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矿电网安全、经济、合理地运行,切实加强矿井电气管理,进一步提高质量标准化水平,依据上级有关规程、规定和有关电气方面的实施细则,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杨村煤矿所有变、配电工、电气维修工、安装工和电气管理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电气设备管理、使用与维修
第四条 机电科设备组具体负责全矿设备的选型、购(调)入、调出、分配、安排大修和报废等(综机设备除外)。
各区队应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
第五条 各单位需用电气设备时,由设备管理员提出申请,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领用手续。申请设备时应注明所需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及使用地点。
第六条 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防爆检查员对其防爆性能进行严格地检查,取得“入井许可证”后方准入井。严禁无证入井,否则按失爆处理。
电气设备入井前的检查内容包括:
1.零部件是否齐全完整,编号、铭牌、煤安标志是否清淅。
2.外壳、接线箱、底座等是否有变形,防腐油漆是否有脱落。
3.各进出线装置是否封堵。密封圈、挡板、挡环是否齐全合格,放置顺序是否正确,喇叭嘴是否上紧。
4.隔爆接合面应经磷化处理,并涂凡士林。接合面无锈蚀,机械损伤不超过规定。
5.对每个隔爆间隙逐一进行测量,其间隙应符合要求。
6.联锁装置齐全完整。
7.控制线压线无松动,线号清晰。
8.注油设备不应有渗油现象。
第七条 电气设备在搬运过程中要轻装慢放,外露的接合面要加以防护,以免损伤,设备连接紧固螺钉在搬运过程中要上紧。
第八条 电气设备在井下使用时,应防止矿车掉道时撞伤设备。设备周围环境应干燥,无杂物堆积,严禁电气设备遭受滴水、淋水侵蚀。
第九条 开关等电气设备应上台上架,尽量与地面垂直放置,最大倾角不得超过15°。
第十条 有待交接电气设备及电缆线路等,在未办理交接签字手续前,仍由原安装单位或维修单位负责维修。出现同一台设备的维修和使用不属同一单位时,设备检查时考核维修单位。
第十一条 电气设备的维修必须实行包机制度,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应有标志牌、完好牌,并应填写清晰、正确,防爆电气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防爆合格证,并不得超期。
第十三条 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由专职电工定期进行巡回检查:
1.电气设备有无失爆。
2.设备各零部件是否齐全,挡板、挡环是否锈蚀。
3.注油电气设备有无渗漏现象,油色、油位、油温是否正常。
4.电缆、接线盒(室)是否有过热现象。
5.变压器、电动机等温度、声音是否正常。
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带有编号时,必须向机电科设备组申请,并重新刻号。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应清洁、完好无损。严禁出现裂纹、开焊或严重变形,否则为失爆。(严重变形是指变形长度超过50mm,同时工业生产凹凸深度超过5mm)。
隔爆外壳严禁进行烧焊修补。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不应有严重锈蚀现象,进行涂漆防腐时下列地点不应涂漆:铭牌、防爆标志以及其它警示牌。渗入隔爆接合面的油漆及时清除。
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壳内外有锈皮脱落为失爆。
第十七条 闭锁装置应齐全、可靠。设备原设计无闭锁装置的,不得去掉“断电源后开盖”的警示牌。
闭锁装置起不到闭锁作用为失爆。
第十八条 隔爆室的观察窗,严禁缺密封垫或胶封。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一般玻璃为失爆。
第十九条 隔爆接合面应保持完整,定期进行磷化和更换防锈油脂。油脂内部不得渗入铁硝、砂粒等,防止划伤接合面。
第二十条 隔爆接合面的间隙不应超过规定值,其机械损伤不超过允许值。
第二十一条 隔爆接合面不应留有油漆,无意中造成的油漆痕迹立即擦掉。
第二十二条 用螺栓紧固的隔爆接合面,打开时不准留下一根螺栓以它为轴转动,防止隔爆面之间相互磨擦造成损伤。
第二十三条 用螺栓紧固的隔爆面,同一部位的螺栓、螺母等规格应一致,螺母必须上满扣。弹簧垫圈以压平为合格,对于断裂或失去弹性的弹簧垫圈必须及时更换。
第二十四条 螺纹隔爆结构中,螺纹啮合扣数不得少于6扣。
第二十五条 立式电动机应防止外物垂直进入通风孔。正常工作状态下,风扇距风扇罩、隔板的间隙不小于风扇直径的1%,最小为1mm。
第二十六条 电气设备的零部件应齐全。开关及起动器的消弧罩不应有缺损,不允许缺消弧片和电源隔板,接线室内应清洁干燥,绝缘座、套管不允许裂纹、烧伤等痕迹,触头的开距、同期度应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电缆引入装置应完整、齐全、坚固。喇叭口不应有破损、挡板、挡环不应有锈蚀。
第二十八条 密封圈厚度和宽度应符合规定,密封圈不得出现破损、老化、变质和变形。使用中不允许将密封圈倒置或在电缆和密封圈之间涂润滑油脂。
第二十九条 电缆接线时,其护套要伸入盒(腔)壁5~15mm,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
第三十条 接地芯线应留有余量,防止电缆拔脱时地线先断失去保护作用。
第三十一条 接线应整齐无毛刺,上紧螺母时不应压住电缆绝缘外皮,裸露芯线距垫圈的距离不能大于10mm,接线完毕后应仔细清洁接线室,不得留有碎导线头等杂物。
第三十二条 防止电缆拔脱的装置应压紧电缆,但电缆的压扁量不得超过其直径的1/10。
第三十三条 电缆引入装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超过1mm。
2.进线嘴内径与密封圈外径的差超过下列规定值的。
3.密封圈单孔内穿多根电缆或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
4.密封圈因破损、老化、变质、变形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5.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上的。
