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程序
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程序
一、查前准备
(一)各组工作人员配合组长联系所查煤矿及参加排查人员,确定报到时间、排查时间等具体事宜。参加人员在jxwgwyx@163.com收件箱中自行下载有关资料,提前熟悉所承担的工作。
(二)各组组长要召开预备会,下发并集中学习《安徽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安徽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纲要》做好分工安排,制定排查计划。
(三)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工作人员负责联络、协调、资料汇总和上报工作。专家原则上按照专业进行分工,救护队员主要负责检查采空区、封闭墙、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情况、自救器完好及紧急避险系统情况等,并按各专业检查要求配合检查。各组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检查内容,由各组组长根据实际确定负责人。
二、驻矿排查
(一)排查组要在所查煤矿召开与煤矿负责人的见面会,介绍人员及分工情况,做好与煤矿相关人员的对接工作,查看并收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自查自改情况书面材料。
(二)排查组要深入一线,坚持井上和井下、资料和现场、动态和静态相结合,全面覆盖矿井各大系统、采掘工作面、硐室和设施设备等,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三)坚持与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相结合,促进煤矿领导干部提高安全意识,督促煤矿开展宣教教育活动;坚持与“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相结合,坚决制止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坚持与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相结合,搞好隐患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办和落实;坚持与技术咨询诊断相结合,提出治理措施建议,交流新技术以及隐蔽致灾因素排查和信息化建设先进经验。
(四)组长每天要召开一次碰头会,汇总安全隐患,书面通报给煤矿,并督促煤矿书面汇报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按规定处置。其中,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监局负责的排查组,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罚,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其他单位负责的排查组,及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组织查处。
(五)排查内容严格按照隐患排查纲要进行。煤矿建设项目、停产及停产整顿煤矿参照生产矿井进行排查。另重点内容如下:煤矿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执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停产及停产整顿煤矿:停产矿井是否停产到位,是否存在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行为;拟关闭矿井是否真正停产,是否存在停而不关问题。
(六)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除下井时间外,其他时间各组负责的煤矿可交叉进行,原则上每轮检查120万吨/年以上(不含120万吨/年)大型煤矿不少于10天,120万吨/年以下中小型煤矿不少于5天。第二轮复查参照第一轮排查进行,重点复查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信息汇总
(一)排查组在排查和复查期间于每周五上午前将本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最新进展情况以电子邮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个排查出的隐患都要登记造册,两轮排查结果分别于2015年1月6日和4月6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二)每轮排查结束后,排查组要向企业反馈综合意见,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并督促煤矿每月5日前反馈整改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各组认真填写《煤矿隐患大排查检查组和被检查煤矿矿井情况表》、《煤矿隐患大排查检查组检查情况表》(附件3、4),并于第一轮排查结束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认真填写《煤矿隐患大排查检查组“回头看”复查表》(附件5),并于第二轮排查结束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轮和第二轮排查时间原则上定在2014年12月份和2015年3月份。
(五)排查和复查结束后,各排查组对此次行动进行总结,认真分析查出问题,提出改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措施。
四、注意事项
(一)排查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参加排查人员要全程参与,不得无故脱岗。有特殊情况的,需要请本单位确定替代人员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
(二)排查组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禁铺张浪费。抽调人员的生活保障、差旅费、下井津贴等均由所在单位按省内出差处理,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排查期间不得酗酒,不得参加被查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不得在被查单位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顺,0551-62871842;叶青,0551-62876679;传真:0551-62871771;电子邮箱:13966096763@163.com。
安徽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纲要
“一通三防”专业
一、通风
1. 通风系统是否分采区、分水平通风。(查阅通风系统图)
2. 高瓦斯、突出矿井及易自燃煤层采区专用回风巷设置情况。(查阅通风系统图)
3. 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串联通风。(查阅通风系统图)
4. 通风阻力测定情况;主抽风机负压;矿井回风巷道严重失修率、一般失修率情况。(查阅通风阻力测定报告、巷道普查台账)
5. 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情况。(查阅风机性能鉴定报告)
6.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是否存在“抹门过”现象。
7. 突出煤层回风侧是否设置不符合规定控风设施。
8. 矿井风量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风、微风或风量配备不足头面及机电硐室。
9.是否按要求进行通风系统调整。
