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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4-19 20:04323 来源:煤矿安全网

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延长使用寿命,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制度适用于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

1.设备管理工作在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由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责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

2.设备管理组对机电设备实行微机系统管理,做到属性准、用户清,帐、卡、物与微机系统管理相符。

3.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由设备管理员负责,暂实行账、卡、牌板管理。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应每月25日前把机电设备统计报表报设备管理组。

4.设备管理组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不定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或进行处罚。

5.设备的选型、更新、改造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计划,设备管理组汇总,由矿组织有关单位论证后报批实施。

6.各单位机电设备应包机到人进行操作维护,并有设备标志牌和完好牌。下井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不得有失爆现象。并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7.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完好率应保持在90%以上,大型固定设备应台台完好。

8.撤除设备应在三天内回收上井,并送交设备库或维修地点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每超一天罚款100元。

9.严禁私自将设备拆件、拆套,因生产急需需要拆件、拆套使用,必须经机电科长、分管矿长批准,并在一月内补齐。否则每台设备罚款100元。

10.防爆设备应达到防爆标准。井下出现失爆每处罚款100元。

11.设备移交应在三天内办完手续。否则,每超一天罚责任人50元。

12.严禁偷用其它单位设备,否则每台罚款200元。不经设备管理组同意双方私自转用设备,罚双方各100元。

13.丢失和损坏设备按设备原值的20%罚款,影响安全的加罚15%。

14.维修设备单位应保证设备的维修质量并提供必要的证件,达不到维修要求每台罚款100元,造成事故或影响生产,由矿研究从重处罚。

15.维修单位非生产急需私自发放设备每台罚款50元。因生产急需,事后2天内必须通知设备管理组办理有关手续。

16.维修设备不得将设备编号毁坏或用漆覆盖。更换带有设备编号的零部件,应通知设备管理组进行补号,否则每台设备罚款100元。

17.待修设备维修单位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少件或漏天存放。不能修复的要及时申请报废,报废前设备残体不得自行处理。否则每台设备罚款100元。

18.设备借出,必须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并建账备案。借出的设备应及时催还。

19、设备报废由机电科申报,经分管矿长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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