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审批管理标准
QG/XQ0423-2009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资金支付的依据、支付审批的流程、预留资金的支出、财务收支原始单据和原始凭证的审签、备用金的支出及违反财务收支审批流程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等标准内容,适用于财务收支审批管理。
二、标准内容
(一)财务收支应从矿利益出发,量入为出,应收款项应尽快清收,外部付款在内部银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在不影响信誉的前提下尽量延迟,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资金计划,负责编制矿月度付款明细表,由财务科长、经营矿长、矿长联签后作为付款依据。
(三)对外付款时,须由财务科长、经营矿长、矿长联签审批后(5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由财务科编制预算内大额支出汇总审批表,经财务科长、经营矿长、矿长联签后交集团公司财务部领导批复),方可办理支付手续。计划内资金支付,因经营矿长、矿长出差、开会等一人不在时,可授权办理付款业务(至少保证两人联签)。
(四)生产经营急需动用预留资金时,须由财务科长、经营矿长、矿长研究、联签后财务科方能付款。财务科坚持资金使用额度不得超过集团公司批复预算数的原则。
(五)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应由矿长或经营矿长签批后,并经稽核人员进行审核后方可进行收支。
(六)对借款单、报销单等需签批的原始单据,均要有完整严格的签批过程,任何人不得越权签批。
(七)对零星备用金的管理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否则,领导签批后的借据财务科有权拒付。
(八)越权签批或不履行正常手续违犯财经纪律,给矿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严重的可开除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九)监察部门有权对发生过的收支事项进行复审,并提出意见供财务科把关,严重问题可直接以书面形式报告矿长或经营矿长,在调度会上通报。
(十)公司审计部不定期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复查,对于不合手续的收支业务及时通知矿财务科长及矿领导,责令纠正,对于给矿利益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三、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1.矿上报集团公司的资金支出预算;
2.集团公司批准的资金计划;
3.XX煤矿月度付款明细表;
4.供应商提供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
5.XX煤矿内部职工报销的各种合法原始票据;
6.XX煤矿内部职工出差需要借款的借款审批单。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1.经财务科长、经营矿长、矿长联签的付款审批单;
2.经相关领导签批后的职工借款审批单和各种报销票据;
3.财务收支的各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