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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赵庄煤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4-17 14:35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赵庄煤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进一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依据《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专控产品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涉及到全矿的各类“一通三防”仪器、仪表。“一通三防”仪器、仪表范围包括:

(一)通风、瓦斯、粉尘、防突参数各种测定仪器仪表。

(二)自救器、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通风管理部负责“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审批、上报及“一通三防”仪器、仪表使用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四条 通风管理部仪器室负责所管辖范围内“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物资供应部负责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一通三防”产品。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技术要求

“一通三防”仪器、仪表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要符合晋城煤业集团企业标准。“一通三防”仪器、仪表要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证件(包括:安全标志准用证、防爆合格证、检验报告、计量检验合格证、“MA”标志准用证等)。

第七条 “一通三防”仪器、仪表配备程序

(一)计划管理:“一通三防”仪器、仪表购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2月底前仪器室将下一年度的购置计划报通风管理部,通风管理部汇总后报送公司领导、集团公司审批;在报计划时要认真核实,如实填报。对于特殊情况,没有及时上报计划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补办计划。

(二)审批程序:按照计划要求填写“一通三防”仪器、仪表跟踪卡,逐级审批,跟踪卡项目要填全,不能出现空格,要写清使用单位、产品名称、型号、主要用途、性能简介。跟踪卡经通风管理部部长、公司领导签字后,由通风管理部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

(三)购买程序:“一通三防”仪器、仪表计划按照上述程序审核批准,经通风管理部确认后报物资供应部进行购买,无资金来源的要首先报计划财务部下达资金计划后,由物资供应部进行采购。

(四)验货程序:“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到货后由物资供应部牵头,机电、通风、计量等部门配合,进行开箱验收联合签字认可。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相关证件、资质、使用手册(说明)和技术资料必须齐全,标识要清晰。

2、设备外观完好无损,开机试验示值准确无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

3、生产厂家必须提供由晋煤集团计量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集团公司负责检定的计量器具)。

第八条 “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报废

凡是属于下列情况的产品要按照设备报废程序进行报废:

(一)设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技术落后、设备老化、精度低、误差大,不能修复的应报废。

(二)严重失爆或使用超过年限的老、旧设备应报废。

(三)经计量部门检定不符合计量标准不能修复的产品应报废。

(四)报废程序:“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报废执行矿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要求

(一)通风管理部要不定期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仪器、仪表进行检查,对未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采购的“一通三防”仪器、仪表要进行查扣,对使用不符合集团公司规定的“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采掘工作面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究其采购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杜绝不符合集团公司规定的”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入井使用。

(二)“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配备必须符合规定,计量器具按规定时间送检。

(三)“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试用和调研:新型小型便携仪器仪表应由厂商免费提供1-3台样机经通风处指定矿井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试用,试用后由矿井提交试用报告,试用合格后才可进入审批采购程序;新型“一通三防”装备由相关部门到生产厂家和已用该产品的用户调研,根据试用、调研情况确定型号;对矿井长期使用性能可靠的定型产品,可免去试用、调研程序。对现已使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要及时或限期更换,并不得再次购买。

(四)仪器室每年11月份前向通风管理部报送下一年度“一通三防”产品送检计划,由通风管理部汇总12月份以前向我公司计量办公室报送,每次送检的专控产品的数量不能超过备用量。

(五)仪器室负责每月20日前将“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台帐(电子版)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通风管理部,通风管理部每月及时汇总上报矿计量办。

第十条 “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要求

(一)“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配备

矿井根据井下安全生产实际需要配备充足的安全装置种类和数量

1、矿井配足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甲烷氧气两用仪等仪器,并有不少于20%的备用量。

2、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以下简称便携仪)〔含甲烷氧气两参数组合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两用仪)〕按照《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装备,同时应有10%的备用量。

3、光干涉甲烷测定器(以下简称光学仪)的装备按通风部门瓦检员、测风员、测尘员、管理人员、其它部门需经常使用人员的在册人数配备,并应有不少于10%的备用量。

4、自救器按矿井实际下井人数配备,并应有不少于10%的备用量。

5、矿井根据通风瓦斯管理需要配备一定量的通风阻力测定、通风瓦斯参数测定以及防治瓦斯、煤尘等所需的仪器仪表,并有一定量的备用。

(二)“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调校

1、便携仪、两用仪的维修、校正由维修工负责,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并做好记录。

