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审批事项首办负责制度(试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审批事项首办负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煤炭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全省煤炭工业的实际情况和省煤炭工业局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办负责制是指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省煤炭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规定,积极有效地履行自身职能,对办理相关事务的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由首办责任人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办理程序及时给予办理或办结的制度。
第三条 对办理相关事务的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在文件、资料、图纸等接收登记之后,按照业务管理权限和岗位职责,省煤炭管理部门机关具体承办处室、部门或牵头承办处室、部门具体承办人员即为首办责任人。
第四条 首办责任人要热情接待前来办理和咨询煤炭审批事项的人员,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对其提出的问题和所申办的事项属本人工作职责范围的能及时办结的要及时办结,对需要集体研究办结的重大事项,要按照规定告知办结时间;对不属本人工作职责范围的,应当向其解释并主动帮助其联系其他首办责任人或请示本处室、本部门领导,由本处室、本部门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办理,被指定人员即为该事项的首办责任人;对不属于 本处室、部门的工作范围的事项,工作人员应告知服务对象找何部门、何人联系,必要时应主动带服务对象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事项;对不属于本机关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向其解释清楚并告知属何机关的职责。
第五条 首办责任人必须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既要依法办事又要热情服务,必须亮证上岗、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六条 首办责任人在接到申办事项并确认属本部门职责管辖范围后,即对该申办事项从接件、办件到办结全过程负全责,首办责任人要一次性提供申办事项所需的材料目录或有关范本,一次性讲清对申办事项的意见和要求,并负责办理完全部该事项的手续。
第七条 对申请办理的事项,如管理(服务)相对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而且符合规定形式的,首办责任人应及时予以受理。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能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当场不能补正的,应在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属于协办的事项,由牵头承办处室或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协办,首办责任人必须负责此项业务的跟踪服务,直至办结。
第九条 属于转报、上报的审批项目,具体承办处室、部门或牵头承办处室、部门应立即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
第十条 实施首办负责制的工作部门,应当在适宜的地方设置咨询服务台或公示台,公开办事职责、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间、责任人员、联系电话等内容,接受服务对象咨询,提供服务对象查询。
第十一条 首办负责制的工作部门或首办责任人,因非客观原因而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按《公务员法》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有关部门及其全体在职工作人员,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