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提升系统管理标准
QG/XQ0308-2009
一、制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管理标准》等。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主、副井提升系统安全运行内容,适用于主、副井提升系统的运行过程管理。
三、标准内容
(一)主井提升系统
1.主井提升系统管理职责
(1)主井箕斗、井架的检查、维护、维修。
(2)主井提升钢丝绳的检查、维护、检修。
(3)主井井筒管路、罐道等设施的检查、维护、维修。
(4)主井卸载、井口、装载、主井车房之间信号的检查、维护、维修。
(5)主井井上下信号的操作。
(6)卸载曲轨、装载定量斗检查、维护、维修。
2.提煤规定
(1)主井每次提升不得超过12T,每月检查定重传感器指示是否正确。
(2)每班检查卸载篦子留煤情况,防止篦子堵塞。
(3)每班清理一次井口房洒煤。
3.临时上下人规定
(1)正常情况下,主井严禁上下人(检修除外)。
(2)确需由主井上下人时,必须经调度室、机电科、安检科同意后,遵照机电一队《主井临时上下人操作规程》执行。
4.其它规定
(1)除检修时间外,主井严禁跑空钩。
(2)机电一队要及时调绳,以提高提升效率。箕斗位置超过250mm时必须调绳。
(3)机电一队对主井箕斗每天应仔细检查一次,因检查不到位导致罐笼部件脱落坠入井筒的,对机电一队按二级责任事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副井提升系统
1.副井提升系统管理职责
(1)副井罐笼、井架的检查、维护、维修。
(2)副井提升钢丝绳的检查、维护、检修。
(3)副井井筒内电缆、管路、罐道等设施的检查、维护、维修。
(4)副井井口、井底、副井车房之间信号的检查、维护、维修。
(5)副井井上下信号的操作。
(6)井上下推车机、安全门、摇台的检查、维护、维修。
(7)副井井上下把钩工作,人员上下罐秩序的维持工作。
(8)罐笼的卫生。
2.检修及人员上、下井时间的规定
副井提升机、信号及井筒装备的检修按照矿规定的时间进行,特殊情况由调度室通知。
人员上下井应集中在规定的入井和升井时间内。特殊情况必须经调度室批准。
3.人员乘罐要求
(1)大罐每层定员38人,小罐每层定员23人。上、下井人员要集中上、下井,小罐人数达不到12人,大罐人数达不到18人时,不得提升(候罐时间超过30min及特殊情况除外)。
(2)井口、井底乘罐人员一律在井口或井底候罐室内候罐,按规定由进车侧进罐,从出车侧出罐。违反规定人员按“三违”论处,由把钩工把灯号报安检科。
(3)非人员上下罐时间,井口、井底不得有闲杂人员。对罐时必须对罐到位,人员出罐后,才可放人进罐。
(4)副井把钩工要认真执行副井验身和把钩制度。井口把钩工要对入井人员进行验身检查,入井人员不得携带香烟、打火机、火柴等入井,不得穿化纤衣服入井,不得不穿胶鞋、不戴矿帽、不带矿灯和自救器入井。对携带香烟、喝酒者要制止其下井。
(5)把钩工负责关闭和打开罐门,严禁乘罐人员自行打开罐门,待乘罐人员安全入罐、罐门关好、摇台升起、安全门关闭后,方可向信号房发出信号。
(6)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井口管理规定,接受井口管理人员的验身检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7)乘罐人员沿护栏进井口、井底时必须乘罐,不得挑拣上、下层罐。乘罐人员要听从把钩工指挥,不得强行乘罐,不得翻越护栏,更不得对把钩工打骂。否则,按违章论处。
(8)乘罐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小配件等必须装在工具袋(包)内,严禁随手拿着。人员集中上下井时间,乘罐人员不准携带长度超过0.8m的长工具,凡需要两个人抬的工具、配件或小型设备应一律放入矿车中入井。
4.设备材料上、下井规定
(1)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运送炸药时,严禁人员上、下,并应制定专项措施。否则,对把钩工罚款500元/次。
(2)上、下井材料(如荆芭、塑编网、坑木、单体柱、钢梁、钢带、锚杆、U型钢)必须用材料车,不得使用U型矿车。凡使用U型矿车运送上述材料者,发现一次对装料单位罚款100元,由机电一队将责任单位报调度室,由调度室进行处罚。
(3)上、下井设备(长×宽×高大于0.8m×0.6m×0.5m的)不得使用U型矿车,统一使用平板车捆扎牢固。运送零散配件(包括刮板机刮板、链条及托辊等)应使用U型矿车,不得使用材料车。否则,由机电一队把责任单位报机电科,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车,隐瞒不报的,对机电一队罚款20元/车。
