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烷传感器遥控器使用管理规定
甲烷传感器遥控器使用管理规定
一、遥控器验收
(一)供应科在购进监控系统的分站及传感器时,必须要求生产厂家在包装箱上注明所配套的遥控器的用途及数量。
(二)遥控器到矿后,由供应科通知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双方共同拆箱进行验收,点清遥控器数目后,由监测监控中心和供应科双方共同签字后,移交给监测监控中心。
(三)监控中心建立甲烷传感器遥控器台账。
(四)监测监控中心将遥控器领取后,必须立即进行编号并记入甲烷传感器遥控器台账。
(五)遥控器放置在专用的工具箱中,工具箱的钥匙由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和专职人员进行保管,其他人员严禁配发。
二、遥控器的使用
(一)监控中心建立瓦斯传感器遥控器日常使用台账。
(二)遥控器的使用必须由监测监控中心专职监测工使用,严禁转借给其他非专职人员。
(三)监测监控中心必须对遥控器采用编号与使用人员一对一进行管理。
(四)当监测工入井需要使用遥控器时,由专职人员将对应的遥控器发放给监测工并进行登记,监测工要在地面检查遥控器是否完好,如发现不完好,及时向专职人员进行说明情况,然后进行更换,更换后要重新登记台账和使用人。
(五)监测工升井后,必须立即将遥控器交给专职人员并进行登记。登记使用时间和地点以及使用遥控器进行的操作项目。
三、遥控器的管理
(一)监测监控中心为遥控器的使用管理部门,同时生产科与安检科参与遥控器管理的监督。
(二)监测监控中心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遥控器的管理,并建立遥控器台账和遥控器日常使用台账,遥控器台账内容要包括遥控器编号、入库时间、验收人、保管人、专职使用人以及损坏日期、报废日期等内容,并做到物、卡、账对应统一。
(三)每月最后一天由监测监控中心、生产科、安检科对遥控器的数量、使用情况跟各类台账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报送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阅。
四、罚则
(一)遥控器的物、卡、账不统一,对专职管理人员给予200元/次的罚款,同时给予监控中心负责人200元/次罚款。如发现遥控器丢失,由安检科、生产科组织追查,对丢失遥控器的直接责任人给予1000元/次罚款,同时给予监控中心负责人1000元/次罚款,并将结果报永煤公司备案。
(二)井下发现非监测监控中心专职人员使用遥控器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操作的,由矿组织进行追查,对直接责任人(包含使用遥控器人员和提供遥控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对责任单位按照三级非伤亡事故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