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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工作管理标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12-25 20:25 来源:煤矿安全网

防治水工作管理标准

QG/XQ0226-2009

一、制定依据

标准根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害预测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永煤集团地测防治水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永煤生字[2007]85号)。

二、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防治水工作管理中的基础管理和其他管理内容、评价、考核,适用于防治水工作的基础管理、具体实施与评价考核。

三、标准内容

(一)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机电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成 员:副总工程师 矿长助理 生产科科长(含地质、设计、测量负责人)生产科地质组有关人员 机电科科长 调度室主任 安检科科长 供应科科长 探防队队长(含副队长) 各采煤、掘进队主管队长 机电一队、准备队、运输队主管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生产科,生产科地质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和防治水机构的日常运作。

(二)防治水工作责任的划分

1.矿长是煤矿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矿防治水的领导工作,保障防治水工作人、财、物的到位与防治水工程的实施。

2.总工程师煤矿水害防治负全面技术责任,定期主持召开防治水工作会议,专门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防治水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

3.采掘副矿长对采掘工作面内的防治水工作负责,积极组织、治理采掘工作面涌水,对工作面排水设备的完好、水仓及时清挖、治水措施落实负责。

4.机电副矿长对采区及矿井排水系统完好及正常运转负责,确保矿井抗灾能力符合有关规定。

5.安全副矿长对矿井各项防治水措施的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对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等排水系统的完好负监督检查责任。

6.安全检查科负责监督矿年度防治水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地测部门下达的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防治水工程的施工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7.调度室负责各工作面水仓、井底泵房沉淀池、水仓清淤的日常监督与协调工作,对矿井雨季“三防”工作负责。负责对探防队钻孔到终孔位置的验收工作。

8.机电科根据防治水计划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及说明书的要求以及生产部防治水工程的批复内容,保证排水等设备购置,保证排水设备的配备,定期对排水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不合格排水设备及时整改,并根据矿井生产情况,备足一定量的排水设施。负责突水抢险期间全矿范围内的水泵、水管等重要设备材料的调配,保证抢险工作顺利进行。负责采区供电、采区水泵排水能力测定及对有排水设施的区队排水设施进行监督等工作。

9.生产科地质组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公司审批的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月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质及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矿井水害的预测预报、矿井防治水方案的编制和报批、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及检查落实、防治水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钻探原始资料的收集及编录工作、根据钻探工程和底板改造工程进行分析总结、矿井生产所需的各类地质及水文地质图件及地质说明书的编制等工作。

10.生产科测量组对每组钻场的钻机窝设置基准线,基准线垂直巷道中线。

11.供应科负责防治水设备及主要材料的采购供应,进矿散装水泥数量的核定,保证供应,不得影响各项防治水工作的进行。

12.探防队依据生产科设计说明书负责组织防治水工程的施工及安全技术措施、井下钻探操作规程、井上下注浆操作规程的编制、报批和贯彻执行,负责钻探原始资料的收集及编录工作,且要对钻探工程和底板改造工程进行分析总结,对防治水工程质量负责。

13.各采掘单位对所施工头面的排水系统负责。

14.回采工作面排水系统责任划分

回采工作面形成前顺槽排水系统由掘进队负责,在巷道低洼处安装排水能力不小于150~200m3/h的排水设备;工作面形成回采系统后,必须根据地质部门预测的正常-最大涌水量,由掘进队在合适地点施工相应容量的水仓,由采煤队或矿指定单位安装最大涌水量1.2倍能力的排水设施(泵、管路)。工作面准备期间,排水系统由准备队或指定单位负责,工作面回采期间排水系统由采煤队负责。责任区队负责水仓日常的清淤工作。

15.矿井、采区排水系统责任划分

机电一队负责水仓淤积状况如实汇报和排水管网检查,对中央泵房、采区泵房排水设备负责。

16.矿建立防治水安全网,各区队队长、技术队长、技术员、验收组长及验收员为防治水安全检查员。全体员工都有责任把发现的突水征兆和突水险情及时报告调度室、生产科地测部门,调度室要把落实后的水害情况立即报告总工程师、矿长,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把水害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经矿领导同意后报公司调度室及生产部。

(三)防治水工作技术管理

防治水工作要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坚持“立足采面、探查先行、以堵为主、疏堵结合、分类治理、综合防治”24字防治水方针,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措施。

1.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对各采区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2.根据生产计划安排,及时提供水文地质资料,编制年、月水文地质预报及防治水计划。

3.建立健全地面及井下水文观测网。对井田内的地面水文长观孔、井下水文观测孔以及矿井涌水量每月观测3次,并及时将观测结果填写到(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上和绘制到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上。

4.在受水威胁的地区,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掘工程施工前,应对其周围的地质构造、裂隙发育、水压、采空区积水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及时编制水害预报。

5.当生产安全受到水害威胁而又未采取探放水安全措施时,地测部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6.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设计和施工措施(包括带压开采方案及生产安全技术措施;疏水降压方案及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底板改造方案及生产安全技术措施),经矿组织审查后,必须上报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7.对富水可疑区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在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构造、隔离煤柱、钻孔、水灌区时必须进行探放水工作,经探放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恢复生产。

