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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组织管理标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12-25 20:26 来源:煤矿安全网

生产组织管理标准

QG/XQ0229-2009

一、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生产组织奖的发放和生产组织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程序及责任落实,适用于对矿长助理、副总、科室(区队)管理人员以及参与生产组织的相关人员的考核。

二、标准内容

(一)生产组织奖励原则

1.当月全矿完成矿下达的生产任务考核指标。

2.根据各业务科室、生产单位完成生产任务指标和业务划分所承担生产任务的责任大小给予奖励。

(二)生产组织奖励标准

1.矿长助理、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生产科科长、机电科科长、安检科科长、采掘队党政正职每人每月1200元。

2.井下辅助区队党政正职、经营科室科长每月700元,其它管理科室科长、机修厂、服务公司党政正职每月400元。

3.调度员每月400元;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包面人员每月300元。

4.各单位副职按正职的0.8倍进行奖励(享受正科级待遇人员按正职的0.9倍进行奖励,享受副科级待遇人员按副职的0.9倍进行奖励,基层单位技术员按正职0.6倍进行奖励)。各单位、科室在奖励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根据贡献大小可进行二次分配。

(三) 生产组织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程序

1.早、晚调度会主要以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安排工作、协调生产关系为主。

2.各科室、区队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相互协商解决,其次是找业务主管单位或分管矿领导解决。

3.存在的问题需多个单位、部门相互协调或分管领导处理有困难的,可在会上提出,由矿领导安排解决。

4.比较复杂的问题或涉及部门(单位)较多的问题由专业会议研究解决,必须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便于执行和落实。

5.对影响安全生产、久拖不决或频繁发生的问题,必须在调度会上通报,并拿出解决处理意见和办法。

6.各单位、部门生产工作所辖区域内的所有安全、生产、质量要素均属各自监管的任务,在所管区域内出现的影响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制约性问题,均属自行解决、协商解决和逐级汇报解决的范畴,是各部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单位、部门必须明确班组责任人进行监管。

三、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各单位生产任务计划书。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奖罚报表。

四、检查与考核

(一)生产组织奖的考核

1.生产组织奖按月考核,按月发放,考核按全矿计划完成情况及各单位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2.各单位完成月度基本计划任务时,按奖励标准的1.0倍进行奖励;完成奋斗目标计划任务时,按奖励标准的1.5倍进行奖励;未完成基本计划时,按奖励标准的50%进行处罚。

3.考核的原则:在全矿完成月度计划的前提下按下列原则进行考核,全矿月度基本计划完不成时不发放生产组织奖。

(1)井下采掘队和探防队按本队月度作业计划任务考核;

(2)井下辅助队:机电一队、机电二队产量按60%、进尺按40%考核,运输队、通风队按进尺100%考核,其他辅助区队产量和进尺各占50%考核;

(3) 矿长助理、副总工程师按其分管单位正职的平均系数计算。

(4)地面单位及生产科室的考核产量和进尺各占50%(若产量和进尺任何一项未完成基本计划时不得奖励)。生产科、机电科包面人员按其分包队的系数计算。非生产科室按其所包保区队的系数计算。

(5)各分管科室按作业计划要求,将每旬和当月的考核结果在下月3日前报调度室。

(6)对以上所列范围人员的处罚直接从生产组织奖中扣除,不足者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各生产科室每月5日前要将包面人员报调度室备案,否则取消奖励。

(7)凡矿规定各单位及科室必须入井的人员,入井次数达不到规定者不得奖励;凡矿规定入井带班的各单位人员,带班次数达不到规定者不得奖励。

(8)凡矿及矿以上级别安排的外出学习、考察、检查等,入井数量和带班次数给予核减,核减的比例如下:矿规定次数/当月天数×外出天数。在矿实际出勤少于等于15天者不予奖励,特殊情况经矿批准后可以按实际出勤奖励。

(9)确因个人身体情况不能入井,但在矿按时上下班达到矿规定者,经矿长特批后,入井次数和带班次数给予核减。

(10)凡对矿安排的工作落实不及时或拒不执行者取消带班人员奖励。

(11)安全发生重伤的单位及包保科室取消奖励,其它科室及辅助单位减少50%;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全矿取消奖励。

(1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的单位不得奖励。

(13)地面单位当月发生轻伤或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单位,当月不得奖励。

(二)责任落实

1.对调度会上安排的工作,如因有关业务科室或区队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工作延误、影响生产的,对有关业务科室、区队的正职及责任者各罚款200元,并通报批评。

2.各业务科室、区队如对调度会上安排的工作,故意拖延或组织不力,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的,视对生产的影响程度由调度室和分管领导拿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交矿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3.各单位、部门管辖区域内发生威胁安全、制约生产、影响质量达标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反映的,视为事故隐患隐瞒责任,纳入“双基”考核,并按汇报制度相关规定办理。

4.调度室必须随时掌握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并进行有力的督查,如出现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不清、通报情况不准确、记录不齐全或督查不力等情况,对调度室值班主任及责任调度员各罚款100元,调度员交班不清、接班不明或问题没有得到落实(问题不闭合),对责任调度员罚款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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