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 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试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 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试行)
根据《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批
(一)审批对象
1、新建及改、扩建的煤矿;
2、改变原设计生产系统的煤矿;
3、各级煤炭企业单独建设的矿井安全项目。
(二)需提交的资料
1、初步设计(含安全工程项目设计);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审批程序
1、安全处接基建局转来的初步设计(含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后,承办人对其完整性进行审 核;
2、经审核齐全完整的文件资料由安全处登记,注明接收时间及审理时间,不齐全完整的退回报送单位;
3、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报审文件资料经审核受理后,对上报资料齐全的,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安全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提出安全项目审查意见,报经处长、分管局领导审核后返回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5、修改后的安全项目设计由安全处进行复查;
6、复查合格的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意见送基建局并整理归档。
(四)审批时限
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实行限时办结制,对符合条件的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
(五)审批权限
1、建设规模在6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
2、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及技改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
3、建设规模在6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矿井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及技改矿井 (含资源整合矿井)由市级煤炭 主管部门负责。
二、煤矿安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一)验收对象
1、新建及改、扩建的煤矿;
2、改变原设计生产系统的煤矿;
3、各级煤炭企业单独建设的矿井安全项目。
(二)需提交的资料
1、省煤炭工业局出具的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意见;
2、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上报的安全工程项目初步验收结论;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1、基建局提前5日将煤矿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间通知安全处;
2、安全处编号登记,承办人准备煤矿安全工程项目有关资料,并抽调有关专家组成安全项目竣 工验收小组,与矿井总体验收 同步进行;
3、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意见;
4、在竣工验收中,对建设单位未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竣工验收小组将不予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验收时限与矿井总体工程验收同步。
(五)审批权限
1、建设规模在6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
2、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及技改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
3、建设规模在6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矿井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及技改矿井 (含资源整合矿井)由市级煤炭 主管部门负责。
三、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煤矿建设工程安全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审批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