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瓦斯抽采管理规范
软件名称: | 淮南矿业集团瓦斯抽采管理规范 | |
文件类型: | .doc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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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类型: | Do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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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大小: | 50 K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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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演示: | 演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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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时间: | 2015-04-13 | |
软件简介: | 淮南矿业集团瓦斯抽采管理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并形成以地面永久抽采系统为主、井下移动抽采系统为补充的格局。 第二条 优化抽采设计,强化抽采管理,做到抽采规范化、精细化、最大化,实现高、低浓瓦斯分开抽采。 抽采泵站 第三条 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抽采泵必须具有不小于系统需要抽采最大流量2倍的能力。抽采泵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瓦斯抽采泵。 第四条 抽采泵站必须有直通矿调度所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温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必须实现自动计量并上传至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断水保护装置、瓦斯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抽采泵出气侧及瓦斯气罐和利用装置进气侧,必须安设有防爆、防回火和防回气等安全装置。 第五条 抽采泵站必须有专人值班,当抽采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调度所报告并启动备用泵。如果利用瓦斯,在抽采泵停止运转后,必须通知利用瓦斯的单位。恢复供气前必须取得利用单位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六条 抽采泵站计划停泵、倒换泵,以及抽采系统调整,必须提前编制措施,提出申请,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抽采管路 第七条 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抽采干管设计要有系统需要抽采最大流量的1.5~2.0倍能力,采掘工作面支管设计要有需要抽采最大流量的1.3~1.5倍的能力。上隅角埋管合计抽采能力应不小于设计抽采能力。 第八条 抽采管路管径按下式计算(选用管径时,要按相应富余系数扩大管径或增加管路): D=0.1457√Q/V Q----管路设计服务流量,m3/min; D---- 管径,m; V----管道内气体设计流速,其中,抽采干管V≤15m/s,支管V≤12m/s。 第九条 抽采管路要敷设平直,分岔处设置控制阀门,放水器安设处抽采管距巷道底板高度应不小于500mm。抽采管路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打压、试漏,并将管内杂物清除干净。 第十条 地面永久抽采泵站抽采高浓度瓦斯时,抽采浓度不低于30%,抽采低浓度时,抽采浓度应不低于5%。30%以上的高浓瓦斯必须集中抽采。 管路附属装置 第十一条 抽采干管、支管在斜巷下坡口、龙门弯进气侧、管路的低洼处应设自动放水器,并有选择的安设除渣器。涌水量较大的抽采钻场应设自动放水器。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埋管抽采管路上应增设滤网或除渣器。 第十二条 主干管路每半年至少除渣一次,使用防喷装置的抽采管路每周至少除渣一次。钻场及支管等处的放水器每月至少检查清理一次。 第十三条 抽采干管应每隔500m进行标注,并且每隔500~1000m必须设置测压装置。 第十四条 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和永久抽采系统排气管附近,按要求采取防雷措施,每年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抽采封孔 第十五条 预抽钻孔技术要求: (一)封孔管径应≥50mm。钻场多通及汇流管径应≥150mm,抽采管内径必须≥200mm。 (二)预抽孔口负压应≥13kPa,抽采后,24小时内孔口瓦斯浓度应不小于40%。 第十六条 卸压抽采钻孔技术要求: 封孔管径应≥75mm。钻场汇流管径应≥200mm,抽采管内径必须≥250mm。 第十七条 钻孔封孔必须实行带压封孔。易喷瓦斯钻孔采取临时快速封孔、合茬抽采措施。 第十八条 预抽穿层钻孔,每组注浆封孔24小时后合茬抽采。