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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12-25 20:34 来源:煤矿安全网

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QG/XQ0248-2009

一、制定依据

标准根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永煤控股〔2008〕157号)。

二、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保护和奖励与惩罚,适用于职工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标准内容

(一)我矿知识产权的性质

1.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我矿各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取得的或享有的权利。

2.所称保护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1)专利;

(2)商标、企事业单位名称;

(3)商业秘密(含专有技术);

(4)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5)其他需要保护的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二)权利归属

1.我矿职工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我矿投入或投入部分资金在人才培养、科研开发、产品开发及生产实践和经营销售活动中取得的知识产权,由集团公司持有、或集团公司及完成开发方共同持有,享有相应权益。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我矿派出参加国际间各种合作的人员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由集团公司持有或集团公司与派出单位共同持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在我矿学习、工作、合作研究的人员及临时聘用的国内、外人员在学习和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由集团公司持有或集团公司与其学习、工作的单位共同持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4.我矿职工的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个人所有。非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要进行产权界定。发明人需填写《申请非职务发明中国专利审核报告》,经我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准并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才可办理个人专利申请事宜。

5.凡列入集团公司及以上各级计划项目取得的发明创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取得的发明创造、虽未列入集团公司及以上各级计划项目但取得了重大职务发明创造所获得的专利或认定的专有技术,其专利权由集团公司持有或与所属单位和完成开发方共同持有;专有技术权益由集团公司享有或与所属单位和完成开发方共同享有。

(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我矿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我矿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决策结构。

(1)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党委书记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技术中心主任、技术中心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技术管理中心, 办公室成员由技术管理中心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知识产权具体的管理工作。

(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a)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和条例。

b)确定我矿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政策、方针及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c)审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规划、计划

d)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奖励、处理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矿技术中心主管我矿知识产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a)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知识产权战略、方针政策,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计划、规定和办法;归口管理我矿知识产权工作,并对矿属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b)受集团公司委托管理我矿专利申请、维持、终止和许可证贸易等事宜,维护专利权益,促进创新和实施。

c)受集团公司委托管理我矿专有技术认定、保护和许可证贸易等事宜,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和实施。

d)管理我矿的商标申请、续展或终止等事宜,维护商标权益。

e)管理我矿的著作权事宜。

f)调解我矿的知识产权纠纷。

g)管理我矿知识产权工作专用经费。

h)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政策、法律法规,培训我矿知识产权工作队伍。

(四)知识产权保护

1.向国内转让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向国外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或由外国公司出资(含贷款)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申请专利,必须报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审核,并经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专有技术在形成的全过程中和认定的保密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将其核心技术内容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尤其是涉及集团公司重点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发明创造项目的论文,投稿必须经科技主管部门领导严格审查。集团公司所属报刊编辑部不得刊登未经审批的科技论文

(五)奖励与惩罚

1.对符合本办法的知识产权,其完成单位和个人享有取得相应荣誉和获得奖励及报酬的权利。我矿应对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在研究开发、实施、推广、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1)专利权授予后,专利发明单位对发明创造部门和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方式、奖金数额及费用来源,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XX煤矿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2)专利或专有技术持有各方按合同约定从实施得到的收益中对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在实施推广、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3)我矿设立专利工作组织奖,完成集团公司年度考核指标,给予我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成员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人2000元的奖励。

2.我矿的职务发明创造,其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实施推广、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我矿人事部门应将专利授权、发明创造实施、获益、获奖及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做贡献等情况,记入贡献者的职工技术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职务、职称及工资晋升、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3.对在发明创新、占领技术市场、维护我矿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挽回损失等方面取得实效并做出贡献的人员(含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4.科技成果完成后因未及时申请专利保护或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国有资产产权流失,给单位技术、经济权益造成损失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并取消该成果申报集团公司各种奖励的资格。

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将我矿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对违反本细则,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六)其他要求

中所涉及的内容,凡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均依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四、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保护和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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