 → 验收评价 → 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工作流程,对其他行业则不需要预评价,只需形成书面报告送安监部门备案。

2.在《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了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化、烟花爆竹、冶金、化工、建材、机械、轻纺等行业采用“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 → 安监部门审查 → 安全设施设计 → 安监部门审查 → 建设施工→ 安全设施验收评价 →  竣工验收”的工作流程。对其它行业和监管部门的“三同时”审查职责也做了相应规定,要求机场、码头、水库、电站、重大桥梁、隧道等项目也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并向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提出申请,同时规定了安监部门的综合监督职能和其他建设项目审查、竣工验收时参与的职责。

3.相对来说,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管理与上述两份规章内容差异较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都要进行职业卫生预评价,但根据职业病危害严重程度,安监部门按照“职业病危害一般 → 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 → 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 → 审核”的方式审查,然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要交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按照设计专篇施工(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不需审核即可施工),最后所有的建设项目均要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安监部门根据其职业病危害严重程度再分别进行备案或竣工验收,也就是说,不管职业病危害程度是严重、较重还是一般,均需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只不过安监部门审查的方式不同而已。

4.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标》(2012年版)来看,其覆盖的行业也就是需要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行业要多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业,行业具体划分也更加细致,因此,从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上来看,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具体操作虽有重合之处,但大部份的工作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尤其是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范围更宽。但是,如果从企业的角度分析,会发现这两项“三同时”工作都可以遵循“预评价 → 设计 → 验收评价”的大体脉络来完成,如果将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管理目录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分行业管理的规定相结合,在工作流程和内容上两者是可以合并为一项工作的。

四、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涉及的中介机构

在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提供服务的是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提供服务的是有相应资质的职业技术服务机构。在我们的基层工作中,我们发现有相当多的中介机构既具有安全评价资质,同时又有提供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的资质,如果让这种同时具有两种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建设项目提供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二合一的服务,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又减少了中介机构的操作成本,企业是很欢迎的,同时也有利于中介机构的优胜劣汰,促进良性竞争。

综上所述,安全设施“三同时”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在理论上是可以合二为一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相当多的障碍,主要有:①监管主体不够统一;②管理行业范围不一致;③审查流程虽大体相似,但具体操作过程和工作内容上仍有较多的差异。所以在上级对这两项工作的指导规章作修改之前,这两项工作实际上很难做到合并,只能作为两项平行的工作同步进行,而这恰恰是基层监管人员和企业反对意见最大的,事实上,在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推进工作中,我们基层就感到了很大的抵触和阻力,工作难以全面开展。

那么,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到底可不可以真正合并呢?窃认为,如果认真分析这两项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对相应的规章作一些修改,是可以将二者真正合并的,下面笔者就需要改进处谈以下想法:

一、监管主体的统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由安监、卫生、工会、人社部门负责,分别完成“预防、诊断、治疗、保障”工作,没有明确规定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而《安全生产法》则明确规定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责,所以我省可以据此规定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中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如果我省也能颁布如《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类似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将其与《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合二为一,明确安监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那么在监管层面会集中各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力量,形成对职业卫生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安监部门的工作阻力也会大大减少。

二、将安全设施“三同时”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管理目录合并

在这次培训中,省局领导曾说《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将来有可能合并,那么对于安全设施“三同时”分行业管理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管理的要求也可以在充分调查各行业危险有害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统一。从现实情况来看,凡是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一般也具有较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所以完全可以要求企业按照“预评价 → 设计 → 验收评价”的流程提出审查申请,由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其危险有害因素严重等级分别进行审查或备案,对审查或备案应提交的资料也可以一并提出要求、以减少企业的工作量。

三、对于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降低要求

我省目前仍然有很多低技术的手工型企业,如笔者所在县的某些中药材加工企业和纯静水生产企业,其职业病危害程度是很轻微的,这种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必要性不大,如果强制要求其进行评价会引起企业的反感,反而增加了基层安监工作的阻力,所以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轻微的企业应该在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中包含职业卫生的内容即可,这样也便于安全设施“三同时”分行业管理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各行业分类管理目录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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