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供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井安全供用电管理,确保人身和电气安全,保证供电系统及设备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杨村煤矿矿属各有关单位、驻杨村煤矿的单位和外包施工单位及外转供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建立健全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区队全员参与的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制。全矿供电管理工作在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机电科负责。电气管理职责划分如下。
1.机电科为电气安全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电气安全的业务管理工作。
2.安监处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气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3.各供用电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电气安全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电气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机电科建立健全电管、设备、三电节能、电缆、电气试验、五小电器等专业组,对全矿供电系统及设备进行专业化管理,机电科专业组的各种职责落实到人。
第五条 矿井新采区供电方案、新安装采区变电所、采区绞车房、采区泵房、固定胶带机,已投运的高压供电系统的增容、改造设计,采煤、掘进工作面高低压供电设计及地面生产系统的供电设计由机电科负责。其中综采、综掘工作面高低压供电设计由综机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新安装的变电所、配电点必须经机电科组织有关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供电系统的调整,必须经机电科批准。矿井变电所的建设与改造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供电部门批准。
第八条 供电系统负荷调整,相应电气设备要重新整定后方可送电。高压整定计算由机电科负责,机电科电气试验室负责整定。在变电所内及所外第一级馈电开关的低压整定计算由机电科负责,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整定。其中综采、综掘工作面高低压整定计算由综机办公室负责,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整定。除此以外其它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整定计算,报机电科审批后,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整定。
第九条 机电科不定期组织矿井供电系统检查,各单位应主动协助和配合检查。
第十条 机电科及各运行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编制矿井供电系统图。
1.各单位根据运行管理范围内的负荷变更情况及时修改本单位的供电系统图,每季度初向机电科上报供电系统图。
2.机电科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每季度及时绘制详细的井下供电系统图。
3.所有变电所、10米范围内三台及三台以上设备的配电点都必须张挂供电系统图,注明整定值,并随负荷变化随时更改(负荷变化后48小时之内完成供电系统图的更改)。
第十一条 供用电单位对分管范围的电气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各用电单位的负荷调整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至少提前3天向机电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必须注明负荷调整位置及设备名称、型号、容量等。机电科根据用电单位的申请和供电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提供设计方案,由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所有变电所、配电点的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签发人以矿文件公布的名单为准,每年审核一次。工作负责人必须为熟悉本系统及设备的人员。各工作权限和责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停送电申请制度的管理。停送电申请应至少提前一天办理,由停电申请单位提出并经有关供电管理单位确认影响范围,由值班矿领导或分管机电工作的矿领导和调度室批准,影响通风的申请还必须经通防科批准。批准后,办理相应工作票。影响范围由调度室提前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严格电气操作监护制度。电气设备操作由两人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对设备系统较为熟悉的为监护人。监护人员临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暂停作业。
第十六条 加强井上下无人值守变电所(或配电点)的管理工作,各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无人值守变电所的管理规定,并认真加以落实。
第十七条 各分管单位对所管辖设备等有更换或更新改造的建议权,更换或更新改造必须提出方案报机电科、机电副总工程师和机电矿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定期组织对矿井供电系统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并报兖州煤业公司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机电副总工程师半年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供电系统进行一次核算,编制出继电保护整定计算书。
第二十条 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在每年一月底以前,组织机电科编制出当年的春季预防性电气试验计划,由机电矿长批准实施,并报兖州煤业公司主管部门备案,电气试验室按照审批的计划按期完成试验。
第二十一条 对于供电事故的处理,必须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追究,事故分析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造成人身伤亡、全矿停电的供电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分析,其它类型事故由矿组织分析。
