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拥罐把钩)工灾害预防措施与处理计划
1、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保证 职工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之规定,根据我矿2011年生产地区的安排,特制定“古汉山矿2011年度灾害预防措施与处理计划”。
2、矿长是处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总工程师和矿山救护队长的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
3、区队长、班长、负责查对所辖区内的人数,并严格执行指挥长的命令,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带领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
4、运输区长负责车辆调度,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运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
5、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6、局部通风机突然停电或其它原因停风时,停风地点的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和安检员应产即组织人员全部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及时汇报调度室。
7、当井下或井上发生事故时,由事故地点的负责人或其他人员用电话迅速向调度室汇报,汇报人必须将事故发生地点、原因、人员等情况汇报清楚。
8、若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调度室值班调度员要立即通知指挥部的正、副指挥长及其他人员,指挥部所有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调度室待命、若需全体职工投入救灾工作,由指挥长下达命令,调度室用电话通知各单位领导,各单位领导接到通知后立即把本单位职工集中到会议室或指定地点待命。
9、加强瓦斯检查,检查瓦斯必须做到三对照,坚决杜绝空班、漏检和假检现象。
10、地面各重要库房都要建立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地面各单位及个人需生火取暖时,必须先到保卫科取得生火证后方准生火取暖,严禁使用电炉取暖。
11、井口及瓦斯泵房、抽风机房20m范围内,严禁一切明火。
12、所有人员入井严禁携带易燃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13、井下严禁使用灯光取暖,林场、井口、材料库及配电房等要害部位,禁止使用电炉,火炉取暖。
14、地面要害场所、井下机电硐室要配齐灭火器、沙箱等 灭火器材。工作人员都 必须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15、各区队所辖巷道,由队长负责经常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巷道要及时组织维修,确保支架完整、畅通无阻,尤其对锚喷的巷道要不定期进行维修,确保支架完整、畅通无阻,尤其对锚喷的巷道要不定期进行审帮问顶,将片落的砼喷层及聋矸审掉并及时补喷、补锚,确保行人安全。
16、各采、掘、开以及修理地点的工作人员,在开工前及工作中都必须认真审帮问顶,发现聋矸要及时用长柄工具处理掉。
17、任何人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18、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若必须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时应编制专项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19、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取得入井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20、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及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处理工程师批准井换,坚决杜绝失爆。
21、蓄电池电机车及斜巷运输绞车司机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22、严禁使用矿车接着人员。
23、运输安全设施和各单位必须定期检查、维修,特别是井上、下的阻车器,必须定期检查,确保灵活管用。
24、机车在井口或井底车场调车时速度不得超过0.5m/s。
25、井口和井底把钩工必须持证上岗,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