10. 局部通风系统是否存在循环风。
11. 是否存在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生产头面供风;是否存在两台以上局扇向一个头面供风。
12. 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是否正常进行。
13 局部通风机与备用通风机每天是否进行自动切换试验。
二、瓦斯治理
14. 矿井是否按要求编制月度瓦斯测点检查计划;瓦斯巡回检查落实情况。
15. 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编制及现场落实情况。
17. 是否严格执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上报制度。
18. 瓦斯排放分级排放制度落实情况。
19. 高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要求收集瓦斯参数基础资料。
20.采掘工作面抽采率是否达标(以“一矿一策”及“一面一策”瓦斯抽采率为标准,并参考回风瓦斯浓度值)。
21. 瓦斯抽采:
(1)钻孔实际施工与设计参数误差是否在允许以内;
(2)顺层孔、穿层孔封孔长度是否符合要求,孔口是否漏气;
(3)孔口负压是否达到要求,预抽钻孔孔口负压是否不小于13kPa;
(4)抽采管路是否有积水;
(5)抽采计量是否做到自动计量,调校是否及时,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以内;
(6)地面瓦斯抽采泵站日常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7)年度及月度瓦斯抽采量计划完成情况。
三、防灭火
22. 矿井所有开采煤层是否按要求取样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
23.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措施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灌浆、注氮、束管监测系统是否完备且正常使用。
24. 工作面防灭火设计和防灭火措施否符合规定,是否落实到位。
25. 矿井是否建立防火预报、检测、分析及处理制度。(检查一氧化碳等气体分析及检查报表)
26. 采空区是否按规定及时密闭,密闭墙建设质量是否达标,是否建立管理台账,是否按要求进行验收、检查、分析、维护;是否按规定验收编号管理。
27. 是否有采空区监测数据变化分析制度。
28. 泵站主抽采管路及抽采采空区瓦斯管路是否增设一氧化碳传感器。
四、防尘
29. 防尘机构是否健全;检测仪器配备是否充足;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30. 粉尘检测是否符合要求(粉尘及游离二氧化硅测定频率是否符合要求)。
31. 采掘机械内外喷雾、工作面移架喷雾、转载喷雾、风流净化喷雾是否能正常使用。
32. 隔爆水槽与水袋是否按要求安设。
五、防突
33. 以下情况是否进行了突出煤层鉴定:
(1)新建矿井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
(2)施工钻孔时出现动力现象的;
(3)相邻矿井发生突出或鉴定为突出煤层的;
(4)瓦斯压力大于0.74MPa或者吨煤瓦斯含量达到8m3;
(5)瓦斯放散初速度达到10的;
(6)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预兆的。
34. 上述情况没有在鉴定结论下达前,是否按突出煤层进行管理。
35. 矿井瓦斯地质图和防突预测图填绘情况。
36. 突出矿井及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是否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37. “四位一体”区域防突措施在现场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1)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是否精确测定;
(2)是否采取保护层开采或预抽消突等措施,有无在突出危险区“拼刺刀”现象,保护层开采是否存在跳采段、底板条带掩护控制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效果检验测点布置是否符合防突规定,煤巷底板条带预抽评价单元划分是否合理,小结构是否做到一次消突;
(4)区域验证是否严格执行;突出煤层风化带区域、保护层开采后确认保护效果有效的被保护层、厚煤层分层开采的中底区、沿空掘进已卸压区域可以按照防突规定进行区域验证;其他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防突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38. 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是否严格执行层位探控措施,防止误揭突出煤层。
39.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首次揭煤时是否严格执行综合防突措施。
40. 井巷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是否编制专项揭煤设计并报企业审批。
41. 揭煤程序、节点是否做到严格控制(测压、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42. 揭煤时循环预测时预测指标选定是否符合规定。
43. 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或井巷揭煤进行采掘作业时,没有按相关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验)孔的超前距,超采超掘。
44. 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完备。
六、安全监控系统
45. 人员是否有证、证是否过期、是否执证上岗。
46. 矿调度和监控是否联合值班。
47. 监控系统是否双机热备。
48. 监控系统是否联网上传。
49. 地面中心站供电是否双回路供电。
50. 监控系统是否有防雷设施和监测报告。
51. 报表是否齐全和及时签字。
52. 测点定义是否规范、断电是否有、断电值是否和措施一致。
53. 中心站记录主要查瓦斯报警和超限时汇报和处理记录。
54. 查阅瓦斯传感器每10天调校记录、是否调校了、如果没有调校可有文字说明材料、调校值与标准气样值可一样、调校后监控系统可有记录(打印曲线看一下)。
55. 下井主要查传感器吊挂位置是否正确、牌版填写是否规范,要求矿上人员带标准气样现场对瓦斯传感器冲气、检查是否报警和断电。
56. 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采掘设计专业
一、地面资料
(一)图纸
1. 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总图、分煤层图)
2. 采掘接替图表
3. 巷道布置图
4. 井上下对照图
5. 巷道施工图
6. 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基建矿井)
7. 井筒纵横剖面图(基建矿井)
(二)基础资料
8. 生产矿井“四量”及可采期统计表
9. 采区设计说明书(含准备采区)
10. 采煤工作面设计说明书(含准备工作面)
11. 放顶煤开采设计(放顶煤开采)
12. 单项单位工程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
13. 煤岩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报告
14. 矿井初步设计(基建矿井)
15. 在用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关贯彻考试资料
16. 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17. 采掘工作面月度地质、水文预报