第二十二条 机电科负责全矿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管理工作,矿属各单位在机电科业务指导下做好各自范围内的供用电工作。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三条 矿井变电所的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制定出详细的方案或设计,方案或设计必须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经过相关部门的技术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需报上级部门审查批准的方案或设计有:矿井35kV电压等级和6kV电压等级变电所的建设与改造项目、井下中央变电所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矿井主要变电所二次保护或综合自动化系统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等。矿自行审查批准的方案或设计有:井下采区变电所的建设与改造项目。
第二十四条 矿井35kV电压等级和6kV电压等级变电所的建设与改造项目、井下中央变电所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矿井主要变电所二次保护或综合自动化系统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的施工单位资质必须经过兖州煤业公司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其它建设与改造项目的施工单位资质由矿有关单位审定。
第二十五条 矿井供电系统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实施,除必须制定施工措施外,还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供电措施,以保证施工期间的矿井供电安全。矿井35kV和6kV电压等级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安全供电措施经矿审查后,报兖州煤业公司批准。其它项目的安全供电措施由矿自行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矿井供电系统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由方案设计的审查批准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
第四章 供用电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用电负荷审批程序
1.生产过程中需要增加或减少负荷时,使用单位必须提前3天向机电科提交用电负荷申请表,申请表上必须注明负荷调整位置及设备名称、型号、容量等,机电科电气管理组(以下简称电管组)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和供电实际情况,提供设计方案,并对定值进行计算,按照程序审批后,下达井下开关电流整定通知单,使用单位按照定值通知单的定值进行整定,整定完毕后将定值单返回栏交机电科,机电科电管组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
2.对于新开掘进工作面的供电设计(综掘工作面供电设计除外),由施工单位在会审作业规程前10天向机电科提交用电负荷申请表及工作面巷道设计,机电科电管组对供电系统进行设计,供电设计说明书按照程序审批后,机电科下发至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按照供电设计进行施工。
3.对于新安装的采煤工作面的供电设计(综采工作面供电设计除外),由机电科电管组根据工作面接续计划及工作面巷道设计进行供电设计。供电设计说明书按照程序审批后,机电科下发至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按照供电设计进行施工。
4.综采、综掘工作面供电设计由综机办公室负责进行设计,报机电科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下发至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按照供电设计进行施工。
5.定值在运行中有问题时,使用单位填写用电负荷申请表,申请对运行定值进行调整,机电科电管组核算后,重新下达井下开关电流整定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 审批权限
1.生产过程中需要增加或减少的负荷,对供电系统影响不大时(高压负荷变化小于等于150KVA,低压负荷变化小于等于50KVA),由机电科电管组负责计算定值,机电科技术主管或科长审核下发。
2.对供电系统影响较大(高压负荷变化大于150KVA,低压负荷变化大于50KVA)、新开掘进工作面、新安装的采煤工作面的供电设计,由电管组设计,机电科技术主管审核,技术主管外出时由机电科副科长或科长审核,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
3.井上下无论在什么地点拆接电源,都必须提前向机电科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拆接电源的位置和设备名称、型号、容量等,必要时附上简图。严禁私自拆接电源。
4.矿井所有高压负荷拆接电源的审批权在机电科技术组,矿井低压负荷拆接电源的审批权在机电科电管组。
第二十九条 停送电管理一般规定
1.停送电操作人员和电气维修工,必须经相关部门的岗位资格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停送电操作人员必须熟悉作业范围内的电气系统,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以及停送电的操作方法。
3.停送电操作人员和电气维修工必须掌握验电器具的使用等级,以及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法。
4.电气设备的维护要达到《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规定的要求,各种电气保护齐全,动作可靠,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并且合格。
5.各单位进行停送电操作,要备齐各种绝缘用具、验电器具、仪表并经检验合格。
7.按本规定填写“停电申请表”和“工作票”,经批准后执行。
8.钥匙的管理规定
(1)高压室门钥匙的管理
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由配电值班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值班员使用,第三把钥匙可以借给许可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必须登记签名,当日交回。
(2)地面和井下无人值班的变电所门钥匙根据所管辖的范围划分,由水电暖工区或机电工区配电工保管,电工进行巡检和检修时可以借给使用,但必须进行登记,当日必须交回。
(3)开关柜门钥匙、变压器室隔离栅栏门钥匙和“五防”功能钥匙由配电工保管和使用,严禁外借。
(4)变电所开关柜安装或改造期间送电前,开关柜各种钥匙由安全负责人负责保管和使用。控制系统回路调试完毕需要送电时,开关柜所有钥匙必须全部移交给配电工保管和使用,由配电工进行停送电操作。
第三十条 特殊规定
矿井停电事故严格按照《杨村煤矿供电系统基本运行方式及事故处理预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工作票使用规定