6.密封圈和电缆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
7.一个进线嘴内用多个密封圈的。
8.不用的进线嘴缺密封圈或挡板或者档板绝对厚度小于2mm
及挡板直径比进线嘴内径小2mm以上的。
9.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或挡环放在密封圈和挡板之间的。
10.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及密封圈能活动的。
11.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的。
12.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紧不到位或用一只手的三个手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进半圈的。
13.使用的螺母式进线嘴缺少挡环的。
14.电缆在进线嘴处能抽动的。(顺着电缆进线方向以用手不能将电缆推进接线室为合格)。
15.高压铠装电缆的接线盒没灌绝缘胶或绝缘胶没灌到三叉口以上的。
16.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口引入出动力线的。
第三十四条 煤电钻插销或开关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应接插头。严禁接反,否则为失爆。
第三十五条 增安型电气设备连接件的导电螺杆和螺母的螺纹必须良好,其弹性中间件不得缺少。
第三十六条 结束使用或更换下来的电气设备,由各使用单位及时回收,交机电科设备组检查验收后办理回收交接手续。回收的电气设备,严禁乱扔乱摔,更不得随意拆除零部件。
第三章 电缆的管理、运行与维护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机电科电缆组具体负责全矿井下低压电缆的领取、收发、保管、修补等工作(不包括综机1140V电缆)。
矿井所用高压电缆由安装单位到器材供应科办理领用手续。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设立兼职电缆管理网员,负责本单位电缆的领取、入井、交接、回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新电缆由电缆组统一领取,电缆领取后须经检验、编号、上账、建卡后方可入库、投入使用。
各单位需要电缆时,须向电缆组提交“领用电缆申请单”,注明所需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和安装负荷等。
第四十条 电缆入井前必须进行检查,由电缆组签发“入井许可证”后方可入井。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下井使用:
1.电缆无编号;
2.绝缘不合格;
3.线芯与绝缘层严重粘连;
4.电缆护套或线芯绝缘出现老化、龟裂或破损。
第四十一条 电缆发出后立即上卡、挂牌,达到账、卡、物一致。
第四十二条 凡撤下不用的电缆,必须限期回收交电缆组,并撤卡、摘牌。回收上井的电缆须经电缆组检验,发现砸伤、炮崩、截断、丢失情况时,必须组织分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改变使用地点或管理单位的电缆,必须到电缆组办理手续。
第四十四条 电缆的敷设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在水平巷道或30°倾角客观存在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电缆钩悬挂。在立井井筒或倾角30°及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电缆卡进行固定。通过碹岔或横过巷道的电缆,必须用电缆卡或电缆托桥进行固定。
2.通过风门、防火门、电气设备隔墙等敷设电缆时,应有穿墙套管保护。电气硐室套管应严密封堵。
3.电缆由地下引出地面时,应有2米以上的金属管进行保护。
第四十五条 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立井井筒中不得超过6米,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不得超过3米,在硐室内不得超过2米,在电缆沟内不得超过1米,横过巷道的电缆采用电缆卡固定时,固定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5米。
第四十六条 高低压电缆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高压电缆之间以及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高低压电缆相互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m。
第四十七条 井筒和巷道内的电话电缆和监测电缆,应同电力电缆分挂在井筒的两侧。因受条件所限不能分挂在两侧时,在井筒中应敷设在电力电缆0.3米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的上方,并与电力电缆0.1米以上的距离。
第四十八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和滴水,在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同压风管或水管在同一侧敷设时,必须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第四十九条 电缆同胶质风筒等易燃品应分挂在巷道两侧,否则相互之间应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第五十条 电力电缆的悬挂应有适当的垂度,且垂度一致,电缆悬挂高度不小于1.8米。
第五十一条 在有电机车架线的巷道中敷设电缆时,电缆应敷设在架线吊线0.1米以下的地方。
第五十二条 悬挂电缆用的电缆钩、电缆卡应用扁钢材料,不得使用圆钢制作。电缆钩、电缆卡及支架在安装前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第五十三条 电缆钩、电缆支架安装应牢固,地脚埋入深度不得小于100mm。
第五十四条 严禁用金属丝绑扎悬挂电缆。采掘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等受条件所限时,可用宽度不小于25mm的胶质布带悬挂,但必须悬挂整齐。
第五十五条 用电缆卡悬挂电缆时,应在电缆与卡箍之间加一层2~3mm的橡胶垫。
第五十六条 无论高低压电缆都不得有打绞现象。
盘圈或盘“8”字的电缆不得带电。
