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建项目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项目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项目部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定期安全大检查。
3.安全检查的主要方式:安全检查主要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检查、连续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几种方式。
1)定期检查主要指项目部每旬组织的安全隐患检查等;
2)突击检查是指项目部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组织不定期的、预先不通知的安全检查;
3)连续检查是指派专人对作业场所和作业工序进行连续不间断的安全检查;
4)专项检查是指对防治水、“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运输以及某一单项工程或生产系统等方面的安全检查。
4.安全检查的主要组织形式:
1)安全大检查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2)专项安全检查由项目部安全副经理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5.安全检查的内容:
1)检查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程的贯彻落实情况;
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规程的编制审批、施工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3)检查各级干部安全责任制和工人岗位责任制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4)深入现场,检查顶板管理、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运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检查作业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
5)检查安全技措资金提取和使用情况;
6)检查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落实情况;
7)检查对“三违”人员处理,对伤亡事故和事故隐患分析处理是否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6.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
1)检查人员必须做到严肃认真,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次检查。不搞形式摆花架子、不讲情面、不徇私舞弊;
2)安全大检查必须由项目经理亲自组织检查。检查后,组织召开安全检查专题会议,通报检查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照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的“四定”原则认真落实处理;
3)对安全检查专题会议提出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按期进行复查。对整改隐患积极、效果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并根据隐患级别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