合茬抽采24小时内,矿和钻孔施工单位共同验收,抽采浓度低于40%的钻孔必须重新处理。 抽采计量及调校 第十九条 抽采参数主要测定浓度、负压、温度、流量。 第二十条 矿井以下地点必须安设抽采计量装置: (一)抽采泵站的进气侧。 (二)井下干管、支管、主要钻场。 第二十一条 地面抽采泵站必须安装自动计量装置,井下干管、抽采支管、抽采钻场计量可安设自动计量装置或孔板流量计。新建及改造地面抽采泵站、井下干管抽采计量地点必须同时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和孔板流量计。 第二十二条 抽采自动计量要求 (一)矿井抽采量采取自动计量装置进行计量,抽采流量必须换算成标准状态下流量。抽采自动计量装置安设在直管段,装置进气侧直线段不少于安设处管径的10倍距离,出气侧直线段不少于安设处管径的6倍距离。 所有自动计量数据必须全部进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二)自动计量装置每月维护1次。检定不合格的计量装置,不得使用。 (三)矿负责安排专人每5~10天对自动计量装置进行调校,并建立抽采自动计量装置调校台帐,确保自动计量装置误差不超过5%。 (四)各矿(矿建项目部)、瓦斯利用分公司必须制定和完善抽采自动计量管理办法,明确自动计量管理的责任单位、调校单位和监管单位。 (五)采用孔板流量计对自动计量装置流量进行调校时,孔板流量计必须挂牌管理。自动计量装置的流量数据必须保持与孔板流量计的流量数据基本一致。必须定期清理孔板前后的积水和污物,每半年对采掘工作面使用中的孔板流量计检查1次,每年对地面及井下干管安设的孔板进行拆卸清洗。 (六)自动计量装置和孔板流量计进气侧前必须安设放水除渣装置。孔板流量计必须安设旁通。 第二十三条 抽采地点参数检查及次数规定: (一)井下抽采干管、采掘工作面支管,顶、底板抽采巷道及揭煤地点支管每天至少测定1次抽采参数;预抽消突评价单元,每天至少测定1次抽采浓度、流量和负压。 (二)卸压抽采时,每个钻孔应测定浓度,每个钻场应测定浓度、流量、负压,同类型钻场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孔测定单孔流量。 (三)预抽抽采时。每条抽采巷道中,必须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场测定抽采浓度、抽采流量和负压,每个钻孔都必须测定抽采浓度,并必须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孔测定单孔流量。测定人必须挂牌留名。 (四)抽采泵站必须每小时人工记录1次抽采参数。 第二十四条 抽采参数计算 (一)采用孔板流量计调校管道混合流量时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Q混——混合流量,m3/min Δh——在孔板前后端所测的压差,mmH2O P——孔板下风端测得的绝对压力,mmHg k——孔板实际流量系数 x——管道内的瓦斯浓度,% t——管道混合气的温度,℃ (二)所有抽采量的计算统一用大气压为101.325kPa、温度为20°C标准状态下的数值。 第二十五条 瓦斯利用计量 (一)利用瓦斯时,利用单位必须在瓦斯罐或利用装置进气侧安装自动计量装置。 (二)瓦斯罐或利用装置进气侧安装的计量装置必须折算成标准状态下流量。 (三)瓦斯利用分公司必须建立瓦斯利用台帐,记录每天进气侧的抽采数据(包括流量、浓度和每天利用总量等)。 (四)瓦斯利用分公司每5~10天对自动计量装置进行调校,调校数据以矿孔板流量计流量数据为准,确保自动计量装置误差不超过5%。 (五)每月2日前,矿与瓦斯利用分公司对上月利用量进行对账,共同签字确认月度瓦斯利用量。 抽采管理 第二十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高、突煤层的采区设计必须有专门的瓦斯抽采设计。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的同时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瓦斯抽采工程不合格的不得投产。 第二十七条 坚持瓦斯治理分级治理原则,凡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和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抽采瓦斯治理措施。瓦斯抽采率必须满足集团公司年度“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核准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抽采计量必须做到测量值可靠、计算准确、记录认真。抽采台帐必须由抽采班(队)长审签;抽采日报由抽采区(队)长、通风副总审签;抽采月报由总工程师、矿长审签。抽采报表必须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抽采数据一致。系统漏气增加流量不超过5%。 第二十九条 所有穿层钻孔必须使用与封孔管管径相匹配的钢丝软管联接,严禁使用铁丝捆扎,严禁在抽采软管上打眼。钻孔合茬推广采用封孔管卡固定软管。抽采钻孔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抽采系统必须完善自动放水装置,确保正常抽采条件下能自动放水,严禁采用停泵或关闭闸阀方式进行抽采管路放水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井下移动泵泵站抽出的瓦斯送至永久抽采系统管路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矿必须绘制瓦斯抽采系统图。抽采系统图必须标注抽采管道的管径、长度、主要调节控制闸门、放水器位置、计量装置位置、抽采泵的型号、电机功率、泵站瓦斯排空管位置、抽采泵站位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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