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审批事项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审批事项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履行服务承诺,提高办事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法制、服务的煤炭管理机关,为基层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提供全面、规范、优质的服务,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全省煤炭工业的实际情况和省煤炭工业局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在省煤炭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事宜,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省煤炭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规定,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手续、材料等齐备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所申请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机关有关处室和承担行政职能 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
第四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政务大厅”、经办处室、部门和人员应按要求填写《业务受理回执单》,写明申办事项、受理日期、办理期限及经办人等,及时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
第五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审批事项期限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未明确期限的,按省煤炭工业局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六条 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经办处室、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相应时效内完成,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审批、审核、核准事项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应将情况和理由书面答复申办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设定的办理事项、受理部门和办理时限详见《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审批事项限时办结制项目表》,未列入本制度范围内的其他申请事项,按照省煤炭工业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制度设定的限办时限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煤炭事项审批服务的一种内部规定和外部承诺性时限,不作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依据。
第九条 经办人员违反限时办结规定,经查实属有效投诉的,按《公务员法》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对违反窗口办文有关规定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有关部门及其全体在职工作人员,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