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两单位有劳动关系,被辞劳动者是否能获赔?
【案情概要】
付先生原是张家口一家建设公司的员工,1989年他离开了这家公司,但并未办理辞职手续。他的关系仍在张家口的单位。
2008年4月,付先生来到天津一家公司担任顾问:“我当时要求与这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工作忙,就耽误下来。”2008年10月,公司辞退了他。
付先生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被驳回后,又提起了诉讼,要求给付其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并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在与以前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其他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作人员与第二个单位产生纠纷后,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对方按“事实劳动关系”给付双倍工资和赔偿金吗?
原告(付先生)称: 与天津公司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天津公司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被告(天津公司)辩称:付先生的劳动关系在张家口市,他在公司担任顾问期间,不具有员工身份。
【裁审结果】
法院认为,付先生虽然是张家口某建设公司在册不在岗的职工,但自2008年4月起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而被告未与原告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被告。被告应给付付先生2008年5月至10月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2008年10月,被告无故辞退了付先生,亦应给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蓝白分析】
现行法律制度下,双重或多重劳动合同关系是被认可的,因此不管“双重”还是“多重”,只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就应当认定成立劳动关系。本案中,若付先生确定与天津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他应当享有劳动法律规定下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