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局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试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有关精神,创优发展环境,提高我局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推动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项目跟踪服务是我局依法行政、优化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政府公共管理与服务的综合体现。各业务处室要将本制度纳入本处室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和绩效考核等规范中,建立配套的跟踪服务细则,配备相应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属于或涉及我局行政审批职责和业务范围的,规模较大,对行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及其他项目。
第四条 重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
1、三大煤炭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内,规模120万吨/年及以上大型矿井及配套选煤厂和群矿型、集运型大型选煤厂;
2、煤炭企业结构调整领域的资源综合利用、煤炭深加工及其他非煤重大项目。
第五条 重大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2、符合省相关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
3、按规定达到我局业务办理和服务承接所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跟踪服务程序各职能处室在履行正常业务的同时,对于符合规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职能处室对于具体投资项目,应确定具体业务人员作为跟踪服务人。
处室跟踪服务人除对重大投资项目在本处室业务范围内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外,应负责与前后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和工作协调。
在省煤炭工业局业务范围内跟踪服务程序完成后,最后一个环节的处室跟踪服务人应尽其所能帮助项目单位,对后续程序提供咨询或向后续部门进行项目介绍。
第七条 跟踪服务重大事项报告
跟踪服务报告分为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
一般情况下,处室跟踪服务人在完成本阶段工作事项后,以口头形式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跟踪情况。
由于项目业主或环境因素导致项目出现重大变化,如项目业主对项目进行重大调整、由于政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办理或不能按期办理等,当前跟踪服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部门领导作重大事项报告。对于政策、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的结果,在进行报告的同时,要及时向项目单位告知并予以解释、说明。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规划发展处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