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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标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1-11 20:28 来源:煤矿安全网

火工品管理标准

QG/XQ0522-2009

一、制定依据

标准引用了以下标准(文件)的条款:关于《成立永城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火工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永煤保卫〔2006〕88号)的通知

二、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火工品的管理工作,适用于火工品的运输、储存、领退、奖罚管理

三、标准内容

(一)成立火工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 任:矿 长

副主任:总工程师 纪委书记

委 员:副矿长 副总、矿长助理 安检科、供应科、保卫科负责人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长兼办公室主任,保卫科长、供应科长兼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安检科、保卫科、供应科有关涉及火工品管理人员

(二)责任划分

1.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对辖区矿(厂)内涉及火工品的事件负责。矿安检科、保卫科负责火工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日常监督检查。

2.火工品领导小组组长是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火工品管理负总责。

3.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要与相关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

4.保卫科负责火工品的地面看押及地面区域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5.安检科负责井下火工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及火工品回收。

6.供应科为地面库的日常管理单位。

7.保卫科为地面库的安全保卫单位。

8.供应科、保卫科对地面库区的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潮、防破坏等工作负责。

9.保卫科、安检科为地面库的日常监督检查单位。

10.运输队负责火工品的井下运输及矸流系统火工品的回收工作,供应科的火药库人员负责火工品的装卸和监护。运输队长为火工品井下运输的第一责任人,班长为直接责任人,供应科长为火工品装卸和护送的第一管理责任人,火药库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11.供应科为火工品的验收、储存、保管、领退及废旧雷管处理的责任部门,供应科长为第一管理责任人,保管员为直接责任人。

12.各采掘区队负责火工品在本区域内的管理回收和消耗数量的验收工作,队长作为第一管理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13.皮带队负责井下煤流系统火工品回收和井下除铁器的管理,队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四、信息传递

(一) 本标准本标准输入信息

1.火工品的运输、使用、领退;

2.火工品的隐患检查、整改;

3.火工品的奖罚。

(二)本标准本标准输出信息

1.废旧火工品的上报;

2.隐患检查、整改情况的上报、记录存档。

五、标准考核

(一)检查考核机构

火工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监督检查

1.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至27日由安检科牵头联合保卫科等有关部门,对井下火工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2.矿、选煤厂由保卫科、安检科经常性的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面的吊篮、升井、更衣室、洗衣房、单位宿舍等进行突击检查。

3.矿安检科要对井下火工品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4.在节日期间要对火工品管理进行专项检查。

5.要严格填写检查、巡查、抽查记录。

6.矿保卫科、安检科要经常对地面炸药库进行监督检查。

(三)奖罚

1.井下火工品的运输装卸:

(1)凡是未建立火工品管理组织、无制度、无责任书、无专兼职火工品管理人员,缺一项依据情节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火工品到矿后保卫科应派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依据情节否则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组织保卫、安检联合验收品种、数量级安全标志,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由运输队运到火药库,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

(4)火工品到矿后严禁在井口长时间滞留,凡滞留超过3小时不能下井者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调度室、运输队)处200元以下罚款。

(5)运输队运送火工品前必须通知副井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下罚款。

(6)火工品在储存、装卸、运输、使用过程中,所有接触火工品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含化纤衣服,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7)火工品装卸时严禁脚踩、抛掷、撞击,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装卸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

(8)遇到雷雨天或暴风雪天必须立即停止装卸、运送,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9)送火工品时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对运送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

(10)运送硝化甘油火药,罐内只装一层且不能滑动。运送其它爆破材料时,堆放不得超过罐高的三分之二,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每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11)运送硝化甘油炸药时,罐升降速度不得超过每秒两米,运送其他类火工品时,不得超过每秒四米,司机在启动或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机电队)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绞车司机处100元以下罚款。

(12)在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火工品,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运输队)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3)严禁将火工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和运输队)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4)炸药和雷管运送时必须使用专用、带盖、有木质隔板的车厢,车厢内部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且只能放一层。炸药必须用专用车,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5)火工品必须有井下火药库负责人或专门培训的人员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装卸车人员可以乘坐尾车,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6)运送火工品的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工具,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火工品由井下火药库向工作面运输时:

(1)雷管有爆破工亲自领取运送,并装在专用箱内,炸药由各单位背药工领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严禁中途逗留,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每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严禁爆破工、领药工使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等运送火工品,否则依据情节对其所在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爆破工、领药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因工作需要携带火工品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火工品人员不得超过四人,其他人员严禁同罐上下,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把钩工处50元以上100以下元罚款;

(4)因工作需要携带火工品上下井的人员不得在交接班、日夜上下井时间内乘罐上下,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另对把钩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井下火工品的储存

(1)井下爆破器材库必须建立相应的储存、保管、发放、回收、全电阻检查、编号、防火等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管理机制及发放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并张贴上墙。火工品账目要清晰,严禁出现涂改现象,否则违反一项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雷管和炸药必须分类储存在不同硐室的壁槽内,摆放要整齐,严禁混放,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库当班人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雷管炸药储存时必须采取防潮隔潮措施,库内严禁出现淋水积水现象,否则出现一项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存放的火工品进行质量检查,因变质不能使用的雷管、炸药要做销毁处理,不得积压,处理前由供应科负责把需销毁的火工品分类登记在“火工品销毁处理登记表”上,报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有关安全措施,然后由公安部门、保卫科、安检科、供应科进行销毁或返厂,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井下火工品库必须配置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放置地点要符合规定要求,库管人员必须熟悉 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库房管理人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6)井下爆破器材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灯照明,电缆要悬挂整齐,电压不超过127伏,严禁在贮存雷管和炸药的壁槽内装灯,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破器材库内,若库内照明线路和设备发生故障,检修人员应使用带绝缘套矿灯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肇事人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井下爆破器材库除存放雷管、炸药外,严禁存放其它物料,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9)库房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雷管使用情况日报表”、“火工品消耗管理台账”、“火药雷管库存日报”、“火工品收支明细台账卡”、“火药雷管出库单”、“火药雷管反库台账”等,如出现错填、漏填、涂改的,发现一处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4.火工品的发放、领退、退库和使用

