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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建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4-17 09:09 来源:煤矿安全网

矿建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

1.为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患于未然,健全安全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2.矿井安全隐患,系指煤矿施工(生产)现场、生产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3.安全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项目部每旬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排查出来的隐患要按“五定”的要求落实,一时确实难以解决的安全隐患要制定预防措施并逐级上报。

4.安全部门负责安全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负责安全隐患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

5.安全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组织重点力量进行整改,安全隐患整改好,方可生产;无措施的,不准生产。

6.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7.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对本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若出现下列情况,造成安全事故,应追究现场领导责任,罚款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不及时向职工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的;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3)现场无跟班干部,盲目安排工人突击生产的;

4)无安全规程措施或重大险情不排除,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5)不按期组织安全活动,抵制有关部门或领导提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意见的。

6)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致使安全管理混乱的;

8.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对所辖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若出现下列情况,应追究安监人员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对现场的重大隐患因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上报或下达整改通知的;

2)遇到重大险情不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停止作业的,排除险情,默许工人盲目蛮干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9.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况,应追究当事人的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并按“三违”处罚条例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3)发现险情和事故预兆,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4)对制止“三违”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5)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了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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