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网!

劳动合同期满后能否约定“自动顺延”?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7-04 22:27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2009年3月,小陈进入上海某冰箱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质量检测员岗位,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自2009年3月-2012年2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对本合同的继续履行无异议的,则自动顺延,所约定的原各项条款继续有效。”

2012年2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小陈向公司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是自动顺延的,所以无需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小陈认为合同期满后,不签新的劳动合同始终对自己没有保障,故仍然要求公司与其签合同,公司没有答应他的要求。

小陈对公司的做法表示不满,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公司在合同期满后与自己重新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劳动合同期满后,能否约定“自动顺延”?

申请人(小陈)称

《劳动合同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无论是首次签订还是期满续签,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期满自动顺延的约定条款,免除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故要求公司与其重新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公司)辩称

双方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期满后自动顺延,小陈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也知晓这一条款。故双方合同期满后,可自动顺延,即实质上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中的条款继续履行,故无需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裁审结果】

在仲裁委的调解下,最终公司与小陈重新订立了新的劳动合同。


【蓝白观点】

劳动合同期满后常见的顺延情形分为“法定顺延”和“约定顺延”,“法定顺延”情形即《劳动合同法》所列举的那几种情形,如女职工“三期”、医疗期等情形;“约定顺延”情形即指用人单位与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即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向后顺延的情形。

本案中,小陈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对本合同的继续履行无异议的,则自动顺延,所约定的原各项条款继续有效”,显然属于“约定顺延”情形,双方对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顺延的约定已达成一致,真实有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等均对此种情形作了确认,认为此种情形应视为劳动合同已经续签。

但本案关键点在于合同顺延的期限如何确定,上述规定均未对此进行阐述。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即1)、顺延期限同前一次合同期限,2)、顺延期限为无限期顺延。我们认为在劳动合同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合同双方重新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我们倾向于按照后一种观点执行。

本案中之所以会出现如此争议,主要是用人单位公司为了简化合同续签的形式且双方对顺延期限约定不明所造成的,因此,若用人单位要达到此目的,建议明确自动顺延期限,如自动顺延三年,或者直接采用《劳动合同确认书》等形式对主要合同条款进行确认。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网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