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管理标准
QG/XQ0307-2009
一、制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以下标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煤矿安全规程》、《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管理标准》等。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灯日常领用、报废管理,适用于矿灯日常过程管理。
三、标准内容
(一)矿灯的领用和报废
1.新矿灯出库领取,由机电一队开具领料单,经机电科审批登记后领取。
2.新矿灯领出后,由机电一队负责编号、充电和发放。
3.新矿灯编号后,应逐一登记灯号、初充电时间、矿灯去向、用灯人姓名,并报机电科备案。
4.旧矿灯需要报废的,由机电一队提出申请,机电科组织鉴定,经矿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
5.矿灯不到使用期限报废的,对机电一队给予每盏50元的罚款,使用期限超过19个月的每盏奖励机电一队50元。
6.机电科每季度对矿灯数量进行一次检查。根据领用数量、报废数量,查清在用矿灯数量。对因管理不严,造成矿灯丢失的,对机电一队按矿灯原值进行罚款。
(二)在用矿灯的管理
1.在用矿灯由机电一队矿灯房集中统一管理。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
2.对充灯工要划分责任区,实行“五包”,即:包矿灯完好、包矿灯维修、包矿灯架卫生、包矿灯架矿灯摆放整齐。
3.矿灯领用办法:按每人固定的充电架及编号进行自取,自放。
4.使用矿灯人员要爱护矿灯,严禁摔打和私自拆卸矿灯,发现一次罚款50元。
5.充灯工应经常检查矿灯完好情况,如发现因使用不善造成灯头或灯线局部损坏或不完好者对使用人罚款50元,电池盒破裂对使用人罚款100元(由灯房将开具罚款单月底报机电科长审批后财务科执行)。
6.用灯人领用矿灯时,应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如发现不完好或红灯的应及时交充灯工处理或更换。
7.用灯人在矿灯规定的使用时间(12h)内出现红灯或灭灯时,上井后要及时通知充灯工进行修理。连续2天出现红灯得不到处理时应向机电科汇报。
8.矿灯丢失,对丢灯人按矿灯原值处罚,并按领用新灯程序重新配备。
9.取灯钥匙丢失时,由灯房负责人出具证明,到机电一队开具补办钥匙费20元的通知单后,交财务科,可补发新锁。
10.用灯人上井后及时交灯。充灯工接班后2小时内统计好上班没有交回矿灯的人数及人员,由带班组长汇报到机电一队联系催交,并将名单报调度室,调度室应根据名单逐一落实。经核实后,对私自不交者,按每盏每天50元罚款。超过5天拒不交还的按丢失论处,同时按入井考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充灯工不登记、不汇报没交灯人员,发现一次对机电一队罚款100元。
(三)矿灯房内部管理
机电科每月对矿灯房进行两次检查。
1.充电房内清洁卫生,窗明几净,无杂物、无油垢、无灰尘、无积水。充电架布置整齐、安装牢固、布线整齐。工具、材料、配件存放整齐,帐物对照。
2.矿灯、充电架均应有编号,充电架有设备铭牌和完好标志牌(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完好状况、主要技术参数、包机人等)。矿灯完好率应在95%以上,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常用矿灯人数10%。
3.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按失爆处理,每盏灯罚款200元,落实到责任人,联责班长、分管队长、队长。
4.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按失爆处理,每盏灯罚款200元,落实到责任人,联责班长、分管队长、队长。
5.矿灯红灯罚款50元/盏。
6.灯架及矿灯应保持干净。有灰尘一处罚款10元,灯房内卫生不好,一处罚款20元。
7.充电架充电仪表指示不准确,不能及时维修的一块罚款50元。
8.灯房内应配备以下记录本:
矿灯考勤本、交接班记录、维修记录本和红灯记录本、矿灯领用报废记录、材料配件消耗记录、补灯退灯记录,记录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否则,按下列规定处罚:
(1)矿灯考勤本接班后2小时填写,矿灯无考勤一次罚款50元,考勤不认真罚款20元。
(2)交接班记录应填写当班发灯数、灯架留存灯数、总灯数,接班时应填写清楚,未填写或数量不清一次罚款50元。
(3)记录与实际不符的,罚款20元。
(4)记录缺页、撕页的,漏填的,罚款50元;在记录上乱写乱画的,罚款10元;记录缺少一本罚款100元。
(5)矿灯配件消耗无记录的,罚款50元。
9.机电科根据两次检查情况平均得出当月检查结果。要求矿灯完好率达95%,每降1%罚款20元;矿灯架完好率达100%,每降1%罚款10元;矿灯红灯率,采掘队不高于1%,其它单位不高于0.5%,每高0.1%罚款100元,对队长书记罚款20元,分管队长、灯房班长各罚50元。
10.矿灯房标准化达甲级,每降一个等级罚款200元,不上级罚款1000元。
四、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2.矿机电设备管理有关制度;
3.全矿需入井人员数量。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1.矿灯数量、入井人数;
2.各项记录(矿灯考勤本、交接班记录、维修记录本和红灯记录本、矿灯领用报废记录、材料配件消耗记录、补灯退灯记录);
3.隐患整改及处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