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监控系统的检修制度
监测监控系统的检修制度
一、监测监控中心建立安全监控设备履历台账,未建立台账或未及时填写、内容不清楚,对监控中心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台。
二、监测监控中心建立甲烷传感器、分站、电源的到期预警体系,及时对设备进行更换。
三、各责任区队每天对井下KDW65多路电源进行一次全面外观防爆检查,并认真观察显示屏指示灯是否正常。发现的问题能现场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监测监控中心汇报。
红色指示灯:表示有交流电输入;
绿色指示灯:本安电源输出。
四、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控设备(分站、各传感器)进行擦拭除尘,保持清洁。
五、安全监控设备(除甲烷传感器)分站每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电源每6个月必须升井检修,每次进行更换前,必须由监测监控中心制定措施,经机电科、安检科、生产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批后,按措施进行更换。甲烷传感器更换按照第二篇第九章第二节之规定执行。
六、监测监控中心根据井下设备使用情况,制定当月检修计划并按规定报机电科。
七、各责任区队每月根据监控中心制定的检修计划,安排1~2名电工配合监控中心做好检修工作。
八、每月KDW65电源箱检修主要检修内容如下:
(一)输入输出接线端子牢固可靠。
(二)蓄电池可以正常投入使用。
(三)AC/DC开关电源输出正常。
(四)接线腔接线牢固,无毛刺,接线腔内卫生干净,无铜丝等杂物,紧固螺栓无锈蚀、无油脂;电缆伸入腔壁长度为5-15mm,接线柱不松动。
(六)腔室内无锈皮脱落、无油污。
(七)防爆面无锈蚀、无变形、均匀涂抹一层防锈油,间隙不超过0.3mm。
(八)密封圈无脱层、无老化,龟裂现象,与电缆外径间隙不超过1mm。
(九)各紧固螺栓无松动锈蚀,弹垫不失效。
注:分站、传感器检修由监控中心负责。
九、各区队升井的传感器、分站交给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负责对设备的检修。
十、对未按要求检查、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的,对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十一、对责任区队不配合检修的,对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十二、井下监控系统设备未按要求及时升井更换的、升井后不及时交给监控中心的,对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十三、凡检修后,24小时内出现因检修不到位造成的问题,要追究检修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