第五十七条 无论井上井下平行敷设的多根高压电缆接线盒应相互错开,并妥善悬挂,不应使接线盒两端的电缆受纵向拉力。
接线盒不应遭受淋水。高压接线盒局部接地装置应符合要求。低压接线盒应铭牌向外,接线喇叭口不得朝上。
第五十八条 井上下高压铠装电缆定期进行防腐,不得有铠装层松散或严重锈蚀现象。
第五十九条 每一个高压接线盒,每一路电缆的每一个分支点、拐弯处及沿线每隔一定距离均应挂标志牌,注明电缆的编号、用途、截面和长度,以便识别。
第六十条 井下进行电缆冷补工作时,必须将电缆上煤泥等污物清理干净。
第六十一条 井下进行巷道施工时,应由施工单位将电缆防护好,严禁崩坏电缆。喷浆不得喷到电缆上。施工完毕后,仍由施工单位将电缆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在井下巷道内运输超宽的大型材料或设备时,运输单位必须沿途检查运输路线,提前制定出防止挤伤或刮断电缆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 井下电缆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破口,否则同电气失爆同等对待。
(注:电缆破口有两种:一种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屏蔽层者;二是护套受损深度达最薄处的1/2以上,长度达20mm或沿围长1/3以上者)。
第四章 小型电器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机电科小型电器管理组具体负责全矿小型电器的选型、调配、修复、报废等管理工作。小型电器由小型电器管理组统一办理领用、发放手续。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需用小型电器时,由班组长提出申请,到小型电器管理组办理领用手续。申请应注明所需小型电器的名称、规格型号领用数量、使用地点等。
第六十六条 小型电器在入井前必须进行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准入井。
第六十七条 小型电器必须做到账、卡、物、牌板相符。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转让,更不得丢失。
第六十八条 不用的小型电器要及时回收,交小型电器管理组办理回收交接手续,不得在井下存放,以免锈蚀和丢失。
第五章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
第六十九条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2.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头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5.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第七十条 局部接地极用钢管制作时,其直径不应小于35mm,长度不应小于1.5m;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
第七十一条 局部接地极埋设应合格,不得埋于浮煤中,在帮上打眼埋设的接地极应牢固,不应出现窜动。
第七十二条 电气设备严禁出现串联接地。
第七十三条 禁止把电动机的地脚螺栓当接地螺栓使用。
第七十四条 电气设备外壳同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采用铜线时,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2;采用镀锌钢绞线时,其截面不得小于50mm2;采用镀锌扁钢时,其厚度不应小于4mm,截面不应小于50mm2。
第七十五条 接地装置连接用螺栓、螺母应用不锈材料制成或镀锌,螺栓规格不小于M10。接地线与接地母线或接地螺栓的连接应使用卡爪,并加弹簧垫圈防松,保证连接可靠。
第七十六条 接地线采用绑扎时,其绑扎长度不得小于100mm。镀锌扁钢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00mm,并用两条螺栓固定。
第七十七条 电气设备、电缆在每次安装、检修或搬迁后,应详细检查接地装置的完善情况,凡保护接地装置未完善的,禁止送电。
第七十八条 对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测定。地面每年一次。
凡接地电阻超限的接地装置,必须立即整改。
第六章 电气保护
第七十九条 6kV电网继电保护归属机电科技术组管理,井下低压电网的继电保护归属机电科电管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继电保护的定值和匹配。
第八十条 各种继电保护应按规定配置齐全,动作可靠。严禁短接或甩掉不用。
第八十一条 熔断管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使用,电压等级和电流值必须符合要求,不得有裂纹和严重烧伤现象。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第八十二条 煤电钻及照明系统必须使用专用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综保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第八十三条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装置。检漏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每天必须对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第八十四条 每月必须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试验工作应有瓦斯检查员的配合。
第七章 其它有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地面各用电单位必须做好春季防雷电工作和冬季“四防”(防火、防冻、防污闪、防小动物)工作。变电所、机房等电缆进出口应严密封堵。
第八十六条 各机房、硐室的绝缘用具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品。
第八十七条 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和瓦斯断电闭锁装置并灵敏可靠。对有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取双风机双电源。