1.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电者;
(2)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采取安全措施者;
(3)高压电力电缆需停电的工作;
(4)其它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采取安全措施者。
2.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停送电手续的办理
1.停电单位提前1天由电工或技术人员到机电科电管组办理停电申请表,再持停电申请表到调度室审批停电时间。或停电单位持停电申请,停电申请必须注明停电原因、停电影响范围,申请停电时间,到调度室审批停电时间。
2.经调度室批准后,停电单位持停电申请表或停电申请到机电科或停电设备所属单位办理工作票。
审批后的停电申请或停电申请表调度室、机电科、停电设备所属单位各存一份。
3.工作票一式两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停送电操作人收执。第一种工作票提前一天送给操作人员,第二种工作票在工作前送给操作人员。
4.全部工作结束后,高压工作票交由变电所收执。低压工作票第一页由变电所收执,第二页交回机电科。
5.工作票、操作票要妥善保管,不得撕毁,已使用过的至少保存一年。
第三十三条 停送电作业规定
1.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变电所停送电操作必须由变电所值班员执行,变电所以外的停送电操作由停电设备所属单位的电气维修工执行。其它人员不准进行停送电操作。
2.停送电操作人按照“工作票”内容,根据供电系统图和现场实际,核对无误后,填写操作票,按操作规程进行停送电的操作。
3.停电后,要用与电压等级相适应的合格的验电器验电,确认无电后,用合格的短路接地线充分放电,做好短路接地措施后方可开始相关作业。
4.相关作业完成后,撤除所有安全措施,并经复核无误后,方可联系恢复送电。
5.对于井下停送电操作前,需要检测瓦斯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停送电操作。
第三十四条 验电、放电和挂短路接地线作业规定
1.35kV、6kV的电压等级
验电:用与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的进出线的两侧各相分别验电,验电时必须带上绝缘手套,人体与可能带电体保持一定距离(35kV、6kV为0.6m)。
放电:当验明确无电压后,用有合格绝缘外层的导线或专用放电装置对地放电。
装设短路接地线:当放完电后,要立即装设短路接地线。装设短路接地线由两人进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卸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接地线用专用线夹固定在导体上。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短路接地线用多股裸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
2.1140V、660V、380V及以下的电压等级
验电: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的两侧各相分别验电。
放电:用有绝缘外层的导线或者专用器具对地放电。
装短路接地线: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接地线用专用线夹固定在导体上。拆卸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短路接地线用多股裸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
第三十五条 继电保护规定
1.责任分工
机电科技术组负责6kV供电设备的保护整定计算,并下达继电保护定值单,由机电科电气试验室进行高压部分的定值整定和试验。
机电科电管组负责采区变电所(含配电点)低压开关的保护整定计算,并下发定值通知单,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开关的保护定值整定。
2.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应符合DL/T584《3-110千伏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化装置整定计算》等相关规定。
3.结合供电系统调整变化,定期进行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统一考虑定值间的相互配合。整定方案(定值计算书)主要内容包括:整定原则、设备名称、型号、负荷情况、保护类型、阻抗参数图、计算公式及过程、系统主接线图和定值表,正常和特殊方式下的注意事项或规定事项,系统运行、保护配置及整定方面遗留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4.井下采区变电所以外的低压供电设备(包括移动变电站低压侧开关及责任范围内的其它开关)由各单位电工严格按照机电科下达的供电设计保护整定通知单进行保护定值的整定。在实际定值整定中遇到问题,如:设备的整定档位、整定范围和供电设计要求的整定值不一致时,将情况及时反馈机电科。机电科根据现场设备实际情况,下发定值通知单,由各单位按照定值通知单进行保护定值整定,保证设备整定值、设备标志牌、供电图与供电设计一致。
5.保护定值执行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必须在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完成现场保护装置整定值的调整和更改,并及时回执,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执行,继电保护定值的调整和更改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执行一人监护,定值整定后应进行相关试验合格方可投用。
6.继电保护定值的执行要使用“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该通知单上要有计算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方为有效。
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的下发,必须办理收发手续,收发签字本要妥善保存。
7.在特殊情况下急需改变保护装置定值时,汇报分管副总工程师后,下令更改定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有关手续。
8.整定计算书和整定通知单由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整定计算书和整定通知单需整理成册,归档保管。
第三十六条 井下及矿井高压部分
1.各种继电保护应按规定配置齐全,动作可靠,严禁短接或甩掉不用。
2.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出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