8.每项探放水工程结束,地测部门必须到现场验收,经地测部门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恢复掘进。

9.各采掘单位的行政一把手为单位落实探放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采掘单位要根据探放水设计及时编制探放水措施,由生产科组织会审,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施工单位组织实施。若不落实探放水措施的,对责任区队负责人罚款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0.钻机窝、水仓、水沟、供水管、排水管、注浆管铺设等防治水辅助工程按设计要与巷道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施工结束后,由生产科组织验收,辅助工程验收不合格,当月工程为不合格。探防队在打钻注浆时,所在地点采掘单位必须保证供水、排水、供电等,并予以配合,若影响了防治水工作,对责任区队负责人罚款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1.每个工作面设计完成后,生产科地质组要同步编制工作面底板注浆加固工程设计,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会审批准,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后由探防队实施。工作面形成后,必须先进行物探,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底板裂隙赋水性及原始导高等情况,依据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和物探结果,对原底板注浆加固工程设计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补充设计和实施。

12.经注浆加固后的工作面,要进行物探或打钻验证,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进行回采。在生产与防治水工作发生矛盾时,必须以防治水工作为主,生产单位擅自生产造成突水事故的,对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13.防治水工程打钻、注浆由探防队实施,每个钻场第一个钻孔方位线由生产科测量组放线,每个钻场施工的钻孔都要求建立技术档案,钻场施工结束后,探防队编写钻场总结,工程质量由生产科负责验收,对钻场注浆质量进行评价,对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钻场进行透孔或补钻。管理验收标准按《井下钻探、注浆工程质量管理标准》执行。

14.每个工作面应根据预计的最大涌水量安装(机电科?)相应排水能力的管路及排水设备,管路及设备必须保证完好,确保排水地点排水设备完全满足正常排水需要,因排水设备故障造成淹面的,对责任区队罚款5000元,对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不少于1000元的罚款。

15.每年雨季前由调度室牵头对矿井进行全面检查,同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

16.(机电一队)要加强中央泵房、采区泵房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要保证防治水工作的资金投入和设备、材料、抢险物资的供应。水仓、水沟中的淤泥每年至少清理两次,在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确保水仓的有效容量达到要求,由调度室按“夏季三防”文件要求组织施工并验收。

17.在夏季,井底水仓、各采区水仓水位要尽量保持在最低水位线(数值+)上,要经常对水仓淤泥进行清理,对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使用。水仓清理不及时、设备检修不到位或设备不完善造成工作面、泵房被淹,对责任区队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18.各单位对皮带机头、机尾撒煤要及时清理,严禁用水管冲煤把煤泥冲入水沟、水仓,发现一次对单位队长罚款2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

19.各种防水煤柱的留设应严格按照《矿井水文地质规程》执行。断层煤柱留设的实际宽度应打钻探测,确保其可靠性。

20.巷道穿过导水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

21.加强地质及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坚持每月逐头逐面进行水害排查,分析研究矿井、采区、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及措施。

22.各采掘队干部和职工要从思想上、认识上、行动上重视防治水工作,在编制作业规程或措施时必须将防治水工作做为一项内容进行编写,同时要求各队在班前会上向职工讲解工作面可能发生的突水征兆。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工作面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煤层底板裂隙渗水,水色浑浊,应引起高度重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向调度室和生产科汇报,经确定不会发生突水事故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无防治水内容或不向职工传达措施的对技术负责人罚款500元。

23.各排水地点水仓进水口前要设沉淀池,沉淀池和水仓要及时清淤,保证排水功效。未设沉淀池致使淤泥进入水仓影响排水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若不及时清淤,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若未安排责任人清淤,则对跟班队长、值班队长各罚款200元。

24.对防治水检查存在的问题,各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及时整改,若不及时落实整改意见或整改不力,对每条问题罚单位负责人200元,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每延迟一天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25.防治水工程及设施不允许任意破坏,对私自毁坏拆卸排水设备、注浆管路、钻探注浆设备的,按破坏防治水工程论处。对破坏防治水工程的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对破坏的设备等按原值进行赔偿。

26.注浆材料运输由调度室统一协调,运输队应把注浆材料及时运到指定地点,其它队不得随意截留使用,否则对运输队责任人罚款500元。私自使用防治水材料造成影响打钻注浆使用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对使用单位队长罚款500元。需要各有关单位配合绞车运输的,各有关单位做好配合,由于绞车运输耽误打钻注浆影响防治水工作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队长罚款100元。

27.各采掘单位必须按机电科的排水设计配备排水设施,否则不得开工。

28.防治水领导小组每月度必须进行一次水害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29.每个单项防治水工程结束后,防治水办公室必须认真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

30.井下探放水工作要有队干现场跟班负责,有关规定按《井下探放水管理标准》执行。

四、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害预测评价实施办法》。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防治水工程的各项图表和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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