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使用管理标准
QG/XQ0302-2009
一、制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电工手册》、《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机电设备管理标准》等。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缆的领用移交、使用维护、回收报废及奖罚管理,适用于电缆的过程管理。(标准中电缆指井下使用的各类电缆,包括动力、照明、通信、监控、信号等电缆)
三、标准内容
(一)电缆的审批、领用及移交管理
1.机电科供电设计人员要掌握全矿井供电系统的负荷增减情况,依据生产计划对新增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进行设计计算,经过机电矿长审批后,列出电缆计划交于电缆管理人员,由电缆管理人员到库房落实待发电缆数量。
2.各单位用电负荷增加或减少时,必须提前3~5天写出书面“用电申请书”(附件1)交至机电科分管供电副职,由机电科分管供电副职统一审批。同时供电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1~2天内给予各种保护整定计算,绘出供电系统图(附件2),指出所接负荷的开关地点、名称和各级开关的保护整定值,列出每条电缆的规格和长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将此电缆计划交给电缆管理人员。
3.电缆管理人员接到通知核实无误后,根据电缆的规格、长度,给使用单位出具“电缆审批调拨单”(附件3)。调拨单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地点、电缆规格型号、长度及编号(长度尽可能与设计相符)。
4.使用单位持“电缆审批调拨单”到库房办理领用手续后,领取电缆。电缆领出前要进行外观、绝缘检测检查。合格后领出,并到机电科办理“电缆入井证”(附件4),不合格可以拒领,并要求电缆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5.发放的橡套电缆两端必须有测试合格证、电缆编号,否则不得发放和领用。电缆入井时,电缆管理人员要有记录,并签发“电缆入井证”,“电缆入井证”上要有电缆测试数据,能否投入使用的结论。未经检测试验合格的电缆任何人不得发放和领用,否则对发放和领用人员各罚款50元。副井口把钩工负责验证,手续不全不得入井(抢险救灾除外);无证入井罚把钩工50元/次,不服从各级电缆管理人员的管理,乱用电缆者罚当事责任人500元/次。
6.当应急抢险救灾急需电缆调拨和领用时,可以依据抢险救灾指挥部命令发放、调拨,但必须在供应科电缆管理人员处办理出库登记,并注明批准机构或领导;领取电缆的第二天,电缆领用单位的电缆管理人员必须到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处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天,机电负责人50元/天。
7.各单位在使用电缆过程中,因电缆发生故障而需更换时,可重新领取电缆。但事后必须由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组织对其进行分析,查明故障原因,找出责任人,并对使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损坏性质和损坏程度进行相应处罚。
8.因工作面转移或施工单位变更需移交的电缆,均要由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组织使用单位和接收单位电缆管理人员现场进行验收、移交。验收移交时,三方人员均要仔细检查:电缆的两端号码是否存在,电缆护套是否完整,有无断线和损坏。若电缆完好,三方人员办理移交手续,随即更改电缆档案,交、接双方签字认可。对于存在故障和损坏现象的电缆,由原使用单位上井检修,并追查原因。不经机电科同意,私自转交电缆的,对双方单位各罚款1000元。私偷其它单位电缆,按500元/次给予处罚。
9.全矿所有库存旧电缆统一由机电科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外借转交,否则罚责任人1000元。确需外借时,经主管矿长签字批准后,到电缆管理员处办理手续。
(二)电缆敷设、使用及维护管理
1.井下大巷、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敷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统一管理的原则。电缆挂钩的设计布置应充分考虑满足各类电缆的需要。电缆敷设施工必须前后兼顾,超前考虑,防止电缆敷设混乱的局面,发生以上现象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500元,机电负责人300元,队长200元。
2.各单位负责所使用电缆的敷设及日常维护工作;高压电缆(固定)的敷设由矿指派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日常维护由各使用单位自己负责。
3.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电缆敷设、使用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整改;督促使用单位回收闲置电缆升井检修。对隐患整改超期和闲置电缆不按要求时间升井的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天。
4.电缆敷设安装前,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和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结合,选择设计出最佳敷设路线,遵循电缆长度最短,敷设、回收施工便利,维护检修方便的原则进行。
5.使用单位要对所领用的电缆进行外观检查、绝缘性能测试,检验合格后必须对电缆的端头重新进行封闭,防止运输、敷设过程中潮气进入,电缆绝缘性能降低。使用单位因搬运、存放不当致使电缆进水受潮绝缘性能降低,对使用单位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罚款1000元,对该单位的机电负责人罚款300元;造成事故的,将按照《重大隐患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标准》进行处罚。
6.电缆在装车运输过程中,要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严禁出现电缆打结、扭劲等现象。敷设过程中严禁采用机械牵引、拽拉电缆。电缆在装车运输时,严禁超宽、超长,以免挤伤电缆,装车不符合要求,运输队不予运输,并通知装车单位重装。否则,罚装车单位1000元,区队负责人300元。挤伤电缆由运输队负责,并罚运输司机和押车工各100元。