3.井下配电网络(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络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络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4.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5.熔断管不得有裂纹和严重烧伤现象。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体。不得将不同额定电流的熔体并联使用。
6.煤电钻及照明系统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每天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综保必须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功能,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7.井下低压馈出线上必须装设检漏装置。检漏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各用电单位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用电单位根据生产安排,每月对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开关进行一次远方人工选择性漏电试验,并在每月5日之前将试验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机电科。
8.漏电跳闸试验完毕,由各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恢复供电工作。机电工区负责变电所内恢复送电工作。
9.机电科应对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执行情况每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保存一份远方试验记录一年以上备查。
第三十七条 地面部分
1.地面低压电网的各类保护由各运行管理单位管理,机电科定期监督检查。
2.机电科定期检查输配电线路的漏电保护装置的可靠性,各运行单位每隔6个月或在设备移动时必须检查1次漏电保护装置和自动开关,每年必须检验、调整1次漏电保护装置。
3.各种电气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每年试验检查一次,设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检查漏电保护装置的可靠性,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生活区供电
1.机电科负责生活区安全供用电管理。
2.社区管理中心负责生活区抄表计量、收费。
3.水电暖工区负责生活区管辖范围内供电线路、供电设施、公共照明、节日彩灯的维护、管理。
4.机电科、企管科、内部市场办、审计科、纪委监察科对生活区供用电、抄表计量、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规定
检查、调整项目 检查周期 备注
使用中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每月1次 每日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检查整定 每6个月1次 负荷变化时随时整定
高压电缆泄漏和耐压试验 每年1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检查 每季度1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每月1次 每周由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 每月1次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每月1次
新安装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定 投入运行以前
第四十条 电气试验规定
1.机电科电气试验组是全矿机电设备、设施电气实验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全矿电气试验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防雷减灾工作。负责对各单位试验工作督促、检查、复查,负责整理、审核、保存各种试验和检验报告。
2.电气试验组负责电气设备规程规定的绝缘性能试验、盘用仪表试验及继电保护试验,参加大型设备的技术测定,负责全矿高压电气设备、高压电缆的电气试验工作(需要外委试验的除外)。各项电气试验均应作好详细的试验记录,对试验合格的电气设备或电缆应出具试验报告,合格的仪表应加铅封。试验报告交由机电科技术组存档。
3.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历年试验资料、登记档案,对试验结果进行全面的、历史的、科学的综合分析,逐步掌握设备性能变化趋势和规律,不断提高试验水平,提供更合理、更科学的试验数据。及时整理试验报告,并存档,防止资料丢失,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4.做好仪器、仪表、配件、材料管理,分类存放,按需要上报购置计划。
5.负责高压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整定工作,以及保护定值的检查工作。
6.每年三月底以前将其分管范围内的避雷装置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进行一次测试和检查,出具试验报告。
7.所有应做试验的项目,包括高压线路、电缆,高压开关的各项试验,继保整定,绝缘油、绝缘用具的耐压试验,避雷器打压试验,接地电阻测试,检修后的电机、电器、电缆验收试验,低压开关过流继电器刻度校验及无压释放试验,仪表的校验等,应根据相关要求,确定试验单位(外委或矿检),编排试验周期,按时进行试验。
8.试验周期及时间安排
(1)一般情况矿区6kV电气设备每年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校核试验,一般每年二月初至三月底进行防雷设施试验,五月底之前进行预防性试验。
(2)一般顺序:35kV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中央泵房、主副井绞车、压风机房、南北风井机房、井下各采区变电所、井上各变电所,井上下可同时进行,原则是先电源端,后负荷端。
9.各用电单位每年12月10日前,应将本单位下年度所需常规电气试验计划书面报机电科技术组审查,便于统一制定《年度电气试验计划》。
10.各用电单位需要进行检测的绝缘手套、绝缘靴、安全帽、绝缘板、验电器、放电棒、接地线等保安用具,交电气试验组。由电气试验组交与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再由电气试验组发给使用的单位。检测报告交到机电科技术组存档。试验不合格的电气设备或电缆、表计及绝缘用具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应及时处理或更换。
第五章 杂散电流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为有效防治煤矿杂散电流对矿井金属管道,铠装电缆及其它金属导体的腐蚀,最大限度减小矿井杂散电流引起电雷管先期爆炸的可能性,特加强杂散电流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杂散电流管理职责划分如下:
