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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培训ppt课件

管理培训 2015-04-0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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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 多条,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举措、新亮点,是一部要求严格、内容全面、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基础法律。


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概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共计52 条,对原《安全生产法》60% 以上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将法律条文总数增加至114 条,其中:


(1)新增条文16 条,占总数的14%。


(2)在原条文基础上进行较多增删改动的32 条,占总数的28%。


(3)进行局部字词改动的27 条,占总数的24%。


(4)保留原条文没做任何修改的39 条,占总数的34%。


二、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此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以及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等安全生产专业机构也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力量。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除去总则中立法目的、原则、方针、政策以及附则中补充说明的内容外,主要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以及专业机构服务等六个方面做出规定和要求。


1.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在国家体制改革、政府转变职能、转变经营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扩大了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自主权,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也相应确立,主体责任更加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满足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保障。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


①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规定。


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③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相关规定。


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规定。


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安全设备的相关规定。


⑥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


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规定。


⑧建立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主要涉及第4、第17、第19 ~ 21、第25 ~ 42、第44 ~ 48、第63、第78 ~ 79 条以及与其对应的法律责任(第94 ~


103、第105、第108 ~ 109、第111 条)。


(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


①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规定。


②安全生产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


③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规定。


④安全检查及处理的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主要涉及第5、第18、第22 ~ 24、第43、第80 条以及与其对应的法律责任(第90 ~ 93、第106 条)。


2.关于“职工参与”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分布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个岗位上,最了解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从法律上规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助于调动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中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第6 和第49 ~ 56、第58 条以及与其对应的法律责任(第104 条)。


(2)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相关规定。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有着特殊的作用,在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工作中负有重要职责,因此,强化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有着重要意义。以上内容主要涉及第7 和第57 条。


3.关于“政府监管”的规定


在国内外的实践经验中,都将安全生产与国家管理社会事务联系在一起,作为政府管理的一项重要责任。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领导、组织、协调的功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监管部门的主观能动性,从全局的高度监督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中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①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规定。


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相关规定。


③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定。


④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的相关规定。


⑤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相关规定。


⑥组织事故抢救和事故调查,发布事故调查报告的相关规定。


⑦统计分析和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主要涉及第8、第11、第14 ~ 16、第59、第73、第76 ~ 77、第82 ~ 83、第86 条以及与其对应的法律责任(第107 条)。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第9 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主要包括:


①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的相关规定。


②享有检查权、处理权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的相关规定。


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要求的相关规定。


④应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和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的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主要涉及第9 ~ 10、第60 ~ 62、第64 ~ 67、第70、第75、第81、第84 条以及与其对应的法律责任(第87 ~ 88 条)。


4.关于“行业自律”的规定


行业自律主要是指有关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有关协会组织是政府与会员单位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实现防患于未然等工作上,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中行业自律主要包括对有关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职能定位的规定(第12 条)。


5.关于“社会监督”的规定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不仅是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同时也需要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对社会力量的监督权利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举报权(第71 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履行报告义务的规定(第72 条)、宣传舆论单位有监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权利的规定(第74 条)。


6.关于“专业机构服务”的规定


在安全生产实际工作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经常要求既独立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又独立于接受评价、检测、检验或认证的单位的第三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对这类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的法律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


三、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主要亮点


这次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1.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2.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3. 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做出了如下规定:


(1)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 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


(1)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3)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4)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6. 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


(2)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4)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5)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7.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


2010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2011 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


年的实践经验,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8. 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 年以来连续10 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 年12 月,已有近15 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


(1)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9.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


(1)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


(2)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 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


(3)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0. 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1)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①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②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 万至50 万,较大事故50 万至100 万,重大事故100 万至500 万,特别重大事故500 万至1000 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 万至2000 万。③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 至5 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3)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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