18. 采掘工作面特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揭煤、过断层、初次放顶、收尾、回撤等)
19. 支护材料材质合格证及强度检测报告(第三方)
20.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专项措施(基建矿井)
21. 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安全技术措施
(三)机构及人员
22. 生产技术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文件
23. 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及日常管理机构设置相关文件
(四)管理制度
24. 采掘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25. 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26. 顶板动态监测、分析和处理制度
27. 支护质量监管制度
28. 巷道隐患排查、维护管理制度
30. 矿领导、职能部门、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责任制
31. 采掘修主要工种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32. 矿井中长期规划、矿井年度生产计划、技术总结(月、季、年度)
33. 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六)各种记录及台账
34. 矿井生产日报表
35. 技术例会记录及纪要
36. 采掘系统隐患排查记录
37. 液压支柱管理、压力检验报告
38. 规程措施审批原始记录
39. 顶板离层观测记录及分析报告、顶板动态监测记录及分析处理报告
40. 锚索拉拔力试验、锚杆抗拔力抽检记录
41. 锚喷巷道、混凝土基础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二、现场检查
(一)一般项目
42.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符合要求。(根据《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文件规定,采煤工作面和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为1:2,因通风、运输、排水及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等需要,可提高至1:3。)
43. 生产现场施工图牌板是否内容齐全、清晰规范,位置合理。
44. 检查现场工程质量记录。
45. 检查作业前隐患排查、整改记录。
46. 抽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熟悉安全技术措施参数。
47. 检查各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二)掘进、修护工作面
48. 施工现场必须有跟班干部。
49. 查看现场安全确认记录。
50. 检查巷道内顶板离层观测牌板、记录设置及填写情况。
51. 检查沿途已成巷巷道支护、顶板管理状况,永久支护能否满足需要。
52. 检查超前支护、临时支护使用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空顶作业。
53.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是否采用湿式钻眼。
54.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是否先加固好临近支护。
55. 倾斜巷道是否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56. 25°以上的上山掘进时,溜煤(矸)道与人行道是否分开;人行道是否设有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57. 掘进机是否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耙装作业时是否有照明。
58. 耙装机是否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
59. 耙斗作业段的上方是否悬挂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
60. 耙装机作业时,耙斗运行范围内严禁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61. 倾斜井巷,是否有防止耙装机机身下滑的措施。
62.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三)采煤工作面
63. 严禁空顶作业,单体支柱、液压支架初撑力和工作阻力是否符合要求。
64. 工作面超前20m范围内是否加强支护;两巷及工作面内柱梁或液压支架是否完好,支护是否有效。
65. 安全出口人行道宽度和高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专人维护,保持通畅。
66. 工作面安全出口个数是否符合规定。
67. 工作面的伞檐、端面冒高是否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68. 工作面是否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69. 检查乳化液泵站压力、乳化液浓度、自动给液装置。
70. 各转载点是否有喷雾灭尘装置,带式输送机机头、乳化液泵站、配电点等场所配齐消防设施。
71. 设备转动外露部位、溜煤井上口等人员通过的地点是否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72. 单体液压支柱是否可靠的有防倒措施;综采工作面倾角超过15º时,液压支架是否有防倒、防滑措施。
73. 倾角在25º以上时,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是否有防止煤(矸)窜出伤人的措施。
74. 破碎机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完好。
75. 行人通过的输送机机尾是否加有盖板,输送机行人跨越处是否有过桥,安全间距符合规定。
76. 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信号闭锁是否符合要求。
机电运输专业
一、机电部分
(一)机电基础管理
1. 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岗位工人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 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装备、材料等物资的入井检验、安装交接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并明确岗位职责。
3. 健全完善机电装备管理台账,大型主要设备应做到一台一档,内容齐全;技术图纸资料完整齐全,并及时更新。
4. 在用设备性能可靠,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锅炉、瓦斯抽放采(放)泵,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电缆和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5. 机电设备设施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明确检修任务和范围,详细记录检修内容及检修人员等内容。
(二)煤矿电气设备
