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标准
QG/XQ0220-2009
一、制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矿产资源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2009号)。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管理中的基础管理、其他管理内容及评价考核,适用于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管理中的基础管理、其他管理的实施与评价考核。
三、标准内容
(一)资源储量动态监测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书记
成 员:生产科科长 调度室主任 生产科副科长(地质) 调度室副主任(煤质)
矿资源储量动态监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地质组,生产科副科长(地质)任办公室主任,调度室副主任(煤质)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地质组有关人员及煤质管理员组成。
矿储量动态监测机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对全矿储量动态监测工作进行指导;办公室成员的职责是负责日常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工作,每季度末对各采煤队的储量动态监测情况依据矿有关规定进行考评,提出奖罚意见并形成总结性文字报告,上报矿储量动态监测领导小组。
(二)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管理
1.根据采煤工作面的煤层厚度及变化趋势,选用适应煤层厚度及变化的液压支架和单体液压支柱,实现一次采全高。
2.当煤层厚度超过支架最大支撑高度,或在初采期间需留底煤、遇到软底需要留设一定厚度的护底煤,以及过断层需丢煤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技术措施以备考核;当工作面遇复杂地质构造须搬家跳采时,必须报上一级储量管理部门批准并备案。
3.采煤工作面浮煤管理
回采工作面在移溜回柱或移架前必须清理浮煤,将认真清理浮煤作为一道回采工序来执行,由区队跟班队长负责落实。调度室煤质管理员负责各采煤队清理浮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丢失浮煤的工作面要求现场清理和整改,对丢失的浮煤量要在每天形成的产量日报表中反映出来,并向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人员汇报存档,以便期末统计各采煤队丢失的浮煤量。对不清理浮煤或清理不及时的采煤队(按不清理处理),把丢失的浮煤量及时反映到矿资源储量动态监测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人员或调度室煤质管理人员根据现场的地质资料或调度日报表,当天发放丢煤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在次日现场复查。丢失的浮煤量按每吨200元对区队进行处罚,并对该队的队长、跟班队长按总罚款的50%进行处罚。
(三)矿储量动态监测小组日常管理
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办公室成员负责具体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工作,每月(原则上工作面每推进15m左右测一次)到工作面不定期进行五次以上监督、丈量各种基础数据,每次丈量都应有专用记录本详细进行记录。对各队的不合理丢失底煤、浮煤,及时发放《丢煤通知书》,各采煤队在接到通知书后,在当天必须安排整改,否则,对队长罚200元。每超过一天不进行整改,加罚200元,到彻底整改为止。
储量动态监测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1.工作面实际进度、长度。每次丈量都以工作面上、下顺槽的测点为基准点,前、后两个基准点以最近的测点为准。
2.采高尽量在工作面溜子推移到煤墙后,在工作面刮板运输机上方量取,钢卷尺应垂直于顶、底板,点位应尽量均匀分布。采面机头、机尾5m范围内选一点量采高,其余每10m选一个点量取采高,误差控制在3%以内。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3.工作面丢失的顶、底煤及浮煤厚度。对所丢煤量的丈量距离应均匀分布,每15m取一个丈量点,范围为400mm×400mm ,测量该范围的四个角的底(顶、浮)煤厚度(进行钻探并丈量厚度),取其平均值为该丈量点的底(顶、浮)煤厚度。
4.工作面出现的构造、煤层变薄带、火成岩及天然焦、夹矸等异常情况时,由区队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员)及时联系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地质人员做出工作面的煤壁地质素描图。
5.工作面丈量的采高、丢顶底煤厚度,一般应选在同一个丈量点上进行,每次丈量升井后,“三量”记录本及时交到“三量”管理员手中,以便于及时处理报表、上图。
6.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办公室成员每月在中、夜班检查资源回收应不少于三次,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少一次罚100元。监测办公室成员无故不参加检查者,少一次罚100元。
7.矿资源储量动态监测领导小组发现有丢浮煤情况而煤质管理人员没有发现,每次对当班煤质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8.地质人员必须及时对实际回采情况进行测算、统计,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种报表,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定,做到各种记录、资料、图纸齐全。否则,罚当事人员100元/次。
9.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储量管理规定》,对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采勘对比等执行审批制度,履行审批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原图上注明批准文号、日期、储量核减范围及数据,并将批准文件和原始资料一并妥善保存。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0.工作面回采率考核标准为: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97%。因支架限采高丢顶底煤的损失,不在工作面回采率范围之内。
工作面回采率=工作面的实际采出量/工作面的动用储量
工作面的动用储量=工作面的实际采出量与工作面内各损失量之和
动用储量以工作面内平均煤厚进行计算,每月对工作面回采率考核一次。
每月底根据下月回采范围内两巷实际煤厚制定计划回采率,超过月计划,多采一吨煤奖采煤队20元,少采一吨煤罚采煤队50元。
11.如工作面遇到特殊地质变化或安全等原因需降低回采率时,需经矿储量动态监测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制定专项措施,方可改变回采率。
12.对掘进煤的管理
施工巷道要沿煤层顶板掘进,当煤层厚度低于2.5m时破底施工,厚度在2.5~3.5m时,沿煤层顶、底板施工;当煤层厚度超过3.5m时,留底煤沿顶掘进,保证巷道中心高度3.5m。
四、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1.《矿产资源法》;
2. 《储量管理规定》。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日常监测数据、丢煤通知单、丢煤罚款单。
五、检查与考核
储量动态监测管理人员每月末对各采煤队的资源回收情况形成文字报告,并提出奖罚单位及人员名单,上报矿储量动态监测领导小组,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矿长审批。采煤队奖励人员范围为队长、书记、技术负责人(含技术员)及副队长,副职按正职的80%,技术员按副职的80%。对每月在资源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个人给予300-500元奖励(副矿级以上领导不参与奖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