7.电缆敷设严格按下列规定进行悬挂:
(1)橡套电缆在轨道运输大巷安装悬挂间距2m,敷设高度最低电缆钩距巷道腰线0.4m以上;在采掘工作面巷道悬挂间距为1m,高度最低电缆钩距巷道腰线0.8m以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电缆按设计进行吊挂,一处不合要求或不按设计吊挂的罚款50元;
(2)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一处不合要求罚款50元;
(3)所有电缆不允许挂在风、水管路上,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并立即整改;
(4)电缆不得淋水,发现淋水限2天整改完毕,否则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200元;
(5)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悬挂物件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6)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给采、掘及岩巷作业线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7)通信、信号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同一侧悬挂时,要按照通信和信号电缆在上、电力电缆在下的原则进行悬挂,间距0.1m;
(8)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间距不小于0.05m,高、低压电缆间距应大于0.1m。一处吊挂敷设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罚款由使用单位承担50%,机电负责人承担50%(一处指长度不超过1m);
(9)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采用非燃型材料对穿墙管口封堵严密。电缆穿过墙壁时,没有套管保护1处罚款100元,管口无封堵1处罚款50元,罚款由施工单位机电负责人承担。
(10)电缆跨越巷道时,应采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Ω卡进行固定,排列整齐,严禁相互交叉。在轨道大巷悬挂敷设时,各单位应遵循先上后下的顺序进行悬挂;由大巷向各工作面拐弯时,应依据现场巷道情况,顺势进行敷设,多余电缆不得在大巷内来回进行往返敷设,其它单位电缆应在此巷道口上方平直敷设悬挂;
(11)通风队在砌风门时,无预留套管罚款300元,套管不标准罚50元/个(一般情况下,风门一边预留5个穿墙套管,顶部留一个穿墙套管,特殊情况由机电科提出具体要求;侧面穿墙套管采用φ100的钢管,最低的一个距腰线400mm,顶部穿墙套管采用φ25的钢管,距顶板300mm,严禁采用塑料或非延燃材料);
(12)使用单位负责在电缆每隔200m、分支地点、接线盒两端、风门墙壁两侧处悬挂电缆走向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包括:电缆型号、规格、编号、长度、电压等级、用途及维护责任人。否则按50元/处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
8.施工单位送电前必须对整条线路测定绝缘电阻:1千及以下电缆应使用1千伏摇表;1千伏以上的电缆应使用2500伏摇表,绝缘电阻值应取摇表测一分钟的数值。三相绝缘电阻不平衡系数不大于2.5。测试合格后方可送电运行。在变电所进行送电操作时,施工单位电缆测试人员应在变配电值班员的监护下进行测试,并将测试数据真实的填写在变电所停送电记录上,经过值班员核实无误后方可送电运行,否则不予送电。对施工的线路不测试而进行送电,罚变电所值班员100元/次,施工单位责任人100元/次,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送电测试记录填写不规范的,测试数据不真实的罚测试人员50元/次,变电所值班员50元/次。
9.电缆的连接必须使用接线盒,其电压等级、电流容量必须与供电等级相符,严格接线工艺,杜绝电气失爆。每个接线盒上均要有标志牌,内容包括:编号、容量、单位、责任人。高压电缆连接器或接线盒均要有合格的接地装置。发现失爆按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管理标准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每发现一处接地保护安装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0元,机电负责人100元;每个接线盒缺少标志牌罚责任单位维护责任人50元/个。不同型号规格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进行连接,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机电负责人100元。
10.各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管理好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电缆使用、维护,确保电缆的安全运行。
(1)机电科应对矿井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每年做1次泄漏和耐压试验。发现电缆隐患或缺陷,责令机电一队及时修复,做好记录,填写电缆试验报告和检修档案。
(2)机电一队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固定敷设电缆每季做1次绝缘和外部检查,每旬应由专职电工对其外部和悬挂情况做1次巡回检查。巡查内容包括:线路状态、接线盒、接地极、线路温度等,发现隐患及时申请停电处理,并做好记录,同时将巡检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机电科备案。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6日前将巡检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机电科,每推迟一天罚机电负责人50元/天,罚单位100元/次。