6.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7. 矿井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采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以及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8. 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或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9.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灵敏可靠的过流、漏电、保护接地装置,而且每年进行1次预防性试验,每半年对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10. 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符合要求,电气无失爆。
11. 电气设备完好、继电保护设置齐全可靠。
12. 高压电气设备工作票、操作票填写、使用应符合规范要求。
13.高低压电缆接头及接线方式和工艺符合要求,各种开关接线工艺应符合要求。
(三)提升运输设备
14. 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保险装置,并且灵敏可靠,运行时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机械外露的转动和转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15. 提升机的电控系统、液压及机械制动系统必须可靠,各种闭锁关系正确,制动能力满足安全控制要求。
16. 提升装置使用的钢丝绳及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对磨损、锈蚀断丝超限的钢丝绳和不合格的连接装置必须及时更换,不得违章使用,严禁超载提升,箕斗提升必 须采用定重装载。
17. 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各类保护装置(电动机保护、堆煤保护、防滑保护、防跑偏保护、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张紧力下降保护及沿线停车装置等)必须齐全、可靠。
18. 主、副井强制性检查和维护时间应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要求。
(四)矿井主通风机装置
19. 矿井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通风机装置,其中1台备用,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并且每月应倒机、检查1次。
20. 矿井的主要通风机必须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
21.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40%。
22. 矿井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纵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纵规程等,
23. 主要通风机的运行必须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的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
(五)井下主排水装置
24. 主排水泵房及出口,水泵、管路及配电设备,水仓蓄水能力等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5. 排水设施、水泵联合试运转及水仓清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且每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对性能测试中存在问题是否采取整改措施。
(六)机电设备与指标
26. 产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证标齐全、合格。
27. 设备综合完好率不低于90%、防爆率为100%,电缆吊挂合格率不低于95%,小型电器合格率不低于95%,设备待修率不高于5%、事故率不高于1%。
28. 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二、运输部分
(一)运输基础管理
29. 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岗位工人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矿安监部门明确1名领导分管运输安全工作,并配足运输安全监察员。
30. 有完整的运输设备、设施、线路的图纸、技术档案、维护记录,运输设备造型和能力计算资料齐全完整。
31. 有运输年度安全装备投入计划,并落实到位。
32. 定期对电机车、斜井人车、架空乘人装置、单轨吊车、齿轨机车、连接装置等进行检测、检验和试验,并有完整的测试记录和试验报告。
(二)煤矿运输设备
33. 运输设备符合通用技术条件及安全检验规范要求,安装符合设计要求,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34. 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
35. 在用运输设备完好率达标,防爆电气设备和防爆小型电器不失爆。
36. 井下主要运输平巷长度超过1.5km,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按规定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三)煤矿运输安全设施
37. 井口罐笼安全门、摇台(承接托罐装置)、阻车器、推车机、信号闭锁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38. 运输系统及装备的控制系统、专用通信信号齐全可靠。
39.运输场所、设施的警示信号和安全标志使用规范。
40. 斜巷运输矿车之间、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同时按规定进行拉力试验。
41. 同一水平使用5台以下电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或司控道岔;行驶机车台数大于5台时,必须使用“信、集、闭”系统。
42. 斜井井巷中防跑车与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提升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
43. 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机车警铃或警笛必须齐全完好,前有照明,后有红灯,并有防止碰头、追尾事故的技术措施。
(四)运输巷道与硐室
44. 运输巷道断面、弯道半径、连接方式、运输方式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45. 斜巷信号硐室、躲避硐、充电硐室、运输车辆检修硐室、加油硐室、车场、候车室、调度站、人车库、矿车装卸载站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五)运输线路
46. 线路轨型、回流线、轨道绝缘、分区开关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道岔轨型不低于线路轨型,无非标准道岔。
47. 轨道、单轨吊、齿轨线路及道岔应达到合格及以上要求。
48. 主要运输线路(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运输石门、井底车场、主要斜巷车道,地面运煤、运矸干线和集中运载站车场的轨道)及行驶人车的轨道线路质量达到优良。
49. 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防治水专业
一、制度建设
1. 是否健全了《煤矿防治水规定》和《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及水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
