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政务公开制度(试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政务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推动局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为基层、为企业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务公开制度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以及从根本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为目的,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要妥善处理循序渐进与重点突破的关系,立足省情,结合煤炭行业工作实际,有计划、有步骤进行。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属于国家保密的事项外,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审批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有:
(一)干部职工福利、办公费、招待费。
(二)车辆费、资产购置费、固定资产维修费。
(三)领导干部个人收入、医疗费、住房、计划生育、子女就业。
(四)违纪、违章人员的处理情况。
(六)局机关各处室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权限、审批事项、办事依据、办事原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
、办事标准、办事承诺、办事结果、廉政规定、监督办法、责 任追究等。
(七)选拔干部标准、方法、程序、结果,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年度考评结果,聘干、军转干部安置、大中专学生安排等。
(八)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年度为干部职工办的实事等。
(九)依法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工程预算、决算、验收。
(十)依法关停违法开办和经营的各类煤矿程序。
(十一)全省煤炭生产总量控制目标下达。
(十二)列入省政府晋政发[2005]23、24号文件公布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等23项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和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十三)煤炭专项基金、资金项目。
(十四)财务资金管理。
(十五)本局公文处理程序。
第七条 局机关主要通过“政务大厅”和“山西煤炭信息网”以及采取汇编法规、选编制度、挂牌上岗、咨询服务、复信复函、编发通报、新闻媒介刊登播发等形式,公开审批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
(一)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务大厅”的管理工作,确保“政务大厅”的规范、高效运行。
(二)综合处要认真做好煤炭法规汇编、煤炭规章制度选编工作,及时将国家及本省有关煤炭经济业务的法规、规章、制度等政策依据向社会公开。
(三)“政务大厅”要建立健全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运行制度,省政府晋政发[2005]23、24号文件公布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等23项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和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部进入“政务大厅”,严格实行首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并???过设立咨询服务台、电子滚动显示屏和印制有关审批事项示范文本、规范性要求等,为基层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做到行政审批项目“内转外不转”。
(四)各处室、各有关部门都要制定《处室、部门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办事人员须知》及《办事依据》等,并在办公场所适当位置设立咨询服务台,便于群众对照、监督。
(五)局机关所有工作人员,统一制作标有顺序代号、职务、从事何种工作的桌签。
(六)及时处理来人来访有关问题,群众来信来访,由各处室在规定的期限内去信去函予以答复。
(七)设立举报电话:
安全整治办:4090240
监察室:4117162 4091863
信访办:4090499
(八)各处室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定期综合办事结果,并将汇总情况及时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编发情况通报,向群众公开办事结果。
(九)机关各处室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有关部门及所有工作人员严格按章办事,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办事效率,自觉接受来自社会,群众的批评、监督,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第八条 监察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受理有关违反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的投诉、举报等事宜。
第九条 监察室、人事科教处负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反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业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处室、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十条 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室要定期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习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有关知识,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增强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 局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各处室依据本制度要求,制定出具体落实措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