1.机电科:负责矿井电力网电容电流的监测与防治,保护接地网的管理。
2.技术科:负责矿井运输直流架线杂散电流的监测与防治。
3.水电暖工区:负责矿井电力网电容电流补偿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4.运搬工区:负责矿井运输直流架线的安全可靠用电运行。
5.其它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电气设备,电缆的绝缘摇测,确保电气设备可靠接地。
第四十三条 杂散电流管理规定
1.加强井下设备及供电电缆的规范管理,做好设备入井前的检定、检测试验工作,保证入井设备台台完好,电缆泄漏电流合格方可入井。矿井6kV级及以上电缆在投运前必须耐压试验合格,其泄漏值不超过规程标准要求;且每年对其进行一次绝缘耐压试验,电气试验室存档备查。
2.低压电缆绝缘摇测由各单位负责每季用1000V摇表摇测一次,绝缘电阻值符合1140V 50MΩ/km,660V 10MΩ/km。各单位将所辖电缆摇测结果报机电科存档。
3.接地网接地电阻摇测每季一次,主接地极电阻摇测由机电科电气试验室负责,局部接地极电阻摇测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负责局部接地极的日常检查维护。
4.为了减少电机车架线对地漏电,架线必须有两道良好的绝缘,并且绝缘物要保持清洁。架线绝缘瓷瓶每月清扫一次。
5.轨道和道岔的接缝必须进行可靠的电气连接,接缝处的电阻不得超过同种钢轨4m长度的电阻,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6.各平行轨道之间每隔50m要连接一根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它具有相等电阻的导线。
7.在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加绝缘。而且要在不回电的轨道上设置两个绝缘点。第一绝缘点设在两轨道接线处,第二绝缘点距第一绝缘点必须大于一列车长度。
8.井下各金属管道,每年进行一次防腐处理。
9.轨道道床,道木应及时清理,确保轨道无淤泥积水。
第六章 防爆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机电科是全矿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对全矿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检查。
第四十五条 任何新进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都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否则,一律不准入矿使用。
第四十六条 防爆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加贴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防爆电气设备在现场运行半年后,必须由防爆检查员重新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对防爆性能合格的设备重新张贴防爆合格证。
第四十七条 现场张贴的防爆合格证应有合格证编号、电气设备编号和防爆检查员编号以及张贴日期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电气设备在搬运过程中要轻装慢放,外露的接合面要加以防护,以免损伤,设备连接紧固装置要紧固可靠。
第四十九条 电气设备在井下使用时,应防止矿车掉道时撞伤设备。设备周围环境应干燥,无杂物堆积,严禁电气设备遭受滴水、淋水侵蚀。
第五十条 开关等电气设备应上台上架,尽量与地面垂直放置,最大倾角不得超过15°。
第七章 外转供电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机电科是外转供电的牵头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牵头组织企管科、内部市场办、监察科、审计科、保卫科、水电暖工区等单位人员对外转供电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水电暖工区负责外转供电的日常管理、供电设施的维护维修、电费的收缴、供电运行状况的检查工作。每月负责向矿领导及机电科报送外转用户售电和使用情况明细表,便于及时掌握外转用户用电是否正常,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分管矿长和矿长。
第五十三条 对转供电工作实行分级管理。35kV级电压等级的转供电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6kV级及以上、35kV以下电压等级,必须由矿长审批,其中对于单用户转供电容量在 500KVA 以上的,或单一线路转供电容量在 1000KVA 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6kV以下的转供电由矿长或分管矿长审批。原则上减少外转供电容量和客户。
第五十四条 转供电工作必须保证生产用电的安全,不得在以下线路上进行转供电:
1.矿通风机、主副井提升绞车、消防水泵、医院等一级负荷的高低压供配电线路。
2.其它重要的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停电将造成比较大的经济损失或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非一级用电负荷。
第五十五条 凡需用电的企业、单位及个体(以下称用户),在用电前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交机电科,并提供用电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包括工商、税务等相关证件及环保、技术等其它资料。机电科在严格审查用户的信誉和有偿支付能力后,报分管矿长和矿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外转供电手续,水电暖工区办理供电业务(电表、磁卡、开关等按成本费用向用户收取)。
第五十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用电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用电前应向供电方交纳工程预计用电总额1.5倍的保证金,待工程完工后,由机电科和水电暖工区抄表结算实际用电量,多退少补。
第五十七条 转供电工程应有完善的设计,机电科和水电暖工区负责对设计进行审查。对6kV级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转供电工程需组织专家,对系统的许可容量、系统的运行方式调整方案、转供电工程的设计方案、保护装置设置和整定计算、主要设备的选型等进行审查,并对实施该转供电工程对供电系统的影响进行评估。审查和评估结果应形成书面的批复意见。对审查通过的转供电工程,机电科和水电暖工区负责监督用户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
第五十八条 凡用户新装、增容,机电科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增容手续,包括供电方案批复、设计审查、工程验收、签订供用电合同、建立用户用电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交纳供配电贴费。