二、机构人员装备
2.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了专门防治水机构,配齐了相关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3. 设备仪器配备是否齐全。
三、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4. 基础台账、基本图纸、原始纪录是否完整齐全。
四、防治水工程
5. 防排水系统是否满足要求、运行是否可靠,防治水技术管理是否到位。
6. 是否按照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防治计划进行区域治理,治理效果有无检验。
7. 防治水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到位,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探放水设计,技术管理是否严谨,专用设备管理是否规范。
五、水害预警
8. 水文地质调查是否全面,对威胁矿井安全的断层水、煤层顶底板含水层水、灰岩水等是否进行监测和预警,是否对周边矿井的现状调查常态化,对老窑和老空水的探查是否全面、可靠,探测手段是否科学。
安全管理制度检查项目
(各专业隐患排查纲要已包含的项目不再列出)
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四、矿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五、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七、事故统计与报告制度
九、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十、安全投入管理办法
十一、职工安全例会制度
十一、反“三违”及“三违”人员帮教制度
十二、“三违”界定标准
十三、生产调度管理制度
十三、调度汇报制度
十四、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十五、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十六、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十七、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十八、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十九、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程序制度
二十、火工品管理制度
二十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包括矿领导、职能部门、岗位人员、各工种)
二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生产能力控制检查项目
一、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二、企业集团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原煤计划、商品煤计划)。
三、上一年度原煤产量(商品煤销量)。
四、煤矿年度、季度、月度生产作业计划。
(年度原煤产量要严格控制在登记的生产能力范围内,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1/12。)
五、提升箕斗定量装载计量装置的检测检验记录。
六、是否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并按计划检修。
七、是否按规定进行井下劳动定员,实际入井人数是否超过规定人数。
八、商品煤销售记录、原煤盘存台账。
九、选煤厂入洗原煤量和洗选损耗。
十、煤巷进尺和掘进煤产量。
十一、采煤计件工资计算基础。
十二、煤矿会计核算产量。
十三、其他根据需要应检查的项目。
安全教育培训检查项目
一、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情况。
二、煤矿企业区队班组学习、培训考核,培训档案建立情况。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投入和使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期间工资支付等情况。
四、煤矿企业班队长和全员培训考核,培训档案建立情况。
五、煤矿企业新工人和转岗工人岗前培训情况,其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六、矿长是否持有《安全资格证》,且是否按时进行了复训。(1年必须复训1次,证件上有复训记录)
七、煤矿下井带班领导是否持有《安全资格证》或者《安全培训合格证》,且是否按时进行了复训。(1年必须复训1次,证件上有复训记录)
八、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副矿长、总(副)工程师、正(副)科(区)长及技术人员,安监部门负责人、调度部门负责人都是否持有《安全资格证》(可对照煤矿组织部门的任命文件),且《安全资格证》是否按时进行了复训。(1年必须复训1次,证件上有复训记录)。
九、十大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证件是否过期(证件3年复训1次)。(十大特种作业指: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掘机械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领导干部安全意识检查项目
一、安全意识方面
1. 是否存在安全意识淡化、安全视觉疲劳的问题,安全生产上是否存在“讲得多、抓得少,要求多、落实少”的问题,是否能够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两者关系的问题。
3. 是否存在安全管理措施不具体,缺乏操作性的问题。
4. 是否能够认真听取基层意见,积极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5. 是否存在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管指令不落实或执行不认真、不严格的问题。
二、履行职责方面
6. 是否及时传达和贯彻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7. 是否及时督促基层对各项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的落实;是否督促基层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8. 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修改设计、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设计、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审查把关不严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9. 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在隐患和事故处理上是否存在不严格、不彻底、不严肃的问题。
三、现场管理方面
10. 是否及时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1. 是否认真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并严格按照要求带班。
12. 是否存在对隐患的排查不认真、不重视以及整改不及时的问题。
13. 是否及时吸取上级通报的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查找和消除类似隐患。
