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建项目部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煤矿井下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瓦斯监测监控装置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68、169、170、171、172、173、174和175条的规定,其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61、162、163、164、165、166和167条的规定。
2.监测机构应建立如下帐卡、图表
1)设备仪器台帐;
2)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3)重大问题汇报和处理记录;
4)检测记录;
5)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
6)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季报表。
7)每月必须绘制通风安全监控设备布置系统图,安全监测设备与供电系统控制接线图。
3.瓦斯监测机构一定要配齐人员,井下维护人员按项目部在籍断电仪台数配备人员,每5-6台配一人,但不能少于一人。
4.瓦斯遥测工每天必须巡回检查井下使用的瓦斯监测仪器装置和探头、瓦斯闭锁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对瓦斯探头进行除尘维护。当“监测装置”出现异常问题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5.每班瓦检员必须对分管片的瓦斯探头悬挂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班至少用光学瓦检器核验三次,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向调度室汇报,责成有关人员处理。
6.凡经大修的传感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7.必须设置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保管、维修、发放机构,仪器必须统一编号,固定专人使用,使用人员要凭卡(牌)领用,使用时要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