第五十九条 用户如变更用电(包括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或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等)时,应事先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
第六十条 机电科负责组织矿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合格后,供用电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并交纳电费保证金后方可装表接电。
第六十一条 由机电科、企管科和水电暖工区三家单位共同代表矿方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六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用电指标,合理使用电力,并自觉接受供电方的考核,不得超指标用电。
第六十三条 用户应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电器设备事故的发生。用户发生重大供电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通报。
第六十四条 用户的用电设施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由供电单位按规程进行整定和校验。费用由用户负责。
第六十五条 用户应遵守供电方的用电管理规定,禁止窃电和违章用电。对窃电和违章用电行为,供电方可终止供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供电方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为保证供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定期或不定期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章 考核与惩罚
第六十六条 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应杜绝失爆,每发现一处失爆对相关单位现场挂红牌,并按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擅自改变高、低压开关继电保护定值或短接、甩掉保护不用的,每查出一处,对相关单位现场挂红牌,并按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现场不使用煤电钻综保的对相关单位现场挂红牌,不使用检漏继电器或照明综保的对相关单位现场挂红牌,并按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煤电钻综保、检漏继电器少试验一次对相关单位责任人给予50-200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无书面申请私自进行拆、搭火,每发现一次对相关单位现场挂红牌,并按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事故状态除外,但事后24小时内必须向机电科补办手续)。
第七十条 电气设备出现串联接地、接地线截面不足或缺少接地线的,每发现一处对相关单位现场挂黄牌。缺少接地极的,每发现一处对相关单位现场挂红牌,并按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严禁出现 “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芯线破口,每发现一处对相关单位现场挂红牌。
第七十二条 电气设备无防爆合格证或防爆合格证已经超期,每发现一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给予50-2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开关等电气设备按标准上架摆放,未按规定执行的对相关单位现场挂“督办牌”一次。
第七十四条 供电系统图出现较大变动时应及时修改,修改期限为2天,否则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罚款50-200元。
第七十五条 外转供电考核与奖惩
1.外转供电不应出现电费亏损。外转供电总表钥匙由机电科、企管科、纪委监察科三家单位共同管理,总表和分表抄计每月度末由机电科会同企管科、内部市场办、纪委监察科、水电暖工区共同负责,每月分表抄计电量应达到总表抄计电量的93%及以上(线变损为7%)。每季度由机电科将总表和分表抄计结果报内部市场办,内部市场办对电费实际回收率进行考核。计算公式为:
季度电费实际回收率=季度分表抄计电量÷季度总表抄计电量的93%×100%
2.矿对外转供电电量回收率进行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奖罚兑现。计算公式为:
(1)当季度外转供电电量回收率低于100%时:
处罚金额=季度亏损金额
(2)当季度外转供电电量回收率达到100%时:
奖励金额=季度外转供电电费总额×1%
(3)当季度外转供电电量回收率高于100%时:
奖励金额=季度外转供电电费总额×1%+季度盈利总额×40%
其中:季度盈利总额=(季度分表抄计金额+设备折旧及维修费+线变损费)-(总表抄计电量×0.52元)
(4)当季度外转供电电量回收率低于100%时,处罚总额从水电暖工区外转供电管理人员奖金总额中扣除;当季度外转供电电量回收率高于100%时,按奖励总额奖励水电暖工区外转供电管理人员、外转供电领导小组成员及参与监督考核人员。
3.外转供电用户电费每月结算一次,水电暖工区将收取的现金及单据当天向财务科交账;水电暖工区在每月底将本月售电汇总表向财务科和内部市场办交账;由财务科、企管科、内部市场办对外转供电用户电费每月结算一次,水电暖工区在月底将本月外转供电收费账务(所开单据、汇总表、电费数量、售电数据库)进行核对。发现收费与实际不符的,除足额补齐外,扣发水电暖工区收费人员一个月的奖金;数额较大的,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对在外转供电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避免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单位及个人,矿将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5.对在外转供电工作中工作不力,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违反纪律,营私舞弊的单位,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的责任,后果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其它未涉及的内容,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及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程、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与我矿过去的有关制度、规定等相抵触时,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有关内容、制度、规定仍然有效。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属杨村煤矿,原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