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工程及其系统安装移交验收管理
采掘工程及其系统安装移交验收管理
一、验收规定
1.新工作面投产生产前或单项安装工程投入使用前,由机电矿长组织有关人员按设计和质量标准对工程质量和设备安装质量以及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时,交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工程质量、设备安装质量都达到标准要求,交接双方认可后,在验收交接表上签字确认,否则不予以交接。
2、掘进工作面或单项工程施工结束后,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部、办公室)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施工标准要求,全体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表上签字确认后,施工单位方可撤出施工地点。
3.掘进或单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需要变更施工队伍时,由分管矿长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部、办公室和新老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交接。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全部技术资料的交接。新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对作业规程进行学习、贯彻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进行学习。
二、验收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质量验收评比标准》、《作业规程》及相关规定中的项目进行验收。
三、验收程序
1.每条巷道或单项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安全生产技术部,由安全生产技术部报请分管矿长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2.验收分为:初验、终验。初验为工程第一次验收,对验收人员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要限期整改,定期验收。终验是对初验提出的问题进行验收(新提出的问题不列入验收范畴),小问题一项不合格罚该施工负责人100元,大问题一项罚款500元(验收问题大小由现场验收人员定夺),余下工程由接收单位完成。如存在安全隐患,该工程亦由施工单位来完成,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3.在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验收工作,否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视情节罚款50-100元。
4、所有相关验收资料必须交办公室存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