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建项目部瓦斯检查制度
矿建项目部瓦斯检查制度
1.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峒室及其它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的检查次数,必须符合《规程》149条的规定。检查时,发现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超限时,要及时处理,局部瓦斯积聚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禁少检、漏检等违章行为。
2.井下采掘工作面地点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
1)采掘工作面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工作和电钻打眼,采取措施将瓦斯降到1﹪以下时,才能进行作业。
2)装药前和放炮前,瓦检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
3)放炮后,等炮烟吹散后,由班(组)长、放炮员和瓦检员同行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是否有瞎炮、顶板活矸和支护及通风情况,只有在采掘地点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才能解除警戒,恢复作业。
4)放炮应一次装药一次引爆,禁止一次装药,分次起爆,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
5)放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班(组)长,放炮员和瓦检员“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6)炮眼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程》第329条的规定,并使用水炮泥。
3.瓦检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检查瓦斯时,必须使用光学瓦检仪检查。
4.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各级技术部门为主的瓦斯监督管理技术体系,确保各项政令畅通。
5.瓦检员要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报表必须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签字。瓦斯检查情况必须如实及时告知现场作业人员、班(组)长和放炮员,严禁弄虚作假等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