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申请《开办煤矿》审批的规定(试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申请《开办煤矿》审批的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2〕49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申请开办煤矿审批制度,规范申请开办煤矿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开办煤矿的条件
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
2、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
3、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4、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5、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6、申请开办煤矿的设计生产能力要在60万吨/年以上,且必须采用先进的正规壁式机械化开采,资源回收率达到规定要求;
7、申请开办煤矿必须在市(县)范围内关闭淘汰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水平落后的小煤矿;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开办煤矿需提交的资料
1、开办煤矿企业申请审批登记表(一式八份);
2、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的文件,开办乡镇煤矿企业的还需提交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3、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4、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或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
6、关小建大、 能力置换方案;
7、环境保护评价报告;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煤炭加工转化方案;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1、省煤炭工业局收到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开办煤矿申请文件后,由分管局领导阅批;
2、行业管理处根据局领导批示,对申请开办煤矿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
3、行业管理处将资料齐全并符合申请开办条件煤矿的初审意见呈报分管局领导修订,修订后的初审意见呈报局主要领导;
4、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局务会,讨论决定是否批准申请单位开办煤矿;
5、对局务会研究通过的申请开办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局行文向省政府呈报请示;
6、申请开办的煤矿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煤炭工业局行文批复,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设计审查等报批手续。
四、审批时限
申请开办煤矿每年审批两次,分别在四月和十月召开局务会。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呈报省政府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五、审理权限
1、申请开办煤矿须由省煤炭工业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省政府批准;
2、省政府批准后,经省煤炭工业局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发文。
六、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开办煤矿审批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