(4)利用罐笼悬挂下放钢轨、钢管等超长材料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5)副井提矸及下料时,要按正常四辆车配重,不得不装矿车;提升或下放液压支架时,小罐侧配重不得少于四辆重矿车。配重达不到要求,导致绞车提升困难,发现一次对机电一队把钩工罚款100元,影响生产的事故时间记入机电一队。
(6)所有车辆装运设备由运料单位负责捆绑牢固,最高不得超过2m;装料宽度以车辆中线为基准,两帮均不得超过750mm;装料长度不得超过4200mm。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装料单位负责返工处理,并一次罚装料单位100元/辆,影响生产的属装料单位事故。副井把钩工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对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及不符合装料规定的车辆不得入罐。否则,发现一次对机电一队队长罚款100元,造成井筒坠物事故、损坏井筒设施的分别按有关规定组织追查和处罚。
(7)设备、电缆等入井必须有“机电设备入井证”,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入井,必须贴有经机电科防爆检查员贴上的“防爆合格证”。无防爆合格证、入井证的设备和电缆等入井的,发现一次罚井口把钩工50元。机电一队每月底把副井机电设备、电缆入井证交机电科对帐,少一张入井证对机电一队罚款50元。
5.其它规定
(1)副井严禁跑空罐,严禁半罐、单罐提升,发现一次对机电一队罚款50元。
(2)把钩工与信号工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对罐准确,保证井上、下能同时进出车。对互相推诿、扯皮造成不能同时进出车的,对把钩工、信号工各罚款20元/次(在罐笼位置不超过规定情况下)。
(3)副井井上、井下严禁用皮带纵梁或架杆抬车、推车,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30元。
(4)井口、井底操车必须使用推车机将罐笼内存车推出,严禁用其它方法推出。否则,发现一次对推车工罚款20元。
(5)安全门、摇台、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信号等之间闭锁装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4条要求,每天由电工检查一遍并填写记录,一处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6)副井把钩工不能认真执行井口验身制度的,罚款30元/次。把钩工对携带香烟、喝酒者下井不制止的,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把钩工责任。
(7)乘罐人员自行打开罐门的,每次罚款50元。把钩工不及时打开罐门的,对把钩工罚款100元。有一人从其它地方进、出罐笼的,对把钩工罚款50元/人次,由安检科落实处理。
(8)要保持井口文明卫生,做到定期清扫,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每天应对副井井上下推车机基础坑内的杂物进行清理。否则,每发现坑内有积水和杂物的对机电一队罚款200元/次,队长、书记各罚50元/次。
(9)各单位需升井的设备,运输队必须在当天升井,迟升井一天对运输队罚款50元/车/天(按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10)检修副井操车系统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检修哪个车道推车机,哪个车道罐笼必须闭锁到位。
(11)机电一队要及时调绳,以减少对罐次数。罐笼位置超过250mm时必须调绳,否则对机电一队罚款100元。
(12)机电一队对副井罐笼每天应仔细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罐轮、罐门、挡车器、搭接块、材料孔等。因检查不到位导致罐笼部件脱落坠入井筒的,对机电一队按二级责任事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2.矿机电设备管理有关制度;
3.大型设备运行的技术要求。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2.运行维护记录(巡回检查记录、日常检修记录、定期检修记录、保护试验记录);
3.提升机运行情况;
4.隐患整改及处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