第八十八条 井上下无论在什么地方拆搭火,都必须提前向机电科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简图,标明拆搭火的位置及设备名称、型号、容量等。严禁私自拆搭火。
矿井所有高压及地面低压负荷拆搭火的审批权在机电科技术组,井下低压负荷拆搭火的审批权在机电科电管组。
第八十九条 井上下不得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因特殊情况必须带电工作时,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机电总工、矿长批准。
第九十条 所有井上下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并严格执行工作票签发权限。
除工作负责人外,其它人员不得办理停送电申请。否则,工作票签发人一律不予受理。
具有影响其它单位的工作票经矿当日值班领导批准,影响通风的工作票必须经通风科和矿当日值班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一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严格执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或闭锁措施,并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除停电人员外,任何人不准解除闭锁或摘下警示牌擅自将设备送电。
如有两组及以上人员在同一条线路上工作时,应分别悬挂各自的警示牌。一组工作结束,其它警示牌尚未摘除前,禁止合闸送电。
已经挂地线或合接地刀闸的开关应悬挂“已接地”牌,未解除接地前,严禁进行合闸操作。
第九十二条 无人值班的配电点,开关停电后应派专人看守,看守人员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
第九十三条 严格执行工作负责人专人联系停送电制度和停送电命令制度,严禁约时停送电或借他人的停电时间进行电气检修工作。
第九十四条 各机房、变电所及采掘工作面配电点,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第九十五条 井下出现电气故障时,严禁利用试送电的办法寻找故障点。
第八章 考核与惩罚
第九十六条 机电科专业组现场跟踪检查外,每月组织1-2次设备普查,每次现场检查电气设备不少于6台,小型电器不少于10台件,低于上述台件,按月累计计算。
第九十七条 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杜绝失爆,发现一处失爆罚款100元。
第九十八条 开关等电气设备一台不上台上架罚款50元,直接遭受滴水、淋水侵蚀而无防护措施每台罚款50元。
第九十九条 出现密封圈倒置或在密封圈和电缆之间涂润滑油脂的每处罚款50元。
第一百条 电气设备无标志牌或填写与实际不符,每台罚款50元。无防爆合格证或合格证已经超期每台罚款50元。
第一百零一条 回收的电气设备如出现拆件,根据对设备的破坏程度,处以设备价值的10-50%元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因擅自到器材供应站领取小型电器,造成小型电器无编号及账、卡、物不相符,按使用台数每台件分别给予领用单位和发放单位罚款50元。
第一百零三条 丢失小型电器,按其原价值赔偿,小型电器私自编号按第一百零四条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电缆上有喷浆料每1m,罚施工单位5元。
第一百零五条 砸伤、炮崩电缆每处罚款50-1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擅自截断电缆按截下电缆原值罚款。丢失电缆按电缆原值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出现电缆落地、打绞或用铁丝绑扎电缆每处罚款50元。
第一百零七条 电缆无编号一处罚款50元,不按规定悬挂标志牌的每处罚款50元。
第一百零八条 电气设备出现串联接地罚款50元,缺接地极或接地线截面不足每处罚款100元,绑扎长度不足100mm,每处罚款50元。
第一百零九条 擅自改变高、低压开关继电保护定值或短接、甩掉保护不用的,每查出一处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发现用金属丝代替熔体每处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现场不使用煤电钻综保罚款50元,不使用检漏继电器或照明综保罚款100元。煤电钻综保检漏继电器少试验一次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不按规定装设风电和瓦斯断电闭锁装置一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书面申请私自进行拆搭火每次罚款50元,(事故状态除外,但事后必须向机电科汇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检查不合格的问题,要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否则罚款50-100元,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加倍进行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统一组织的设备检查、交接以及预先通知的各种会议,要求各单位派员按时参加,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200元以下的奖励。对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大电气隐患避免电气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50-100元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程、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与我矿过去的电气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等相抵触时,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内容,过去有关的制度、规定仍然有效。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机电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