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的规定(试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的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为规范山西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的条件
1、具有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资质证书的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拥有规定数量的各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有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检测工器具和设备;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质量检测场所。
二、需提交的资料
1、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证书;
2、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置的批文或成立的文件,人事调整任免文件;
3、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4、监督检查工器具装备明细表;
5、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规章制度;
6、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7、其它有关资料。
三、审批程序
省煤炭工业局在收到各集团公司、各市煤炭工业局提交的申请报告或初审意见后,委托基建局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按有关规定行文批复。
四、审批时限
省煤炭工业局在收到申请报告后6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批复意见。其中:基建局在40个工作日 内提出审查意见,省煤炭工业局分管局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需局长签发的,在分管局领导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
五、审批权限
变更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等变更事项的,由省煤炭工业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发文;新设立机构及换证的,经省煤炭工业局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局长审批后发文。
六、有效期
正常情况下,质量监督机构有效期为三年。
七、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