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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管理信息系统稽查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2-03 09:00 来源:煤矿安全网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管理信息系统稽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使用,纠正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系统稽查,是指上级煤炭票证管理机构对下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涉票单位信息系统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煤炭票证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信息系统稽查工作。

第二章 稽查职责

第四条 煤炭销售票稽查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稽查。

第五条 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有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对象以及相关涉票单位有关人员;

(二)现场检查信息系统使用情况;

(三)查询被稽查单位信息系统维修维护情况。

第六条 稽查人员应当为稽查涉及的相关涉票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 稽查内容

第七条 稽查部门在实施稽查中,应当通过信息管理使用权限对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或个人,从核查基础信息和各类机打票数据入手,进行分析比对,寻找线索,努力做到查全、查深、查透,增强检查的针对性,提高打击信息系统违规行为的准确性。

第八条 对信息系统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稽查。

对信息系统按分配使用权限情况进行稽查。

对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基础环境情况进行稽查。

对信息系统使用单位专用终端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稽查。

对机打票开具量和煤炭实际销售量是否一致的情况进行稽查。

对机打票废票、退票管理情况进行稽查。

对信息系统设备维修维护情况进行稽查。

对信息系统管理使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其他单位商业机密情况进行稽查。

对违规或利用系统漏洞进行查阅、信息下载、拷贝等情况进行稽查。

第四章 稽查程序

第九条 信息系统稽查采取在省票证中心调取查阅资料、对相关单位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煤炭销售票稽查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笔录。

调取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资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稽查对象,一份留存,所调取的资料原件应当自调取之日起60日内完整退还。

第十条 负责稽查的煤炭销售票稽查部门应当在稽查结束后30日内制作《信息系统稽查报告》,报本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系统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制作《信息系统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同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煤炭销售票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将稽查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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