(1)井下或地面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发放雷管炸药时必须在发放室内进行,爆破工、领药工不得进入发放室内,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电雷管在发放前必须进行编号和使用电雷管监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编号必须做到爆破工每人一号,爆破工一旦调离岗位后,通风队应及时通知供应科将此人的号码作废,不再使用,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管理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爆破工、领药工必须全部建立本人卡片,无论井下或地面火工品库都必须做到卡片上墙,库房管理人员在发放雷管、炸药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领或错发现象,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火药库管理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发放雷管和炸药时要做到秩序井然,逐人发放,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当班发放人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5)井下或地面火药库管理人员对各单位的发放、领退、使用和退库,必须班班做好台账、记录、领耗专用单,做到日清月结,各种台账、记录、领耗专用单必须一致,否则发现一处错误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相关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台账、记录、领耗专用单上出现涂改,对相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6)雷管、炸药箱在工作面时雷管箱、炸药箱钥匙必须由爆破工保管,专用雷管箱由爆破工随身携带,否则依据情节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所在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放炮前后,爆破工必须同班组长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并双方签字。

①当班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爆破工、班长共同核实本班雷管、炸药的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并双方签字,剩余的雷管由爆破工到火药库退库,剩余的炸药由班组长负责安排领药工退库,还要做到退库、领退、消耗三对口,在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火工品,如不按规定执行,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②井下或地面火药库管理人员要认真填写退库记录,对不退库的单位有权在下一班停发管药,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③在工作面装配引药工作,由爆破工进行,脚线连接由当班班长协助爆破工进行,其他人员不得参与,爆破工还应负责检查脚线质量、母线与脚线连接,检查线路和导通只准爆破工一人进行,否则依据情节对相关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ⅰ采掘工作面跟班队长、班组长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当班爆破工工作量,当班装好的炮必须放完,瞎跑要排完,并在现场交接清楚,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ⅱ通风队要给爆破工配足备用脚线,严禁在放炮过程中出现掐断雷管脚线的现象,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通风队)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爆破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ⅲ爆破工、领药工、班组长、跟班队长要各负其责,并对整个领取管、药后的全部过程中出现管、药丢失情况负责。

1)在工作面没丢失一发雷管,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爆破工、施工单位、班长、跟班队长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如装好的引药丢失每卷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爆破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当班队长、班长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若炸药出现丢失,每卷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当班队长、班长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工作面出现瞎炮时,当班要处理完毕,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爆破工、班长和队长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火工品的回收及检查

(1)在地面拾到的雷管、炸药要及时交安检科,由保卫科会同安检科进行追查,并由安检科转交火药库,进行登记,对拾到火工品的人员雷管奖20元/发,不带脚线的奖10元/发,炸药奖20元/卷,奖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2)严禁私自携带火工品升井,保卫科要会同安检科不定期对升井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有私自携带火工品升井的,对携带雷管者处2000元以上5000元/发以下罚款,对携带炸药者处2000元以上5000元/卷以下罚款,劳务工开除,正式工开除留用,并依据情节对所在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领导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各单位、办公室、宿舍职工更衣箱、吊篮内发现存有雷管、炸药的除按第(2)条处理外构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

(4)保卫科要经常会同安检部门对矸流系统的火工品回收进行检查,检查其回收制度是否健全,回收责任是否明确等,否则缺一项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运输队)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主管领导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6.选煤厂火工品的回收:

(1)火工品回收的组织制度要健全并上墙,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原煤水洗车间要有本车间一名负责人,主抓火工品回收工作,并作到当天收的报废药管当天报交长主管人员,由厂主管人员交矿安检科登记并追查责任,后交火药库,否则依据情节对车间负责人、厂主管负责人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车间在每天班前会上要要求回收火工品的工作,并有记录,每少一次依据情节对车间负责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4)保卫科要会同矿、厂安检部门不定期对两车间的办公场所、更衣箱等处进行检查,每发现私藏一发雷管或一卷炸药依据情节对当事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临时工开除,正式工开除留用,并对其所在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每发、卷),对单位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每发、卷);

(5)厂要与有关单位签订火工品回收管理责任书,否则依据情节对厂火工品主管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选煤厂要积极履行废旧火工品的回收职责,及时兑现奖惩。要严把煤流系统关,以防火工品流入社会。否则将对责任单位予以重罚、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其它

(1)矿回收火工品的奖励由矿负责给职工兑现,选煤厂回收火工品的奖励有选煤厂负责兑现;

(2)如回收的火工品在安检科、供应科,存在滞留不能当天返库者,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由火工品回收领导小组执行;

(3)对火工品管理及回收的考核奖惩由火工品领导小组执行;

(4)如因单位对火工品工作管理不到位而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公司保卫处还要对其加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对偷盗、私藏火工品的行为敢于积极检举揭发的有功人员,公司将予以重奖;

(6)矿保卫科要按时(每月二十五号前)将本月废旧火工品回收报告单报矿保卫科,否则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7)矿安检、保卫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隐患单位应按要求时间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否则依据情节对隐患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依照本标准所收缴得罚没款(由保卫科统一收据)作为火工品管理专项经费,并要设立财物专户,由财务科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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