(3)机电一队负责立井井筒内电缆(包括动力、通讯、监测、信号电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每次检查至少有两个人进行,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固定电缆的卡子松动或损坏应及时处理,并填好记录报到机电科,机电科要监督其检查执行情况。漏查或漏填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机电负责人50元。
(4)其它井下电缆使用单位每月应由专职电工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电缆做1次绝缘检查,采、掘、开等电缆移动使用单位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职电工对其外皮破损情况、悬挂敷设等情况进行1次检查,并做好巡检记录。对有顶板冒落或巷道片帮等危险地区,使用单位应及时安排人员对电缆采取保护措施。严禁电缆超负荷运行,发现隐患应立即停电检查处理。在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附近,电缆余下部分应按S型挂好,严防炮崩,砸压和受外力拉坏等。漏查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机电负责人50元;对发现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罚检查人员50元/次,机电负责人100元/次。
(5)井下电缆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破口等,否则按电气失爆对待。
11.高、低压供电系统中的接线装置应有维护责任人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特别是接线端子的连接情况,有无松动、过热现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因电缆使用不当造成电缆发热,使电缆芯线氧化、绝缘老化报废的,使用单位承担电缆全部费用,并对该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
12.巷修、开拓施工等单位在施工作业时,要对作业区间内的电缆采取防护措施,巷道整修完毕后,专人将电缆悬挂复位。由于电缆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电缆砸伤、放炮崩坏电缆10 mm2(含10 mm2)以上低压电缆,罚款500元/处,10 mm2以下低压罚款100元/处,对高压电缆每处给予2000元罚款,由此造成事故的依照《重大隐患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13.任何电缆使用管理单位严禁对带电电缆、现场备用闲置电缆采用水冲的方式清理,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主管队长罚款100元/次,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次,电缆维护人员罚款50元/次,冲刷者罚款100元/次。由此造成事故的依照《重大隐患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五)电缆的回收修补及入库验收
1.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全矿井下的生产进度状况,掌握每根电缆的使用情况。当开拓、掘进、采煤工作面生产结束时,要求使用单位或负责回收设备的单位及时将设备随同电缆一起回收升井。凡不按照机电科要求时间升井的,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天。
2.电缆回收单位应如数将电缆回收升井,必须安排人员进行现场交接验收,按照验收人员要求将回收电缆展开,配合检查测试。同时对电缆存在的故障类型和不完好状况进行确认,接受电缆管理部门的处罚。凡电缆两端锯割齐头或截断线鼻者,每处罚款200元,并对责任人处罚100元。不按照验收人员要求配合验收的,罚责任单位100元/次,机电负责人50元/次。
3.机电科、机修厂和送交单位电缆管理人员共同对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和性能测试。检查每条电缆两端号码是否存在,电缆外观是否有损坏或缺陷,检查有无断线或绝缘损坏;各种电气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如果电缆状态完好,可直接由回收单位交于库房,由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给交回单位填写收到条,并在移动卡片上注销,记载收到日期,说明该条电缆停用回库,并做好库存摆放和防潮防晒工作,完善各种标志。如果电缆不完好,由机电科、送交单位为机修厂办理《电缆故障委托修理单》,三方人员签字认可,注明电缆修理内容以及修理工程量。送交单位可依据此单到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处销账。
4.交回的电缆遭到严重损坏或无故割断者,必须追查故障原因并落实责任进行处罚,写出追查分析报告,并存入电缆管理档案。违犯此条规定罚责任单位1000元/处,机电负责人300元/处。
5.机修厂电缆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电缆修理操作工艺进行修理,机电科负责电缆修理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电缆修理完毕后,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同维修人员一起对电缆进行试验验收,试验内容包括:绝缘测试,视情况进行直流耐压(泄漏)试验,有条件时做浸水耐压试验,填写电力电缆试验报告单,建立技术档案。若机修厂不按照修补工艺修补或修补不合格,罚修补责任人50元/次,机修厂分管电缆修补副职100元/次。由此造成电缆报废或在现场使用造成事故时,罚修补责任人100元/次,机修厂分管电缆修补副职200元/次。
6.电缆试验合格后,机电科和机修厂电缆管理人员共同签发电缆合格证后,由机修厂修理人员将合格证粘贴在电缆端头,同时对电缆的两端头用防水胶带密封,移交存放于仓库内,保持完好状态,以备生产需要。每少贴1次罚机修厂修补责任人50元/次,机电科验收人员100元/次。
7.对井下长期运行的电缆,升井后视绝缘情况,对其进行干燥处理,存放时要求库房内的湿度、温度符合规定,电缆头进行封闭以防电缆性能的降低。
8.轨道、皮带大巷通信线路、监测线路均由矿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日常巡检、维护。各单位施工地点的通信、监测电缆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由于各使用单位维护不到位,造成监测、通信线路损坏,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罚。由于监控中心维护、巡检不到位造成通讯、监测信号中断等现象,对监控责任人罚款50元/次,维护责任人100元/次,电气失爆现象按防爆设备的失爆规定进行处罚。