14. 是否督促基层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查找和分析“三违”原因并制定防范措施。
四、安全基础方面:
15. 是否注重安全培训实效,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提高班前会等培训效果。
16. 是否按照规定优化现场作业环境,减轻职工劳动强度,保护矿工职业健康。
17. 是否一贯坚持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中的新问题。
救护队隐患排查项目
一、采空区和密闭墙管理
重点检查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采空区、密闭和封闭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1. 煤矿是否制定采空区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排查上报采空区隐蔽致灾因素。
2.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是否有防火措施,是否明确灌浆、注氮、消防管路安设的规格、长度、标准和位置。
3. 是否严格按照《安徽省煤矿采空区管理办法》(皖煤监〔2014〕25号)规定,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区回风巷等地点安设传感器,并实现在线连续监测。
4. 是否严格按照《安徽省煤矿采空区管理办法》(皖煤监〔2014〕25号)规定,在采煤工作面停采收作期间、采掘工作面过老空、已注销火区周围进行采掘活动等情形时编制安全技术(专项)措施。
5. 在回采过程中,是否进行了上部采空区的探放工作,提前探明火区,防止上部老火区波及到工作面,影响生产。
6. 回采率是否达到规定;采空区遗煤是否超标;采空区遗煤是否标明位置和范围,是否采取了管理措施。
7. 采煤工作面推进过程中或回采结束后,是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及时封闭与采空区相连通的所有巷道。
8. 是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9. 采空区采用自然垮落法管理顶板,垮塌后是否及时对地表塌陷进行回填。
10. 永久密闭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密闭槽子深度大于0.8m,密闭槽子必须在实底上,两道料石墙厚度不小于0.8m(混凝土墙厚度不小于0.5m),两墙间隔不小于1.0m,中间用黄土、砂子等带压注实。(图纸、矿井所有密闭墙全覆盖排查)
11. 密闭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检查、维修是否符合规定,发现问题处理是否及时;是否掌握火区变化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取样分析;是否建立了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和分析制度(检查相关台账)。
二、应急救援
12. 是否按要求建立、完善应急机构、设施和管理制度。
13. 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备案、实施和修订。
14. 是否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配备应急救援装(设)备。
15. 应急培训是否符合要求:
(1)培训计划;
(2)培训对象是否全面(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应急管理干部、基层区队干部、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
(3)培训考核和激励。
16.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评估、总结、报告)
(1)每年至少进行1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进行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综合报告内容:
1)通过演习主要发现的问题;
2)演习准备情况的评价;
3)对预案有关程序、内容的建议和改进意见;
4)演习的最佳顺序和时间的建议;
5)对演习情况设置的意见;
6)对演习指挥机构的建议等。
13. 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查现场和资料):
(1)通信和信息保障;
(2)交通和运输保障;
(3)医疗和救护保障;
(4)技术保障;
(5)经费保障。
17. 资料和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自救器管理和使用
18. 自救器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自救器采购、验收、配备、检验、检测、保管、更换、报废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19. 自救器使用情况,自救器配备类型与矿井灾害匹配情况等。
20. 从业人员的自救器有关知识教育培训情况,井下作业人员是否正确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四、紧急避险系统
重点检查是否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21. 避难硐室位置及支护:
(1)井底车场避难硐室:
1)设置地点:在井底车场附近稳定的岩层中,前后20m范围内巷道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2)额定避难人数:20人≤人数≤100人;
3)支护方式及材料:硐室及巷道前后20m范围内采用锚喷、砌碹等不燃性材料进行支护。
(2)高瓦斯与突出矿井采区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
1)设置地点:设置于采区上部车场附近岩层中及距工作面≤500m范围内,若在煤层中应有防瓦斯突出和煤自燃措施;前后20m范围内巷道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2)额定避难人数:采区≥50人;采掘面≥15人;
3)支护方式及材料:硐室及巷道前后20m范围内采用锚喷、砌碹等不燃性材料进行支护。
22. 硐室建设工程:
(1)生存室:
1)永久:净高≥2.0m,每人有效使用面积≥1.0 m2;
2)临时;净高≥1.85m,每人有效使用面积≥0.9 m2;
3)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及手动阀门。
(2)过渡室:
1)永久:净高≥2.0m,面积≥3.0 m2;
2)临时:净高≥1.85m,面积≥2.0 m2;
3)单向排气和排水管及手动阀门。
(3)防水措施: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0.2m。
(4)密闭门:
1)防护密闭门(观察窗);
2)开闭灵活、密封可靠,能够里外锁死;
3)密闭墙掏槽深度不小于0.2m;
4)开启方向:向外;
5)风水管线保护措施:保护距离≥20m。
23. 避难硐室功能设施:氧气供给、压风自救、供水施救、有毒有害气体处理、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监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自救器、通讯联络、照明、排泄物收集等。
24.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管理制度和档案)。
25. 否决项:
(1)高压氧或自生氧气供给;
(2)有毒有害气体处理;
(3)温湿度控制;
(4)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监测;
(5)设备煤安(MA)标志;
(6)有专项设计及批复。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