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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员工失职为由扣除全额工资引争议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7-04 22:26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张某自2009 年1月1日入职深圳某公司后被派到该公司的北京办事处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1年11月17日,深圳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成立后,张某被派至该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管理,从事销售工作。但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公司为张某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约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6013元、每月固定报销款2150元、油费补贴1200元以及提成工资。

后公司因张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坏账,以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扣除其2014年5月至6月工资及提成,但仍不足以弥补损失。

2014年7月2日张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之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1、2014年5月至6月工资18614元;2、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提成工资20468.59元;3、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913.6元。

公司则认为,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积极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自己不愿意与公司签订,故公司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证明其主张,提交QQ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另,张某在职期间因工作失误,导致项目贷款无法收回,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且根据公司第四条奖惩办法中第3条呆坏账规定:“对于因个人严重失职导致的呆坏账,销售代表个人承担最多100%的公司损失。”公司已经酌情让其应承担货款的70%的责任。此外,张某在2014年5、6月份存在旷工及迟到、早退的情况,故公司不应当支付上述工资及提成工资。为证明其主张,公司提交销售开单、员工离职申请表和离职证明、支票签字表、华夏银行转帐支票、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客户回单)、销售人员考核及奖励补充规定、公司2014年销售目标责任书、电子邮件和处罚通告、电子邮件和员工考勤管理规定、打卡记录予以证明。张某不认可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称电子邮件及处罚通知均是在其离职后所发,其从没有见过,故不认可其真实性;就打卡记录,张某认为并无自己的亲笔签字,因此对该记录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

张某认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未主张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自己在职期间并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也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2014年5、6月也属正常工作出勤,公司属于无故克扣工资及提成。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以及是否可以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扣除员工工资及提成工资。

【裁审结果】

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蓝白分析

    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7月2日解除,双方亦办理了离职手续。之后,公司向其发布处罚通告:公司员工张某在2013年销售中,未按公司销售流程,在没有签订任何销售合同的情况下,也没有收取客户预付款,私自将货物发送给客户,发货之后没有货物签收单,只带回一张无效支票,并且没有及时将支票交财务部门,导致货款无法收回,产生坏账。此次事件主要由张某违反公司销售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但是,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时间以及发送处罚决定电子邮件的时间均在张某离职后而并非张某在职期间对造成的损失进行的直接处罚决定,而且公司主张张某所提交的转账支票系因密码不符而被退票,并不足以证明张某因此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因此,公司以张某的工资、提成工资抵扣货款损失的行为缺乏依据。

同时,张某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并不属于坐班人员,而且公司提供的考勤制度中明确销售人员由自己做好每天的外出纪录,因此,公司就2014年5、6月打卡纪录中无张某的考勤纪录而认定其旷工、迟到及早退的事实不符合事实。

       员工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企业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是可以的,但法院仲裁的举证要求也是很高的,单位需谨慎处理和充分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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