9.因挤压、碰撞等使电缆外皮破损露出芯线者,每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并对负责人罚款500元;对于造成高低压短路,顶跳上级电源造成大面积停电的,对其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并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负责人罚款500元。
10.对入井安装、井下备用和回收升井的电缆两端头不进行封堵者,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机电负责人罚款300元。
11.对于不严格按照电缆接线工艺进行施工,造成电缆不能达到使用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者,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对区队主管罚款300元,分管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电缆接线施工者罚款200元,由此造成事故者按照《重大隐患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标准》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12.未经电缆管理人员同意,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截断电缆。否则,6㎜2以下缆线截割每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连责机电队长50元;6~10㎜2电缆截割每次对责任者罚款200元,连责机电队长100元;10㎜2以上电缆截割每次对责任者罚款500元,连责队长、书记、机电队长各200元。
13.电缆落地1处罚电缆维护人员50元,电缆一处浸泡水中罚电缆维护人员50元,电缆一处被埋在煤或矸石里罚电缆维护人员100元(1处指长度不超过1m)。
14.电缆漏电1处罚电缆使用管理单位500元,机电负责人100元,维护负责人50元。
15.严禁使用铁丝吊挂电缆,发现一处罚电缆维护负责人50元。
16.电缆被喷浆料严重粘附的,罚款10元/米。罚跟班队长50元。
17.为加强电缆调配使用和周转,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库存电缆,否则罚款10元/米。
18.使用单位丢失电缆,按原价进行罚款。发现偷剥电缆者罚责任单位1000元,机电负责人300元,剥电缆者按电缆原价的10倍进行罚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电缆的报废
1.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要安排机修厂电缆修理人员定期对仓库所存电缆进行检查检验;对破损严重、电气性能差、短节等不具备修复价值的电缆进行统计;由库房电缆管理人员提出报废申请,经相关机构审批同意后,按报废处理。
2.电缆管理人员要建立电缆报废台账,内容包括:电缆型号、长度、报废原因、报废日期等,台帐内容不全罚责任人100元。
(七)电缆预防性试验
1.高压固定电缆的定期预防性试验,应按照《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程》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周期和标准执行(附件5)。
2.每年度预防性试验由机电科主管电气的工程师组织试验实施,机电一队电工配合,机电科编制试验项目计划、试验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制定的试验工作计划包括:试验的时间,停电影响范围,参加试验人员名单,电缆试验记录和试验电缆一旦击穿的补救措施等。
4.试验时要做好各种记录,全部试验结束后要出具试验报告,内容包括:试验现场记录、历年试验结果的比较,以及对该条电缆的鉴定和评价。
5.试验中发现不合格电缆时,不得投入运行。机电科电气试验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抢险或更换,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四、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2.矿生产经营计划及各单位电缆使用计划;
3.电缆维护的有关技术要求。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1.电缆相关资料(型号、生产厂家、试验报告、煤安证书);
2.电缆台帐;
3.电缆现场管理情况;
4.电缆各项试验结果和数据;
5.隐患通知和处罚单。
附件1
用 电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接电容量 KW 年 月 日
申
请
接
线
系
统
图
申请人 批准 编号
附件2
安装预订接线图
安装地点 接电容量 KW 此图订于 年 月 日
安装单位负责人:
附件3
电 缆 审 批 调 拨 单
调出单位:
调入单位: 年 月 日
编 号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使用地点 备 注
审批: 库房保管员: 经办人:
附件4
XX煤矿电缆入井证
发证编号:
电缆型号 电缆编号
使用地点 使用单位
生产厂家
检测结果 测试工具 相间绝缘值MΩ
外观检查 对地绝缘值MΩ
检测人员签字
发证单位 负责人:
发证时间
有效期
附件5
电力电缆试验标准
一、绝缘电阻试验
高压橡胶绝缘电力电缆绝缘电阻一般应大于50MΩ,低压橡胶绝缘电缆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 MΩ。
二、耐压试验
电缆线芯间及线芯与铅层间,有金属护层不浸水,无金属护层浸在水中,进行耐压试验。其试验电压值有出厂规定的按出厂规定,无出厂规定的可参照表5数值。
表5
耐压区别 额定电压(kv) 试验电压(kv) 试验持续时间(min)
交流 1
3
6 2.5
7.5
15.0 5
直流 1
3
6 额定电压的3.5倍 5
注:(1)橡胶电缆交流耐压和直流耐压试验可根据设备情况,任选一项进行。
(2)新安装前和热补后,应在水中浸6小时,再作耐压试验,两段橡胶电缆在连接热补后,须做负荷试验,电流为额定值的1.3倍,持续时间为30分钟。检查电缆线路的相位:电缆两端相位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