2、光学仪每7天换药一次,每30天校正气密性一次,并做好记录。

3、自救器的调校按《自救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4、风表:不灵敏,数字不准确,应及时送集团公司维修,校正后,方可使用。

5、光学仪检定装置、标准混合气体附加装置:应避免振动并做好日常的保养。

6、矿用通风参数检测仪:由通风管理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保养。

7、抽采管道参数测定仪由测定人员负责保管及保养,充电工作由测定人员按规定进行。

9、其它仪器仪表的调校按说明书的要求严格执行。

(三)“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计量检验

1、未经检定的仪器仪表严禁下井使用。

2、光学仪、便携仪、两用仪、风表、矿用粉尘采样器等国家强制检定仪器仪表必须按周期强制送检,所有模拟量传感器也必须按检定周期强制送检,另外光学仪检定装置、便携仪校正装置、自救器气密性检查仪、天平、压力计、流量计、温度计等计量装置也应按规定送检。

3、部分安全装置检定内容检定周期如下:

(1)光学仪:应由具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定期检定,周期为1年。

(2)便携仪、两用仪:应由具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定期检定,便携仪检定周期为1年,两用仪检定周期为1年。

(3)粉尘采样器:应由具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定期检定,周期为1年。

(4)风表:应由具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定期检定,周期为半年。

(5)光学仪检定装置、标准混合气体附加装置:应由具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定期检定,光学仪检定装置检定周期为2年,标准混合气体附加装置检定周期为半年。

(6)矿用通风参数检测仪:第一次使用前进行检定,以后每1年检定一次,需由具备检定资格的机构进行检定。

(7)抽采管道参数测定仪:应由具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定期检定,周期为2年。

(8)仪器经过非正常振动、互换主要元件或对示值有怀疑时,应随时送检。

(四)“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保管

1、安全仪器仪表必须集中管理和保养,矿井应建立便携仪、光学仪、自救器的专用发放室、维修校正室和粉尘分析室。具体保管安全仪器仪表单位负责对保管安全仪器仪表制定相应的调校、计量检验、维修使用、保管、保养、维护等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备仪器仪表台帐、建立相应的发放记录、调校记录、检修记录、送检记录、校正记录等相关的记录。

2、仪器的储存保管,应放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源的室内仓库,防止受潮腐蚀。避免与有害气体接触。

3、对于集中保管存在困难的仪器仪表,可由使用者负责保管、保养和日常维修。

(五)“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1、便携式报警仪、光学瓦检仪、自救器的使用与维修执行岗位作业标准与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

2、仪器仪表实行专人专号,必须执行“人、仪器、支领牌”三固定办法。

仪器的发放必须执行三对号的原则,即:支领牌和仪器相对应、支领人与支领牌号相对应,严禁随便借用。特殊情况应支领备用仪器,仪器严禁连班使用。

3、安全仪器仪表应持证领取,发放必须保证完好,不合格的仪器不准发放。

4、仪器仪表在使用过程中要加强保护,防止水滴溅入,避免经受猛烈撞击和挤压,不得随意碰撞、损坏、调校、拆开、维修,仪器仪表发生故障后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仪器仪表每次使用后要及时归还,否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丢失仪器,照价赔偿。

5、便携仪发放人员每班及时清理仪器隔爆罩的煤尘,下井前仔细检查仪器的零点、报警点和电压或电压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仪器严禁发放使用。自救器发放工每班要对仪器进行外观检查,外表擦试干净,自救器避免摔坏、碰撞、不许当坐垫用、不得随意开启自救器的外壳、凡开启过的自救器不管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对外壳严重受损,封条开启,铭牌字迹不清的不准下井使用。

6、根据使用情况,对仪器仪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清洗。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相关单位,不进行审批程序,自行购买“一通三防”产品的除扣封产品外并处以单位5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各级人员把关不严,购买伪劣产品和国家公布不合格产品的,对当事人给予500元罚款,对因使用不合格产品酿成事故的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出具假的调研报告、试验报告的给予责任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仪器室未对专控产品按规定统一管理、检验、调校、维修的,对责任人处于50-100元/次。

第十五条 仪器室未制定和建立相应的专控产品管理制度、台帐及相关记录的,处以单位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仪器室未按报废程序私自报废专控产品的,视情节严重处以单位500元/次。

第十七条 “一通三防”产品相关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报表的、虚报数据的给予责任人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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