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后换岗未达成一致能否解除?
【案情概要】
李某是某计算机公司的编程人员,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7月,李某因检查出腰椎间盘突出症而住院进行手术治疗。
医疗期满后,李某回到单位报到。由于编程工作要长时间坐在电脑前,而医嘱又不能长时间坐着工作,李某申请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岗位,于是公司安排李某去库房工作。李某认为自己患病初愈,而且库房工作经常需要搬运物品,也不适合自己的身体,再者自己到库房工作未免“大材小用”,于是不同意公司的决定。
随后,公司即以李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李某遂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恢复期间的工资待遇。
【争议焦点】
员工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另行安排工作是否应具有合理性?
李某(申请人)称
虽然申请调换工作岗位是自己提出的,但是公司也要与自己就新的工作岗位协商一致,而且公司提供的新岗位明摆着是自己目前的身体状况无法工作的,因此公司的行为是恶意的,借此解除与自己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公司)辩称
公司的做法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存在违法。
【裁审结果】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当中。
【蓝白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该条款可知,用人单位若要以此为由解除劳动者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2、员工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本案中员工李某医疗期满后根据医生的嘱咐认为自己不能再从事原编程工作,并申请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岗位,由此可知,李某医疗期满后确实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岗位,这已经符合医疗期解除的第一个条件。后用人单位应李某的申请,安排其至库房工作,但李某仍然认为自己不能从事该工作并拒绝了公司的决定,从程序上讲,用人单位已经完成了第二次工作岗位安排,且员工认为自己仍然不能从事该岗位,这也在形式上符合了医疗期解除的第二个条件。
虽然用人单位已经完成了医疗期解除的所有步骤,但本案另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是否合理,从编程工作到库房工作看似“大材小用”,但如果该工作安排完全符合李某的身体状况,存在较强的合理性,那么李某拒绝工作安排后单位可依法解除;反之,若工作安排不合理,用人单位的解除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
在此建议,劳动合同法下存在多种法定变岗的情形,如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虽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作出调岗安排,但应当注意岗位安排的合理性问题,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调岗违法、解除违法。